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平余 |
释义 | § 简介 清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一般来源于赋税的加派,亦有另立名目加征的。清初各省解缴户部税银,每一千两随解平馀银二十五两,称随平陋规。其后,户部与地方官吏协议共同分肥,解部减一半,馀归地方。乾隆元年,明文规定平馀银分给各部院官吏作为补助费,称"养廉"。乾隆二年,四川省在火耗羡馀外,每银百两提解六钱,名平馀,充各衙门使用。有的地方官吏收税时加重戥子称银,所得溢额银两亦名平馀。 § 历史 中国清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意即平色之余。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四川巡抚硕色奏称;该省沿陋例,于火耗税羡外,每银百两,提六钱,名为平余,以充衙门杂事之用。乾隆谕内阁云:火耗之报官原以杜贪官污吏之风,若耗外复听其提解,此非小民又添一缴纳之项乎?一项如此,别项可知,一省如此,他省可知。可见,平余在火耗之外,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乾隆曾下令革除,但实际上明除暗存。平余有的在耗羡内划扣,有的另立名目加征。都由户部与地方政府瓜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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