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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习水县2006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释义

一、为强化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委厅发(2005)56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习府发〔2006〕6号)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办法。

二、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分为死亡控制数为零和死亡控制数不为零两大类进行量化考核,评定县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

三、先进单位奖金标准:零指标单位基础奖金4000元,有渡口安全管理责任的加奖2000元;有煤炭矿山安全管理责任的嘉奖2000元。非零指标单位基础奖金5000元,并按每节约死亡控制数1人嘉奖10000元,以此类推。

四、达标单位奖金标准:零指标单位基础奖金2000元,有渡口安全管理责任的嘉奖1000元;有煤炭矿山安全管理责任的嘉奖1000元。非零指标单位基础奖金3000元,并按每节约死亡控制数1人嘉奖10000元,以此类推。

五、煤炭行业实行单列考核。考核标准为:

(一)县煤管局和安监局:死亡人数控制在28人且百万吨死亡率在5.5内,重大事故控制在2起内,基础奖金各10万元;并按每少死亡1人奖1万元和百万吨死亡率每降低0.1奖1万元计算嘉奖,重大事故每减少1起奖3万元。死亡人数超过28人,但百万吨死亡率在5.5内,按死亡人数每超1人惩责任金1万元;百万吨死亡率超过5.5,按死亡人数每超1人惩责任金2万元。重大事故每超1起惩责任金3万元(奖惩由安监局、煤管局同等分担)。

(二)重点产煤乡镇(区):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均在控制数内且无重大事故发生,基础奖金2万元,并按每少死亡1人奖1万元和每降低0.1奖0.2万元计算奖励;零死亡的,再按控制数每1人嘉奖1万元。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数,但百万吨死亡率在控制数内,按每超1人惩责任金1万元;百万吨死亡率超过控制数的,按每超1人惩责任金2万元。

(注:原煤产量按煤炭税统办征收统计吨位加10%计算,含马临煤业公司的产量。马临工业经济区不含马临煤业公司的原煤产量,含瑞安水泥公司实用煤量;习酒镇不含岔角煤矿的原煤产量)。

六、未达标单位缴纳责任金标准:零指标单位2000元,非零指标单位3000元,并按死亡人数每超1人加惩责任金10000元。煤炭行业(有证)按第五条规定执行。

七、发现乡镇(区)有非法小煤窑及发生非法生产事故的,除按国务院446号令和黔委厅发(2005)56号文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每发现一处,惩乡镇(区)责任金1万元;发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惩责任金5万元。乡镇(区)其他无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缴纳责任金2万元。

八、凡发生一起重大事故的,处责任单位责任金3万元;发生一起特大事故的,处责任单位责任金10万元;发生一起特别重大事故的,处责任单位责任金30万元。责任金由乡镇(区)和主管部门分别承担。

九、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自然评定为当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未达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及业务部门负责人不能评定为当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行政责任追究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被评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按该单位奖金总额的10%另奖。未达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按该单位应缴责任金的10%另惩。

十一、本考核办法中奖金由县财政局拨付,责任金由县财政局在被惩单位预算中扣缴。

十二、本考核奖惩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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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8:3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