词条 | 洗钱行为 |
释义 | 一、定义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通俗的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另外,国际上被纳入洗钱的还有:把合法资金变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把一种合法资金变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侵占;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以逃避监管和税收。 二、洗钱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也规定了洗钱罪。根据该规定,洗钱罪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掩饰、隐瞒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本条所称“毒品犯罪”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犯罪分子犯罪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以及利用犯罪所得的非法利益所生产的孳息或者进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收益。根据刑法的规定,洗钱罪的行为对象只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罪的本质在于为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实现脏钱、黑钱的安全循环使用。刑法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洗钱行为:(1)“提供资金账户”,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的编号,为其转移非法资金提供方便。(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具体是指协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财产通过交易转移为现金或者本票、汇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以掩饰犯罪所得财产的真实所有权关系等。(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所得资金的来龙去脉,模糊其非法特征。(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如以各种方式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境外兑换成外币、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义存入国外银行。(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服务性行业、娱乐业等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将非法获取的收入注入合法收入中,或者用犯罪收入购买不动产、有价证券,然后再卖出等手段,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对犯洗钱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目前我国洗钱的主要方式在一般人眼里,“洗钱”一直与黄赌毒、走私、贩卖军火等行径联系在一起,而时下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主要是把“自产”的黑钱洗白和资金外逃。有报道说,每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都有一、二百亿美元的“误差和遗漏”,表明我国已有大量的资金外流。有关专家也曾对中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每年的洗钱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大体上相当于中国经济总量的2左右。另有报道说,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2,000亿元人民币中,走私收入约为700亿元,官员腐败收入超过300亿元,剩下最大一块竟然是一些洗“白”为“黑”的合法收入,即外资企业出于避税的目的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那么,洗钱是怎样完成的? (一)贪官的“隐性收入”或“灰色收入”洗“黑”为“白” 1、存入银行。其特征:亲属代为出面。自从储蓄实名制实行后,把黑钱存入银行这种洗钱方式表面上看似乎有些困难,但贪官仍可用二种方法完成洗钱过程。一种是要其亲属出面去银行存黑钱,给亲属一点好处费就可以了。另一种方法就是用假身份证或“真的假身份证”,“真的假身份证”上的名字、号码、地址为其亲属或其他人,可照片却是自己的。腐败分子拿着这样的身份证去存钱,银行工作人员难以辨别真伪。 2、先捞后洗。一些贪官在位时拼命捞钱,捞了就办企业、开公司。这种洗钱的方式有一个特点,就是他们下海后,一般都没有“呛水”。他们与有些唯恐露富的私人老板不同,无论是办企业还是炒股、期货,不管实际上是赚了还是赔了,一般都会宣传自己“大发特发”,惟恐别人不知道自己赚了钱,因为他们要给自己到手的黑钱找个“说法”。 3、边捞边洗。自己捞钱亲属经商,这种方式比较普遍,贪官自己利用手中的权力拼命捞钱,亲属则下海开娱乐场所、餐厅,办企业。假如不是与贪官本人非常熟悉,对贪官与其亲属的关系是不可能知道的,因而洗钱就显得更轻易,案发的可能性就更小些。 4、连捞带洗。别人公司自己掌权。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但由别人代理,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把握。这样既可以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自己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5、转移境外。目前最普遍的洗钱方式是将黑钱转移出去,或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一种是非贸易方式,一些领导干部把子女送到国外,用支付教育费、保险费、佣金等方式套购外汇,再汇到境外。另一种是贸易方式,高报进口,低报出口。一些腐败分子勾结国外公司,在进口设备和原材料时,高报进口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境外进口商,再从其手中拿回扣,然后将非法所得留存国外。再一种是设空壳公司境外投资,即先在国外设空壳公司,然后利用手中职权将非法所得以对外投资的形式汇到境外。 (二)其他洗钱 ⒈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如远华走私收入中的120亿元人民币,就是由其财务主管与晋江、石狮的地下钱庄联系后,派人开车押运到晋江化名“东石丽”家中的地下钱庄,再由“东石丽”通知香港合伙人支付外汇给香港的远华公司。 ⒉贿赂金融高官将黑钱汇往境外。一般为走私、贩毒犯罪集团贿赂金融高官放松对资金结算的审查和治理,将黑钱转移出境。如2001年香港廉政公署捣毁了香港最大的跨境洗钱集团,洗钱金额高达500亿港元。罪犯在香港中银集团下属的宝生银行尖沙咀分行开设帐户,为了逃避香港法律监管,他们贿赂了该行一名高级经理,把黑钱以一般转账而非汇兑的形式转移到不同的银行账户,再分别汇往香港和海外的有关银行账户。 ⒊设空壳公司境内假投资。先在国内设空壳公司,然后将非法所得通过该公司的账户进行资金汇划,以假合法的交易将“黑”钱洗“白”。如浙江温岭最大的黑社会头目李某,在温岭独霸所有锡厂,利用这些并没有生产的工厂进行金融诈骗5亿元,并通过这些账户进行资金清算,洗“黑”为“白”。 ⒋洗“白”为“黑”的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一般为外资企业出于避税目的将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中国每年因此流失的财税收入高达上千亿元。 四、目前我国反洗钱的现状我国反洗钱尚处于起步阶段,体系不完善。一是法律体系方面,只是初步形成了由刑事立法、有关金融法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的反洗钱法律框架。二是在履行反洗钱职责方面,只有人民银行将反洗 钱作为一项主要职责,制定了针对反洗钱行业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设立独立部门和专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正规作战”。其他执法部门和行业,既没有将反洗钱作为本部门和行业的一项职责写进法律里,也没有针对反洗钱行业的规章。在反洗钱工作中,只是在案发时作为附属,或个别部门进行临时的专项打击洗钱犯罪,进行的都是“非常规作战”或“游击战”。各部门、行业反洗钱不能形成合力,进行“军团作战”,缺乏有威慑力的打击手段。三是反洗钱在意识形态中,人们对“洗钱”的熟悉模糊,甚至很多人不知道“洗钱”这个名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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