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王先民 |
释义 | 人物简介基本信息王先民,男,汉族,1967年6月出生,甘肃岷县人,大学文化程度。 具体情况原国列贫困县甘肃宕昌的县委书记,原籍甘肃省岷县。于2010年3月24号被省纪委来人直接从县政府会议厅带走,于2010年6月2日以受贿罪正式上报陇南市政府提请逮捕!2011年4月6日,被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 工作经历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入党,现任中共宕昌县委书记。1984年7月-1990年8月 陇南地区教委工作(期间:1986年6月-1989年12月参加甘肃省高等自学考试兰州大学汉语文学专业学习大专毕业); 1990年8月-1991年5月 在陇南地区行署交通处工作; 1991年5月-1993年4月 任陇南地区行署交通处人秘科副科长; 1993年4月-1993年9月 任陇南地委组织部干部科副科级组织员; 1993年9月-1997年11月 任陇南地委组织部干部科副科长(正科级); 1997年11月-2001年6月任陇南地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 2001年6月-2002年11月 任陇南地委组织部副县级组织员、干部科科长; 2002年11月-2003年2月 任陇南地委组织部副县级组织员、干部一科科长; 2003年2月-2005年3月 任陇南地委组织部副部长、干部一科科长; 2005年3月- 2005年9月 任陇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干部一科科长,兼任市委人才办主任; 2005年9月-2006年11月 任陇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任市委人才办主任; 2006年11月- 2010年6月任中共宕昌县委书记。 犯罪情况疯狂捞钱法院认定受贿犯罪事实29项,受贿1053万。 在长达41页的刑事判决书上,白银市中院罗列了王先民29项受贿犯罪事实和4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 白银市中院审理发现,2004年至2010年3月,王先民在担任陇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和陇南市宕昌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建筑工程承包商在承包工程中提供方便,先后收受14位工程承包商1108.7万元;收受陇南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四川绵阳房产一套、成都房产两套,总计258.1166万元;利用职权和职务产生的便利条件,在招商引资、矿业管理、市政建设等工作中,收受宕昌鑫达出租车公司经理牛某等人103万元;利用职权及职务便利,在人事调整调动、春节及本人生病住院期间,先后收受县直部门及乡镇管理人员所送人民币及购物卡总计86万元。共计1556.8166万元。 法院最后认为,被告人王先民受贿现金及楼房3套,共计1053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数额为349.9万余元。 在任期间日均受贿过万 王先民涉案资产超过千万元,作案时间主要集中在其任宕昌县委书记期间。自2006年11月24日被任命为宕昌县委书记至2010年上半年案发,王先民在1212天内共敛财1000余万余元,平均每天受贿在万元左右,可谓日进斗金。 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上万元,再涨至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从过年、生病收“人情礼”,到不给钱不办事;从半推半就到来者不拒,王先民的贪婪令人瞠目,成了宕昌干部群众眼里名副其实的“捞钱”书记。 拥有房产7处一个贫困县的县委书记涉案数额如此之大,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据了解,王先民案发时实际财产为1514.9350万元现金及黄金制品、纪念品。具体包括:从王先民家中查扣的现金共计156.56万元。还有以别人名义存的现金及转款共计340万元。冻结的银行存款有5个存折、18张银行卡、61张存单,共计存款556.4748万元。 同时侦查人员发现王先民有7处房产: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楼房一套、兰州市铁路西村和政街一套、兰州市静宁路一套、陇南商贸城住宅楼房一套、四川华润置地小区房产一套、四川凤凰城住宅楼一套、四川绵阳市房产一套。以上房产共计价值431.9万余元。 庭审查明的公诉机关不以受贿罪指控认定被告人王先民收受他人贿赂的黄金制品、纪念品5盒,共670克。 渐进腐败受贿金额逐年递增 王先民案主审法官、白银市中院刑事二庭庭长王明莲说,王先民在任宕昌县县委书记近4年时间里,受贿金额逐年递增:2007年受贿42.2万元,2008年受贿125万元,2009年受贿724万元,2010年1月至3月受贿476万元。 “王先民的堕落很像"温水煮青蛙"的原理。人和事物的变化都是从小到大,由少到多,由量变到质变逐渐形成的。一点点小错误的积累终究会酿成大错、覆水难收。”王明莲说,王先民案涉案人员既有党政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又有工程承包商、房地产开发商、高校管理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案件涉及扶贫开发、灾后重建、矿山管理、交通营运及人事管理、干部调整等众多领域。 王明莲说:“从一个让宕昌经济增速由2006年的陇南倒数第一提高至2008年的陇南市排名第二,工作能力得到大家一致认可的县委书记,到专权霸道,把造福百姓变成造福自己,使手中的权力蜕变为敛财工具的贪官污吏,王先民的堕落令人叹息。” 审判结果一审被判处死缓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先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53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并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被告人王先民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其中349万余元不能说明其来源,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2011年4月6日下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白银区看守所对王先民进行宣判:被告人王先民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先民被判死刑担任贫困县县委书记三年多受贿金额超千万,甘肃省宕昌县原县委书记王先民被法院判处死缓 正义网兰州4月6日电(记者 李郁军)今天下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原县委书记王先民涉嫌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先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43岁的王先民是甘肃岷县人,2005年9月至2006年11月任陇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任市委人才办主任,2006年11月至案发任中共宕昌县委委员、常委、书记。宕昌县,位于甘肃省陇南市西北部,财政支出主要依靠国家转移支付,人均财政收入全省排名靠后,一直以来是国家级贫困县。王先民在担任县委书记三年多时间李,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领域、干部人事调整、春节及本人生病住院期间,大肆受贿,疯狂敛财。 2010年3月18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对王先民立案侦查,2010年6月对王先民执行逮捕。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0年3月,被告人王先民在担任陇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和宕昌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建筑工程承包商在承包工程中提供方便,先后收受陇南华业建筑公司第十分公司经理杨新平等14位工程承包商人民币1108万元;收受陇南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超全四川绵阳房产一套、四川成都房产两套,总计人民币258万元;利用职权和职务产生的便利条件,在招商引资、矿业管理、市政建设等工作中,收受宕昌鑫达出租车公司经理牛佛全等人民币103万元;利用职权及职务便利,在人事调整调动、春节及本人生病住院期间,先后收受县直部门及乡镇干部所送人民币及购物卡总计人民币86万元。共计1556多万元。另有363万多元,王先民及其家庭成员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去年11月4日,白银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先民共受贿1056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349万元,遂做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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