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王维工 |
释义 | 个人简介王维工,曾任已故副总理黄菊“大秘书”,后出任上海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于2008年因为涉及上海社保案被双规。在2009年4月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维工原系上海市委办公厅秘书,并于1994年出任时任上海市书 记黄菊的秘书。此后他在上海的任职,最高为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及上海市委副秘书长。2002年秋中共十六大之后,王维工进入北京,在国务院办公厅继续担任黄菊的秘书。 在上海社保案件调查的早期,王维工曾在北京接受过专案组的专门谈话,其行踪实已被有关方面锁定。2007年1月,王维工被紧急调回上海,担任大型国企上海申能集团的副总经理。从行政级别而言,王维工仍然是副厅级,但享受正厅级待遇,并在申能集团内部享受专职秘书。 王维工-2008年3月被双规中央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处了上海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王维工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经查,王维工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巨额钱物;生活腐化堕落。 王维工的严重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收受巨额钱物问题已涉嫌犯罪。经中央纪委监察部研究,决定给予王维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王维工-2009年4月一审判决2009年4月17日上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王维工案宣告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维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认定王维工的犯罪事实为:199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王维工利用其先后担任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秘书、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国务院办公厅秘书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并为此多次索取、收受请托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93.47138万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维工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能够主动坦白办案机关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受贿款物已被全部收缴,依法判处其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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