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统一支票法公约 |
释义 | 简介《统一支票法公约》(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of Cheques),又称为《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是关于统一支票法的国际公约。1931年3月19日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二次票据法统一会议上制定,1934年1月1日生效。 详细规定《统一支票法公约》共9章,57条。第1章,支票的开立和格式(第1-13条);第2章,转让(第14-24条);第3章,担保(第25-27条);第4章,提示与付款(第28-36条);第5章,划线支票与转帐支票(第37-39条);第6章,拒绝付款的追索权(第40-48条);第7章,成套支票(第49-50条);第8章,更改(第51-条);第9章,诉讼时效(第52-57条)。公约规定,支票应包含下列内容:票据主文中列有“支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说明之;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付款人(受票人)的姓名;付款地的记载;开立支票的日期和地点的记载;开立支票的人(出票人)的签名。 《统一支票法公约》明确规定,支票必须对持有出票人存款的银行开出,并须符合出票人有权以支票方式处理该款之明示或默示之协议。但如不符合这些规定,所开票据作为支票仍有效。支票不得承兑。有承兑记载者视为无记载。支票得付给:确定的人,不论是否载有“可付指定人”字样;或确定的人,并载有“不可付指定人”字样或同等词语,或来人。凡付给确定的人并有“或来人”字样,或任何同等字样的支票,视为来人支票。未载受款人的支票视为来人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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