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无夫权婚姻 |
释义 | 概念无夫权婚姻(matrimoniumsinemanu) 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有夫权婚姻是男女双方按市民法的规定所发生的婚姻方式,结婚后,妇女没有财产权,其身份、姓氏也都依丈夫而定。无夫权婚姻在《十二表法》颁布时就已出现,在共和国中期后广泛发展,至帝国时期有夫权婚姻废止后,成为民间流行的唯一婚姻形式。 无夫权婚姻的特点与有夫权婚姻相比,无夫权婚姻有许多特点: (1)不再以生子、继嗣等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婚姻目的; (2)适用对象除罗马市民外,还包括外来人; (3)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完全同意; (4)夫妻间形式上平等,妻的财产也归妻自己所有; (5)成年子女开始拥有权利能力,家父的亲权受到限制。 无夫权婚姻的嫁资在通行的无夫权婚姻中,子女和她们的家长为了补助新婚夫妇的生活及抚育子女的费用,也照例设定嫁资,同时游客利用这一办法,把自己的财产传给新生的后裔,以纠正古代继承法纯依法亲为基础的不合理。嫁资既然是因婚姻而作的赠与,故嫁资以未婚夫履行结婚为条件,如果他们不结婚后不能结婚,则嫁资的设定就是无效的。嫁资虽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但常是区别无权婚姻与姘合的标志。在帝国后期,嫁资已变成妻子带到夫家补助家用的财产,不再和过去那样是对夫的赠与,因此就逐渐形成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夫负返还义务的制度。 婚娶赠与是指夫或夫的家长对其所为的赠与,此制度兴盛与帝国时期,由于按市民法的规定无夫权婚姻中的夫妻彼此不能发生继承的关系,如果妻先于夫而死或婚姻因妻子的过失而解除,则夫可取得妻的嫁资。反之,如果夫先死或婚姻因夫的过失而解除,则妻就没有相等的权利。设定婚娶赠与为的是平衡这种不公平的状态,又因基督教严禁离婚,维护家庭组织的稳定,于是婚娶赠与又和嫁资一样,也发生补助家庭和日常开支的作用,因此,逐渐形成家长也为儿子设定婚娶赠与的责任。查士丁尼时,婚娶赠与在实质上已经是嫁资的相对物,并明确规定和嫁资一样,家长又设定的义务且不因儿子的解放而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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