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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瓦克夫法
释义

瓦克夫法是伊斯兰教法的主要门类之尸。关于宗教慈善产业捐赠的法规。亦称瓦克夫制度。瓦克夫,何拉伯语音译,意为“保留”、“扣留”。特指“保留”安拉对人世间一切财富的所有权,或冒置部分或全部财富或能产生收益价值的土地飞产业,专门用于符合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宗教与社会慈善事业。由此而产生的留置财产的方式,后来发展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制度,历史上曾广泛流行于西亚、北非、南亚各伊斯兰国家。其特点是以奉献安拉之名义永久性地冻结了财产的所有权,明确限定了用益权,留作瓦克夫的土地、产业归安拉所有,只能用于宗教慈善目的。

名称

瓦克夫法(Hukm al-Waqf)

简介

瓦克夫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原所有人从一开始就明确宣布,将其部分土地或产业的收益捐赠给宗教慈善事业(如用于兴建清真寺、学校、医院、浴池等),称为公益瓦克夫。一种是原所有人宣布,将其部分或全部土地或产业首先留归自己的子孙后代享用,直到没有合法受益人时,再用以赈济贫民和需求者,称为家庭瓦克夫或私人瓦克夫。

瓦克夫法的产生

关于瓦克夫法的产生,早期的教法学家曾以伊本·欧麦尔传述的一则圣训为据,说明瓦克夫制度源自穆罕默德时代,并据此提出过种种学说和规定,构成瓦克夫法的基础。其主要内容为:(1)瓦克夫的含义和宗旨。(2)瓦克夫财产的捐赠人、受益人、可捐赠物和捐赠方式。(3)瓦克夫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4)瓦克夫财产监护人(称为穆泰瓦科)的权利和职责等。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是,留作瓦克夫的财产实体,原所有人不再有所有权,原所有人和现受益人不得出售、抵押、赠予、转让,不得作为遗产分配予子女、亲属,故常被称为“死地’、“死产”。

近代的瓦克夫法

自近代以来,鉴于瓦克夫制度的种种弊病,许多伊斯兰国家都对之加以修改或废止。历史上公益瓦克夫,留置财产的方式永久性地冻结了所有权,禁止了处分权,限定了用益权,加之经营管理不善,逐渐丧失了财产的使用价值。而禁止买卖、转让瓦克夫的规定,使公益瓦克夫转变为清真寺的宗教公产,又使这部分财富不能进入流通领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据1925年土耳其政府的调查,清真寺占有的土地,在土耳其占全部可耕地3/4,在阿尔及利亚占1/2,在突尼斯和埃及,分别占1/3和1/8。而家庭瓦克夫实际上是对伊斯兰教继承法的某些缺陷和分配制度的不合理所作的一种习惯调整。它的弊端是,一方面有的被继承人以慈善捐赠的方式,将大量财产转让予非亲非故的外人(瓦克夫赠予数额不受限制,可赠予任何人),从而损害了合法继承人、直系血亲的权益,另一方面,有的被继承人则指定部分亲属为家庭瓦克夫的受益人,同时排除了部分亲属的受益权。结果使得伊斯兰教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生前赠予的关系更加混乱不堪。瓦克夫制度的消极性、混乱性,早巳引起广大穆斯林民众的不满,但在中世纪,他们所能做的只限于习惯调整,各地都出现了变相租赁和买卖“义地”的现象。近代以来,西方殖民统治者在部分地区曾颁布法令,自上而下地对瓦克夫制度作过某些改革。但直到二次世界大战后,独立后的伊斯兰国家才对之实行全面的修改和调整。大部分国家都通过修订土地法、继承法和瓦克夫法,逐步废止了家庭瓦克夫,使之成为可以继承和转让的私有财产,而公益瓦克夫除个别国家外,则已成为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掌管的、名副其实的宗教活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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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5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