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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吴璥
释义

吴璥(1747—1822)字式如,浙江钱塘人,吏部侍郎吴嗣爵子,清朝大臣。乾隆四十三年进士,选庶吉士,授编修。大考擢侍讲学士,典陕西乡试。五十四年,督安徽学政。召见,高宗因其父曾为总河,询以河务,所对称旨,即日授河南开归陈许道。累迁布政使。五十九年,巡抚出视赈,璥充乡试监临,闻河水暴涨,即出闱驰防,帝嘉之。六十年,署巡抚。

嘉庆二年

嘉庆二年,楚匪齐王氏犯河南,击走之,复剿息县匪,赐花翎。母忧留任。四年,署河东河道总督,寻实授。请增河工料价,归地粮摊徵,诏斥其病民,革职留任。五年,调南河,堵合邵家坝漫口,加太子少保。八年秋,河决衡家楼,命豫筹来年漕运,请疏邳州、宿迁诸闸,於宿迁、桃源交界筑束水草坝,濬淤浅,依议行。又言徐州一带河水宽深而未消落,乃海口壅塞所致,诏相度治之。寻疏陈:“云梯关海口暗滩,尚非全被阻遏。请於黄泥嘴开引河,并挑吉家浦、于家港、倪家滩、宋家尖诸滩。”允之。九年秋,洪湖水涨未消,请缓筑仁、智两坝,以保堰、盱堤工。时东河衡工甫合,清江浦河口水浅阻粮船,上谓清水力弱,由启放仁、智等坝所致,命侍郎姜晟往会筹蓄黄济运。璥与合疏请堵二坝及惠济闸之钳口坝,使湖水全力东注,刷通河口,并启李工口门,减掣黄水,从之。上终以璥多病,治河不力,虽宥其罪,命解职。

十年至十三年

十年,授兵部侍郎,调仓场侍郎。

十一年,复授河东河道总督。因料物例价不敷,请依南河按时价折销,允之。复请岁料帮价归地粮摊徵,被严斥,革职留任。寻又以堤堰工需并入衡工善后题销,上切责之。 十三年,召回京,授刑部尚书。命偕侍郎托津赴江苏鞫狱,并勘议海口改道,请仍复故道,接筑云梯关外大堤,从之。复授江南。

十四年

十四年,疏陈:“海口应濬,而大堤不坚,旁泄必淤;蓄清为要,而堤坝不复,遇涨必溃。今闸坝无减黄之路,五坝无节宣之方,皆宜急为救治。”诏韪之,令尽心经理。是冬,以海口挑复正河,费用浩繁,不及於次年桃汛前举工,请权宜仍濬北潮河以通去路。

十五年春

十五年春,偕两江总督松筠合疏请修复正河,诏允行;而斥璥无定见,前后矛盾,责其认真督治,不得以事由松筠主持为推诿之地。寻因病乞假,诏解职,俟病痊以六部尚书用。璥既去任,松筠疏论河工积弊,谓璥与徐端治理失宜,用人不当,垫款九十馀万,恐有冒捏。又两淮盐政阿克当阿劾扬河通判缪元淳浮冒工款,称:“璥路过扬州,与言厅员营弁不肖者多,往往虚报工程,且有无工借支。前在任六七年,用帑一千馀万,今此数年,竟至三四千万。”诏斥璥知而不奏,命尚书托津等往南河按之,劾璥失察误工;又濬淮北盐河,未经奏陈,濬后复淤,诏切责,降四级调用,与徐端分赔盐河工款,命璥赴南河襄办王营减坝及李家楼漫口。

十七年

十七年,补光禄寺卿,累迁吏部侍郎。十八年,睢州河溢,命赴南河察勘湖河。

十九年

十九年,授河东河道总督,督治睢工。次年,迁兵部尚书,工竣回京,历刑部、吏部,协办大学士。上以璥练习河务,无岁不奉使出勘河。

二十一年至二十五年

二十一年,协防东河秋汛。

二十二年,勘睢工及山东运河,南河萧南民堰,清江浦御黄、束清诸坝。

二十三年,筑沁河漫口。二十四年,筑河南兰阳、仪封及武涉马营坝决口。

二十五年,勘南河束清、御黄诸坝及泄水事宜。其间再署河南巡抚,一署河东河道总督。

道光元年

道光元年,以病免。二年,因侍郎那彦宝治河不职降黜,追论璥与同罪,虽已致仕家居,褫其翎顶。寻卒。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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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吴璥传http://guoxue.baidu.com/page/c7e5cab7b8e5/359.html

开放分类:
清朝人物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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