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梧州市国土资源局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梧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以下情况:职能配置、领导分工、下属单位及职责以及具体的规章制度 职能配置(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参与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核工作,依法审核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依法审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用地;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和初审;组织本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三)监督检查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开发利用规划执行情况;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各类土地、矿产、测绘等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本市有关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并依法审核开垦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依规章核准权限内新增耕地确认,依法规审核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市辖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及抵押登记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市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与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依法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核农村三类建设用地,审核收回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核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负责和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执行国家土地估价行业技术规范,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负责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机构、人员监管。承担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审批小型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依规章对颁(换)发采矿许可证备案;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察行业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和减免审核。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法审批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和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备案;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和评价工作,依法管理矿泉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地质环境;依法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测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全市测绘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主管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副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分工党组书记、局长王奕森: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计划财务科,联系各县(市)国土资源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陈远中:协助局长分管人事教育科技科、土地利用管理科、土地出让转让管理处、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 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坚训:协助局长分管万秀分局、蝶山分局、长洲分局、工业园分局、规划和耕地保护科、地产发展公司(土地开垦整理中心)。 党组成员、副局长万桂勇: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地质环境科、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测绘管理科、机关服务中心。协助局长负责地质灾害整治与防治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跃进:协助局长分管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支队。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苏超雄:协助局长分管地籍管理科、土地管理技术服务站、档案室、办证中心、信息中心。 调研员李国贤: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调研及其它工作。 副调研员覃泽永: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调研及其它工作。 局长助理郑健华:协助局长、分管副局长工作。 局长助理莫国金:协助局长、分管副局长工作。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0个职能科(室)和纪检监察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技科 承办局机关、局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事项;按规定和程序,负责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县(市)国土资源局中层干部任免的备案管理;负责编制职工培训规划,组织职工培训,负责本系统职称管理;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组织综合调查、科技攻关和关键技术研究;组织科技成果的评审和推荐工作;对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成果。 (三)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科 负责承办与国土资源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局内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调研和起草我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草拟我市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以及土地征收、征用、农地转用、土地资产处置、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矿产资源市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的登记发证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矿产法律法规行为和重大违法案件;领导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领导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业务工作。 (四)规划和耕地保护科 组织研究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等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地质勘查规划;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依法审批临时用地;参与报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参与起草我市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征用管理办法;承办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征地事宜;检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实施情况;执行国家有关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我市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政策;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确认。 (五)计划财务科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我市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国有资产;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国土资源局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与管理,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收费;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 实施土地、矿产综合统计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土地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报表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本局机关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和预算外资金、各专项经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系统预算外资金的合理使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管工作;会同有关科室草拟局机关的基本建设计划、财物、财务管理等有关制度;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各类统计汇总上报和财务决算上报工作,检查指导国土资源系统的各类统计、财务等业务管理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组织制订全市地籍工作计划及土地权属管理办法以及地籍管理办法;依据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草拟土地确权、土地调查、登记发证等技术细则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以及权属管理办法,参与土地确权、发证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城镇地籍调查系统建设,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全市的登记发证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科 执行国家的供地政策,负责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储备、全市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和具体业务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负责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并提出市场调控措施,指导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执行国家土地估价行业技术规定,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和土地,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 (八)矿产开发管理科 依法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变更、注销、转让、延续审批登记工作;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监督管理采矿权市场;依法调处采矿权、地质勘查、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组织对矿山“三率”(开采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进行考核与监督,组织矿山年度检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统计工作;负责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使用审批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负责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储量的认定和登记、统计;依法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源汇交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黄金矿山开采,产品销售等进行监督管理;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事宜。依法负责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延续、变更、保留、注销、转让等审批登记的审核;负责探矿权的转让、招标、拍卖等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区块;负责探矿权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的备案管理;负责探矿权信息系统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及事故处理;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为矿山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九)地质环境科 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地热、矿泉水管理;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实行备案管理;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和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十)测绘管理科 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基础测绘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组织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制订项目设计方案;负责全市测绘市场管理,依法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投标;负责全市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依法审批向第三方提供汇交的测绘成果;对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依法审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依法对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监督;根据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资质证书、测绘作业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目录编制发布工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纪检监察室 检查、监督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党内纪律检查及违纪查处工作;负责行政监察工作;参与行风评议,监督、检查、处理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接受单位或个人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投诉、检举、控告和申诉;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 派出机构(一)分局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设万秀、蝶山、长洲、外向型工业园区等4个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增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牌子。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的机构编制和人、财、物均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受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城区分局主要职责: (1)协助做好本辖区地政、矿政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对辖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日常管理; (3)协助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管理工作; (4)协助辖区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和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制止等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5)负责辖区国土资源纠纷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6)负责辖区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和实施工作; (7)负责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8)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加强对非法采矿、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监控打击、取缔和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辖区内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排查、监测、监控各种地质灾害,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和各种预案,建立群防群测网络,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等制度。 (10)负责完成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乡(镇)国土资源所市辖区各镇(城东镇、旺甫镇、龙湖镇、夏郢镇、长洲镇、倒水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增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牌子。实行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业务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城区分局管理(城东镇、旺甫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由万秀分局管理,龙湖镇、夏郢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由蝶山分局管理,长洲镇、倒水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由长洲分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地政、矿政基础性工作; (2)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受委托编制乡镇国土资源利用规划和划定、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 (4)协助做好辖区内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地籍管理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工作; (5)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加强对非法采矿、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监控打击、取缔和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辖区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排查、监测、监控各种地质灾害,落实和完善群防群测监控网络,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制度; (7)协助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国土资源法规执行情况及调查处理国土资源权属纠纷等工作; (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梧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巡回检查,对本辖区单位、个人国土资源的利用、开发、保护等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监督,依法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承办由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现场勘测、法律文书的送达和行政处罚的执行等工作;协助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科做好对土地、矿产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土地征用、农地转用、国土资源开发与利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和矿产资源的登记发证、土地和矿产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监督执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承担本辖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协助做好群众信访、举报等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一)梧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核定编制 30 名(其中:行政编制27 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 名),局机关领导职数4 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22名(11正11副)。 (二)市国土资源局四个分局核定编制 12 名(其中:万秀、蝶山、长洲分局每个分局核定行政编制3名,外向型工业园区分局全额事业编制3名)。每个分局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 (三)市辖区各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每个所核定全额事业编制4名,六个镇共24名,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 (四)梧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0名。支队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下属单位及职责梧州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一、主要职责:负责市辖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开发、管理、出让、转让、交易工作。 二、单位性质行政级别:相当副处级全额事业单位。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1、组织协调单位日常工作、编制土地储备交易工作计划。 2、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等工作。 3、承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管理事项。 4、负责编制职工培训规划,组织职工培训。 5、负责本单位职称管理。 (二)土地收购储备科 1、贯彻国家、自治区、梧州市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具体组织实施梧州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土地收回收购、储备、拆迁等具体实施工作。 2、完成与土地被收回权属人(含补拆迁人)的洽淡,合同起草、签订工作。 3、配合财务科做好储备土地的融资工作。 4、编制年度储备计划。 5、编制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6、办理储备土地注销登记和申请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7、建立储备土地库、台账。 (三)土地开发科 1、做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 2、负责前期工程建设、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3、联系施工、设计单位,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4、协助监理部,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措施,监督工程计划的实施情况。 5、审核监理部,施工单位报送的计量文件,必要时有权组织复核。 6、做好现场供水供电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现场安全。 7、审核监理部及施工单位的建设日志及工程进度月报告。 8、组织落实工程招投标工作。 9、将已开发完毕的储备土地移交给物业管理科。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土地交易(市场)科 1、贯彻国家、自治区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梧州市国有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具体组织实施梧州市辖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土地交易服务工作。 2、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前期工作。(审核材料、现场勘察测量、权属调查、咨询规划意见、土地评估等) 3、拟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方案,报局审定。 4、受局委托编制交易相关文件和图件等材料,交易(竞买)规划,组织现场勘察,解答疑问。 5、组织招标、拍卖挂牌会,接受竞买申请或鉴证交易工作,联系监察局、市财政局、公证处做好竞买监督工作。 6、协助交易行为人签订出让(转让)合同、资金交割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7、公布交易结果。 (五)物业管理科 1、负责储备土地管理工作。 2、负责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工作。 3、负责储备土地临时计划编制工作。 4、负责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招租工作。 5、负责储备土地租金收缴巡查工作。 6、负责已出让土地的交地手续工作。 7、对储备土地给予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六)计划财务科 1、贯彻执行《会计法》,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帐册。 2、组织编制会计报表和有关财务资料。 3、按照有关成本核算办法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4、负责中心的融资工作。 5、负责催收各种拖欠款。 6、审核中心所有开支合法性。 7、负责经营业务统计工作。 8、负责财务对外协调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梧州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核定编制70名,其中:单位领导4名,办公室5名,土地收购储备科18名,土地前期开发科16名,土地交易(市场)科17名,物业管理科5名,财务科5名。 (二)单位领导职数4名,其中:主任1名(副处级), 副主任3名(正科级)。部门领导18名职数,其中:正科级6名、副科级12名。 梧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1995年,市土地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监察工作,加大土地执法力度,成立土地管理监察中队。2002年6月根据梧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监察中队更名的通知》(梧编办[2002]15号)文批复,更名为梧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属全额事业编制单位,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 执法监察支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巡回检查,对本辖区单位、个人国土资源的利用、开发、保护等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监督,依法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三、承办由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现场勘测、法律文书的送达和行政处罚的执行等工作; 四、协助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科做好对土地、矿产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国土资源开发与利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和矿产资源的登记发证、土地和矿产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监督执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五、承担本辖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六、协助做好群众信访、举报等工作。 规章制度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切实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三、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设立依据、结果查询及咨询电话; (九)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行政机关应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八、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把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认真负责地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九、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机关要指定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以及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十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十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要上报备案。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行政机关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十五、建立健全送交政府公开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方便公众网上查阅和现场查阅。 十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制度。 十八、本制度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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