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投充法 |
释义 | 投充是指清朝入关后允许八旗兵抢掠汉人奴役的政令,学者纪连海、阎崇年称之为清初六大弊政之一。 投充法的提出投充法是圈地的后续,由于直隶畿辅地区大量土地被圈占,必须有大量的人力耕作,顺治二年(1645年)春,摄政王多尔衮颁布投充法,允许八旗官民招收贫民役垦,成为近似佃农与欧洲农奴性质的农户。但许多圈地后的原有农民也因家产被夺占,只好“带地投充”,带地投充者仅需交租,若无土地则负担较大。同时出现了旗兵强逼“满洲威逼投充”的情况。顺治二年四月,朝廷发现此情形后上谕:“前听民人投充旗下为奴者,原为贫民衣食开生路也。……今闻有满洲威逼投充者。又有愚民惑于土贼奸细分民屠民之言,辄尔轻信,妄行投充者。”并申斥违法的投充、强逼投充。投充造成逃人的问题,于是产生了逃人法。 投充政策造成了社会动乱,以致上谕指出“以致民以不靖”,要求取缔违法旗人。康熙帝亲政后下诏禁止圈地和投充、裁撤督捕衙门。不过仍存在零星的投充,直到乾隆四年(1739年)再度严禁,规定“禁止汉人带地投充旗下为奴,违者治罪”。 投充法的法规 1645年春,摄政王多尔衮颁布投充法。规定:第一、允许八旗官民招收贫民役使;第二、被投充的人是奴仆,主人可以买卖他们。投充法造成的结果是:满洲贵族不管这些汉人是否是贫民,他们只是在需要的时候就去任意逼迫汉人为奴。凡在京城三百里内外,八旗庄头及奴仆人等,将各州县村庄汉人逼勒投充,特别是各色工匠务令投充,以致民心不安,唯思逃窜。此举在各地汉族人民中间引起了巨大的骚动,激化了满汉两大民族之间的矛盾。清初为害最烈的当属圈地、投充法、逃人法这三大弊政。 满清的投充法清初,通过大规模的战争和圈地,所有的八固山(八旗)贵族和普通批颊人(披甲人)阶级几乎都拥有了自己的奴隶,他们获得奴隶的途径有四条: 1、通过战争俘获的俘虏。“国初时俘掠辽沈之民,悉为满臣奴仆”;“向来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诸役”;“俘获人口,照例给赏登城被伤之人”,这些大量的无辜各族人民被强制沦为奴隶,再加上大量的所圈土地,使满清治下的中国几乎成为一个庞大的奴隶制农庄。 2、买卖人口。入关以前就有人口买卖,入关後,贩买人口为奴仍存在。北京就有“人市”,“顺承门内大街骡马市、牛市、羊市又有人市,旗下妇女欲售者从焉”,在满清治下,汉族人民是可以与各种牲口一起自由买卖的.而且买卖人口是清政府法律所许可的,康熙二十二年规定:“旗下官兵,须用奴仆,除直隶各省大小文武官员及驻防将军、副都统,不准买所属之民外,其馀仍照旧买人”,所以,文武官员竞相“买良民为奴,甚至多买馈送亲友”。 3、将罪犯及其家属没入为奴。这样的奴隶也占相当数量,凡是犯了重罪的罪犯,往往家产充公,家属发给“批颊人”(吴振臣:《甯古塔纪略》)为奴。《满清律》规定:“谋反及大逆”之家属,“男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所谓为奴,实际上女性被充作军妓,日夜供批颊人淫乐,反复轮奸(某些人所谓的融合),男人成为苦力,除去必要的生活保障外,一切产出均被无偿地侵占,以供其玩乐. 4、投充的奴隶。满清入关後,宣布“贫民无衣无食”者,准“投入满洲家为奴”。实际上,女真依靠权势,强迫大批汉民投充为奴。“距京三百里外,耕种满洲田地之处,庄头及奴仆人等,将各州县庄屯之人,逼勒投充,不愿者即以言语恐吓,威势迫胁。各色工匠,尽行搜索,务令投充”。汉人投充之後,身分降为奴隶,生活处境更为艰难. 历史评价满清为了在中国获得最大的利益而不惜开历史倒车,这样野蛮黑暗的压迫激起人民的反抗。已经成为满隶的众多汉人不能忍受如此无耻血腥的压迫,自杀逃亡的现象不断发生。康熙也不得不自供说:“朕见旗下仆婢,往往轻生,投河自缢,必因家主责治过严,难以度日,情极势迫使然”,“先时,满洲往往轻毙其家人,朕乃立为差等之罚,今此风则少息矣”。奴隶主杀他的奴隶,只要受“差等之罚”就可以了,而所谓的差等之罚,实际上只不过是增加一些赋役罢了,大多也是走走过场,或者由汉人代为埋单,最後还是由汉人来承担他们犯下的罪恶,而即使是这样的惩罚,也不是满酋良心发现,而仅仅是为了巩固其统治而已。 由於汉族奴隶的大量逃亡,使满清统治者感到危机,认为奴隶逃亡将首先损害批颊人的利益,批颊人又是满清立国和维护罪恶统治的基础,於是制订出逃人法。其具体内容是:逃人鞭一百,归还本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邻右九甲长乡的,各鞭一百,流徙边远”。用白话说就是逃跑的奴隶只给予轻量的处罚,而窝藏的人则要毫无回旋的予以抄灭,甚至株连乡邻。以严厉惩罚“窝主”为侧重点的逃人法不惜株连众多,引发公愤,也要保障其八固山统治集团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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