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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魏县公共关系服务协会
释义

概况

魏县公共关系服务协会(英文名:Weixian Public Relations Services Association缩写为WXPRA)是经魏县政协经济委员会批准,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民间团体机构,在河北省是率先成立的第一家县级公共关系服务协会。协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大都是企业老总、学术精英、政府官员、知名人士和媒介领导。公共关系协会是一个从事沟通联系、牵线搭桥、行业自律、协作交流、咨询服务、招商引资等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魏县政协经济委员会,并接受县民政局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目前发展会员70余家,其中拥有誉浩实业有限公司、柏林药业有限公司、弘龙管业有限公司、龙江大厦、振兴种植专业合作社等一大批实力雄厚、资产优良、信誉良好的优秀企业。协会以拓展魏县经济纵横联系,加强相互协调共同参与区域合作,促进魏县投资、经贸、文化交流合作,促进魏县经济发展,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会员为主要任务。

协会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办成交流、合作、学习的平台,办成展示、奉献、发展的舞台,办成协会会员之家。

成立仪式

2011年4月13日,春暖花开,有着梨乡水城之称的中国魏县在梨文化旅游节欢度之际,迎来了魏县公共关系服务协会的成立。

成立大会在魏县龙乡大街346号协会办公大楼门前隆重举行,出席成立大会的有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军区机械化步兵学院政委魏东普少将,省人大办公室主任张海波同志,省政协农业委员会主任李志远同志、省统战宣传处处长赵太魁同志、省交通厅公路局处长苗振中同志、中国交通企业联合会河北省分会副会长李川山同志、河北省经济促进会会长郑今朝同志、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县政协委员、协会会员及各界人士,共计200余人。县政协主席、魏县公共关系服务协会名誉会长闫法纯宣布“魏县公共关系服务协会成立揭牌暨签约仪式现在开始”大会中由县民政局局长路金锋宣读同意“魏县公共关系服务协会成立批文”并授予《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魏县公共关系服务协会首届新任会长李吉强同志介绍了协会情况,并与中国交通企业联合会魏县办事处、中国交通企业联合会魏县节能环保科普工作站、河北省经济促进会魏县办事处、邯郸企业家俱乐部四家合作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

会长李吉强表示:协会将通过媒体宣传、牵线搭桥、沟通渠道、举办活动、培训人才、研究交流、管理策划、资质评审和咨询维权等方式推动魏县公共关系服务事业向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高层次上发展。

县委常委、人武部政委赵海元致贺词;社会团体会员代表陈宏飞等作了发言;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军区机械化步兵学院政委魏东普少将致贺辞。

大会接近尾声中,省人大办公室主任张海波同志,省政协农业委员会主任李志远同志为魏县公共关系服务协会的成立揭牌。魏县公共关系服务协会的率先成立填补了河北省县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的空白。

最后,在鸣起的礼炮中,放飞的气球载着对魏县经济的发展、协会的美好未来缓缓驶向高空……

业务范围

一、创办网络平台,为企业、商家的产品提供全方位的网络宣传。二、创办书刊杂志,为企业、商家量身定做宣传文章,把企业、商家知名度扩大到全国范围。

三、定期举办座谈会、联谊会、各种酒会。

四、邀请知名人士为企业、商家举办专场培训会。

五、为企业、商家提供法律维权、法律咨询,各种文书的撰写。

六、为企业、商家与政府或其它职能部门牵线搭桥。

七、室内外装修工程、建筑工程的承接和策划。

八、举办各种展销会、大型文艺演出、各种庆典活动的整体策划实施。

九、扶持大、中、小企业和商家的发展。

十、组织各种商务考察活动。

十一、为各企业、商家输送培养专业技术性人才。

十二、配合县政府中心工作,利用当地资源优势招商引资。

十三、成人学历教育、各种资格证书办理。

十四、设立会员互助金,为会员提供流动资金扶持

十五、天龙传媒(LED电子显示屏),魏县公共关系传媒(DM)。

协会领导

名誉会长:阎法纯 郭金峰会长:李吉强

秘书长:陈连珍

副会长:李法山 李保县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魏县公共关系服务协会(WeiXian Public relations services association缩写为WXPR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地方性、非营利性、以魏县的经济发展而自愿组织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贴近公众,贴近企业,贴近政府为基本准则。为魏县公共关系事业并致力于推进魏县公共关系事业走向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高层次;并联络其他对公共关系事业有热心的机构和人士,增进相互了解,发展友好合作;加强与县内外公共关系专业组织,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沟通交流,通过公共关系平台,推进各种公共关系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维护公共关系从业者合法权益。全方位以区域经济,市场竞争品牌,形象竞争为核心,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中心,为魏州市的崛起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是业务主管单位受魏县政协经济委员会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设在河北邯郸市魏县龙乡南大街34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公共关系理论和实务研究,组织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宣传普及公共关系知识,编辑出版《魏县公关通讯》、公共关系书籍及相关资料;

(二)开展公共关系职业培训,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公共关系技术职称评定、资质审定和行业管理;

(三)开展公共关系咨询,顾问、策划,为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塑造形象,建立信誉,并协助形象管理;

(四)配合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策划、组织大型公共关系活动,开展公共关系实务。(例:各种展销活动、大型展会、文艺演出、人才交流会、座谈会等)发展我县及各省、市的交流与合作,并洽谈、协调招商引资,活跃魏县经济。

(五)建立公共关系信息网络及各类培训,为公共关系团体、企事业单位、商家及个人提供人才交流和咨询服务,引导企业与商家来我县投资创业。

(六)组织协会有关人员与省内外的公共关系进行学术交流、商务洽谈、进行公共关系理论研究,培训公共关系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魏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与个人,凡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协会管理制度,履行本会会员义务,并具备会员资格者,都可以申请入会。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并提请会长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并享有会员权利。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团体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注册资金、经营场地和设施,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的经营单位;

(二)有明显的业务范围,具有一定业绩的单位;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商业信誉,并关心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关系事业的单位,承认并拥护本章程。

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定经营场所、有较好的商业管理经验和知识的经营者,承认并拥护本章程;

(二)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证明,业绩较好;

(三)守法经营。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二)遵守协会制定的行业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为协会的团结统一以及协会的信誉;

(三) 遵守诚信经营原则;

(四)团体会员每年要向协会通报本单位的发展情况,提交业务书面总结,接受协会监督检查;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填报相关资料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协会授权暂行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获得协会的信息资料的权利;

(三)对协会的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有要求协会给予调节和保护利益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二)遵守协会制定的行业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协会的团结统一以及协会的信誉;

(三)遵守诚信经营原则;

(四)会员每年要向协会通报本单位和个人的发展情况,提交业务书面总结,接受协会监督检查;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它的代表是理事会,常设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根据常务理事会提名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六)领导协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

(一)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会员中选举产生,是协会的核心组织,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常设机构;

(二) 常务理事由本行业中由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综合实力强,热爱行业工作,在本行业各类型企业中有一定代表性,能推动行业工作发展的会员担任;

(三) 常务理事会的组成成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全体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的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室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本会重大组织变动和重大人事安排;

(五)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行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管理和协调协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聘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五)审核批准个人会员,审核团体会员、委员和理事,并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筹备费用及协会注册经费有法人出资自筹资金;

(二)协会日常经费来源:社会捐助、政府资助、会员缴纳会费、信息咨询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银行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按照我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的终止须由2/3以上的常务理事成员提议,或有1/2以上会员联合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向业务主管部门获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协会成立大会通过后、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章程的修改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后,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六条 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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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