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突发公共事件管理 |
释义 | 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也叫公共危机管理,是一种应急性的公共关系。 简介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一般来说包括自然灾难、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分四类总体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成4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分四级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总体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4级预警“红、橙、黄、蓝”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把预警级别分为4级: 特别严重的是Ⅰ级→→红色表示 严重的是Ⅱ级→→橙色表示 较重的是Ⅲ级→→黄色表示 一般的是Ⅳ级→→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发生Ⅰ级或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 基于对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性的认识,总体预案对信息报告的第一要求就是:快。为了做到“快”,总体预案强调,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特制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分总纲、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等6章,30多条。2006年1月8日颁布实施。 总体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总体预案明确提出了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六条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共7章70条,分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该法的制定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此外,突发事件应对法还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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