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安市书法家协会 |
释义 | 西安市书法家协会为西安市书法篆刻工作者及爱好者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独立法人社会组织。西安市书法家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即西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领导及监督管理。 协会简介西安市书法家协会成立于1984年3月。西安市书法协会始终把工作重点放在大力开展活动、举办展览、文化下乡、评选优秀书法少年等方面,积极开展各种社会活动,组织会员为西安市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以此促进全市书法艺术的繁荣和蓬勃发展,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在全省书法界受到广泛好评,连续数年被市民政局、市文联评为先进社团。特别是2004年3月换届以后,市书协领导班子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团结,坚持务实、高效的工作精神,切实抓好协会组织建设,带领广大会员为繁荣我市书法创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市书协领导班子坚持团结实干的工作原则,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是该协会能够做好工作的关键。由于协会主席团成员更加年青化,更加充满朝气。他们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充分调动每个人的工作积极性,使协会工作更加受到广大会员的关注和肯定。例如创作评审委员会负责每月十五日的会员活动日、理论学习委员会负责会员的业务辅导、展览委员会组织“反腐倡廉展览”和“庆祝建国五十五周年书法展览”、少年部负责组织评选“西安市优秀书法少年”活动等,大家各负其责,乐于奉献,认真工作,使各项工作搞得有声有色,井井有条,受到了会员们的信任和一致好评。 书协为了加强会员管理,开展了全体会员登记工作,编号造册,梳理、更新会员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会员数据库,做到管理科学化,信息系统化,资料全面化。同时加强会费收缴管理工作。 加强管理的同时,积极发展新会员。每年六月和十月讨论发展两次新会员。目前西安市书法家协会现有会员700余人, 西安市书协组织书法家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近年来,在市文联的安排下,市书协组织会员参加“三下乡”和文艺支,分别到长安、临潼、户县、周至、高陵兰田等区县,并深入工厂、农村、院校、及部队直接与群众见面,与他们交朋友,体察民情,广泛吸收民间艺术精华,开拓创作的源泉和动力,并为基层群众减去喜闻乐见的书法作品。所到之处,都受到基层群众的热烈欢迎,了书法家和工人、农民、解放军指战员、院校师生之间的情感,增强了书法家对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使命感。 为了积极推动西安市广大青少年学习活动的健康发展,西安市书协连续举办了五届“西安市优秀书法少年”的评选活动。此项活动受到了广大青少年书法爱好者及家长、书法教师的欢迎,他们响应,认真准备,拿出自己的精心力作踊跃报名参加。日前这磺活动已成为西安市广大青少年学习书法权威性的学习成果证明,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目前已评选出“西安市优秀书法少年”300名,“西安市书法少年”700多名,所有入选者均被吸收为西安市书法家协会少年部会员。 书协在财务管理方面做到公开、公正、廉明,建立、建全、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楚,开支合理,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西安市书法家协会自觉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文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做到重大活动及时请示报告,并按时参加社团年检。 西安市书法家协会会徽。 会徽主体由“西安”及“书”三字构成,四方形底表示西安古城,下方毛笔头表示书法专业。整体构图以传统书法线条与现代构成意识相结合,反映了传统艺术与时代精神的融合,喻示着西安市书法家协会认真团结、组织好广大会员和书法爱好者,在学习和继承书法艺术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创新,为繁荣祖国书法艺术、促进西安市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该会徽由张勋安设计。已在陕西省版权局注册登记。 协会章程西安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2004年3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全名为:西安市书法家协会,简称:西安市书协。 第二条 本协会为西安市书法篆刻工作者及爱好者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独立法人社会组织。 第三条 西安市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广泛团结、组织全市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市书法艺术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第四条西安市书法家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即西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领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西安市书法家协会工作地点在西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机关内。 第二章 任 务第六条 本会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组织展览、比赛、评奖,加强编辑出版,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繁荣书法创作。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 本会最广泛地团结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为繁荣书法事业共同奋斗。鼓励并组织会员学习政治理论、方针政策、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努力提高书法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西安市书法家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市级企事业单位书协均可提出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凡在西安地区的书法家、书法爱好者拥护本会章程,具有如下条件者:1、在创作上有较好水平;2、在理论研究上有一定成就;3、从事书法教育、编辑、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者均可提出申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西安地区的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及陕西省书法家协会会员,经本人申请,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与交流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权益;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 (五)未经协会主席团授权,不得假借本会名义;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会籍的处理。但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该会员有权向本会提出申诉,本会应听取该会员的审诉。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按自动退会处理,收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西安市书法家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或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业务分支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西安市书法家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职权。西安市书法家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西安市书法家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由主席团聘请。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过理事会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3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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