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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渭南市信用协会
释义

渭南市信用协会简介

创始人 罗明

渭南市信用协会是渭南市社科联及数银行共同发起设立,社科联主管,在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的 社团组织。

渭南市信用协会的宗旨是:为优化融资环境、解决融资瓶颈推动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或个人的信用记录,弘扬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行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为打造 “诚信社会”、“信用渭南”、“和谐渭南”而奋斗。

协会的协会任务是:开展征信建设、信用评级、信用自律、信用研究与咨询等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渭南市信用协会是渭南市第一家信用自律组织,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员包括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企业等。

渭南市信用协会是渭南市信用建设的重要平台。欢迎渭南市诚实守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入本协会,共同参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铸造社会信用的钢铁长城!

渭南市企业信用协会章程

(初稿) 渭南市成功学研究会 罗明

[加粗斜体字下划线部分为修改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建设,完善信用体系,规范信用中介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为:渭南市企业信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信用企业、信用中介机构及相关组织自愿发起组建的群众性、非营利性自律的社会组织,经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铸造渭南市企业信用为己任,以塑造渭南市企业诚信守约新形象为目标,提高渭南市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和自身融资能力;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实行自我规范、自我完善,会员权利平等、资源共享;努力促进我市的信用建设为宗旨。

第五条 协会的任务:推进和完善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承担“两台一会”融资服务任务,引导广大中小企业探索解决融资难问题;逐步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中小企业,实行行业自律;组织企业信用评级及其配套服务,建立信用信息交流平台;传播现代信用理念,推广先进信用技术,培训企业信用行业从业人员;贯彻政府意图,反映企业对信用建设的诉求,促进渭南市经济和谐、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渭南市经济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渭南市民政局。协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渭南市经济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渭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住所:渭南市政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有:

1、根据《渭南市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中小企业暂行办法》,负责开展南宁市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中小企业工作,帮助会员企业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提升会员企业的信用水平;

2、对具有良好信用的会员企业的融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优先向金融部门和担保机构推荐,帮助解决企业贷款、融资遇到的问题;

3、提供融资策划服务,根据会员现有资源,帮助会员策划融资以获得贷款服务;

4、组织开展渭南市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帮助会员企业建立内部信用制度。

5、通过引导会员信用自律和规范会员企业的信用行为,逐步建立企业、会员信用互保机制,形成完善的反担保机制,推动渭南市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6、编辑企业信用杂志书刊,宣传信用政策和信用建设的意义,开展

信用知识的培训工作,

7、组织开展会员企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评价中介机构的

合作发展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开展企业信用社科课题研究工作。

8、建立会员企业的信用档案、渭南市企业信用信息库,推进信用信息网络建设,与各部门协商、合作,达到信用信息共享;

9、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发布企业信用专业信息、提取信

用证明、起草渭南市企业信用行业标准及规范、企业信用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

10、在法定范围内向社会提供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接受社会和会员单位的咨询并提供服务;

11、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交办的事项及有关企业信用行业发展

的其他服务活动。

12、维护信用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包括:

1、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信用优质的企业。

2、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评价机构及其他信用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典当机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产权交易、公证鉴定、创业辅导等各类社会化中介组织;

3、与企业信用体系相关的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包括:

企业经营和管理、财务、会计、审计、金融、信用从业人员、法律及其相关的理论及实际工作者。

第九条 协会会员的条件

一、团体会员的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对会员信用的监督管理;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企业的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连续两年企业在产品质量、安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社会治安、民事及经济法律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在过去五年中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涉嫌重大违法经济案件行为。

二、个人会员的条件:

1、符合团体会员第1、2、3条;

2、个人诚信记录良好;

3、热心企业信用建设及相关事业;

4、有较深厚的企业信用理论基础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5、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第十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会员才能申请担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基本要求如下:

一、常务副会长单位:年营业额2亿元以上,信用评级AA以上,在行业树立了诚信的标杆,有相当的影响力。

二、副会长单位:年营业额1个亿以上,在行业内讲诚信,信用级别AA级以上。

三、常务理事单位:年营业额5000万以上,信用级别A级以上。

四、理事单位:年营业额3000万以上,企业信用级别A级以上。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会长审批;

三、认缴入会费用;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推介及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方面的服务;

四、向协会咨询企业信用及相关业务的有关情况;

五、向本会反映、举报与企业信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六、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七、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八、推荐会员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宣传本协会的宗旨,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根据协会服务会员的需要,授权协会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逾期1年不缴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或被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本章程,经劝说后仍不改正;

(二)有重大违法经营活动被行政处罚或因重大信用问题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

(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混乱,在经营过程中资产负债率100%以上;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会设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聘请有关领导、专家为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本业务领域内学有所长,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定会费标准;

六、审议并通过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决策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任免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审议会员的入会申请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制定协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九、组织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中小企业工作;组织对企业的信用资质进行评审,向金融等部门推荐包括贷款融资等方面业务的项目;

十、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设立协会办公会制度对理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进行讨论、审核、决策,行使第二十一条的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项职责。协会办公会由会长主持,经会长授权,也可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受会长领导,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的候选人由协会秘书处与会员协商推荐,或由会员自荐或推荐,分别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在任期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由理事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协会办公会批准更换。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交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提供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负责受理入会申请;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需

求,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批;

七、负责协会日常资金的管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专业工作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由协会秘书处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工作部门和专家团。所设立的专业工作部门和专家团,受理事会领导,其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协调。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利息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支出:

一、学习、交流、会议和宣传培训费用;

二、涉及公共信用有关业务的费用;

三、常设机构的办公经费支出。

第三十二条 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经营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协会收取的会员会费,经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0 0九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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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