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开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
释义 | 开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 现将《开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开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第一条:小学入学起始年龄原则上为6周岁,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放宽。 第二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含进城务工子女和流动人口子女)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第三条:高中新生入学,应凭录取通知书和中考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须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县教委备案。 第四条:中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当年9月底以前上报《学籍花名册》,经教委审批同意,学生即取得正式学籍(学校不得拒办、少办、重办和缓办)。 中小学新生学号由学校按县教委规定统一编排,不得打乱班级混合编排。 学生办理学籍时,应以户籍本上的姓名为准,新生取得学籍后,不得更改姓名(若确需更改姓名必须持当地派出所更改证明由学校报教委确认)。 二、转学第五条:小学、初中学生户口迁移或居所变更等原因确需转学,可申请转学。 学生在县内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1)监护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原校书面申请(因户口迁移转学的出示办理了户口手续的家庭户口簿;因居所搬迁的出示新办的住房证;因家长工作调动的出示调令复印件;因其它原因转学的出示有关证明),原校同意后,向转入学校发给转学联系表。(2)接收学校同意后加注意见,由原校开具《转学证》并发放学生档案(转学联系表交原校存档),交转入学校报到、注册,由转入学校到教委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跨县转学由监护人持有关材料到教委办理。 第六条:任何中小学校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也不得拒绝学生正常转学。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学期中途、小学六年级下学期、中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非特殊原因不得转学。 第七条:普通高中跨县转学,须经县教委审批。县内转学原则上不予办理,若特殊情况确需转学,须经转出(入)学校同意,并报县教委审批。 第八条:学校要按有关政策优先安排好现役军人、退伍军人、烈属子女、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外籍侨生、残疾儿少、孤儿的转学。 第九条:全县小学、初中跨乡镇转学不改变学籍号,外县(市)转入的初中、小学生由县教委编号到校,高中转学学生学籍按市教委规定办理。 三、休学、复学、退学第十条:休学: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休学一学期以内由学校审批,休学一学期以上报教委审批。 第十一条:复学: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应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班就读,也可由学校安排到下一级就读,但需报教委审批。 休学期满还不能复学的,监护人须再次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而退学者,作正常退学处理;在一学年内无故旷课连续达四周,累计达六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退学,由学校审定,并填写《退学学生花名册》,报教委备案,注销其学籍。 正常退学修业期在一学年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修业期不满一学年者,学校只发给退学证明书。对于自动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或退学证。 第十三条:小学、初中学生除正常休学外不允许退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更不得开除。 四、留级、毕业、升学全县中、小学生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因特殊情况确需留级者,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报教委审批。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求跳级,应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考试、考核同意后报教委批准,学生方可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报送毕业生花名册,经教委审批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由学校组织补考。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仍有一门不及格者;或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或操行评定不及格者;或体育不合格者不予毕业。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只发给初级初等或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普通高中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凡未满修业年限、未参加毕业考试的学生,均不得办理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小学毕业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应进入初中就读。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须参加县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未参加考试的初中毕业生不予升学。 五、奖 惩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校纪校规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限高中阶段学生)处分。记过以上的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教委备案。 第十八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已改正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应撤销处分。记过以上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档案上注明。 第十九条:学生因违法犯罪受刑事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16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书面申请回校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六、管理与处罚第二十条:全县中小学学籍由县教委教育科具体管理。 第二十一条:全县中小学学籍档案资料由县教委统一印制(学校办理学籍时领取),学校统一管理(村校由中心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全县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未经批准超计划招生不予办理学籍。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学籍异动实行每期报审制度,每学期开学一月内,各校须按规定要求上报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辍学、跳级、留级、死亡等异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全县中小学学籍全部使用微机管理,中小学生学籍一律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十五条:学校学籍管理由学校教导处负责,并落实专人按照规定管理好学籍,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并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学籍管理亦按本规定执行,乡镇(街道办事处)教育助理员应加强指导和管理,不按规定报送和管理学籍者,要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附 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县教委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规定即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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