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渭津镇 |
释义 | 东辽县辖镇。1949年设区,1955年置镇,1958年改公社,1985年复置镇。位于县境东南部,距县城27公里,面积192平方公里,人口3.3万。 城镇简介镇政府驻渭津。四(平)梅(河口)铁路、集巴公路过境。辖渭津、渭滨、大榆、方地、陈家、恭和、正俗、仁恕、尚义、福胜、福录、乔家、福民、增福、桦皮、宫家、前凉、后凉、小良、三星、年丰、牟家22个村委会和站前、铁北、桥西、津东4个居委会。乡镇企业有水泥、水泥制品、电缆、电缆材料、地毯、毛纺等厂。农业主产玉米、稻谷、大豆、蔬菜。 优惠政策为加快东辽经济发展,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收方面第一条 外商投资新建生产加工类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建内资企业由国税部门征收所得税后,可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由政府予以扶持。 第二条 投资新建或扩建生产性企业,投产后新增加的实缴增值税,县级留用部分由县政府对企业实行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2000万元的,第一年、第二年按10%扶持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扶持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1—3000万元的,第一年、第二年按15%扶持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0%扶持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1万元以上的,第一年、第二年按20%扶持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5%扶持给企业。 第三条 投资者或企业聘请的国内外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用部分,征收后由县政府奖励给本人。 二、土地政策第四条 对投资者需要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划拨用地目录以外的用地项目,采取出让方式供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实际贡献税收县级留用部分达到或超过10000平方米土地取得价款时,由县政府奖励给投资者相当于10000平方米土地的取得价款。 三、收费政策第六条 凡有收费项目的单位,对涉及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实现公开。项目建设期间,县政府有权减免的,一律免收;县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服务政策第七条 投资者在县内办理各种手续,由项目办公室全程帮助办理,需上级有关部门办理的各种手续由项目办公室协助办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期间,涉及供热、供水、供电、交通等问题,由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第九条 保障投资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到企业收费、罚款和摊派,不准随意搞检查和评比活动。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投资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县软环境办公室投诉,软环境办公室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为优化经济建设软环境,围绕项目建设,推行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绿色通道制、科学审批制、责任追究制、行风评议制,努力创建一流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服务环境和人居环境。 第十一条 投资者家庭成员要求在本县落户的,由项目办公室负责办理,并免收各种费用;在子女上学就医就业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对到东辽投资额较大、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县有关部门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 五、奖励政策第十三条 对引进工业项目实际投入资金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中介人,由县政府奖励中介人2‰; 实际投入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奖励中介人3‰;实际投入超亿元的,由政府奖励中介人5‰。 第十四条 对引进工业项目实际投入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奖励单位1万元。实际投入超过1亿元的,奖励单位5—10万元。 六、附则第十五条 本《政策》适用于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通过独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及县属国有或集体企业转制为民营等方式创办的生产加工企业。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及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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