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苇河县 |
释义 | 苇河县位于黑龙江省尚志市境东部。中华民国前期始设县的建制,隶属吉林省。 苇河县,以其治所濒临苇沙河口而得名。《满洲地名考》载,“苇沙河产苇子,并且两岸有砂石,名曰苇沙河”。中华民国初期,为勘放荒地,吉林省曾在同宾县(今延寿县)所属一面坡地方设立放荒处,勘放同宾、五常两县接壤地区的荒地。由于土地开辟,户口增加,商民叠次呈请设治,但一面坡“地势狭隘,无建筑衙署地点”,经省派员调查,拟选乌珠河镇设治,而同宾县民呈诉“苇沙河镇地方适中,请以该处为设治地点”。经内务部咨复吉林省长复查,并根据吉林省长关于乌珠河、苇沙河两处“均勘设治”并一并添置设治局的请求,转呈大总统于1921年12月17日批准,分设乌珠河设治局和苇沙河设治局,并同意“设治以一年为期,期满查看成绩改升县治”。吉林省长公署于1922年2月11日委任冯诚求为苇沙河 设治局设治员。该设治员于同年4月21日启用关防,“莅任视事”。隶属滨江道。苇沙河设治局经办数年,已具有“升县之资格”,滨江道尹呈请并经吉林省长公署令准,于1927年5月1日将苇沙河设治局升改为苇河县,为三等县,驻苇沙河镇。同年11月5日,经内务、财政两部具呈大元帅“照准”,仍隶滨江道,1929年2月撤销道制,改由吉林省直辖。东北沦陷后,初隶吉林省,1934年12月划归新设之滨江省管辖。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划归松江省管辖。1948年3月29日,经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撤销苇河县,并入尚志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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