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童兆洪 |
释义 | 童兆洪(1954年11月——2010年9月21日)男,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1971年参加工作,197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学博士。曾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正厅级)。 人物生平1971年任浙江省兰溪县人民法院书记员 1977年至1980年,在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 1980年毕业后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1984年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1986年至1987年,衢州柯城参加农村整党 1988年3月至1988年9月,在最高人民法院交流锻炼 1988年至1989年,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法律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1990年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经济审判庭庭长 1992年任宁波海事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1年至2004年,在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4年至2010年,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受聘为国家法官学院、浙江大学、宁波大学兼职教授。 自缢身亡2010年9月21日中午12时10分,童兆洪同志被发现在其本人办公室卫生间缢亡。事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尸体解剖,认定为自杀。 浙江法院网9月26日发布信息通报浙江高院副院长童兆洪同志自缢身亡事件,并公布童兆洪所留下的遗书。 据悉,童兆洪遗体告别仪式将于9月28日下午举行。 以下是通报全文: 9月21日下午,浙江高院召开机关中层干部院务会,院长齐奇悲痛地通报了有关副院长童兆洪自缢身亡的情况:当日中午12时10分,童兆洪同志被发现在其本人办公室卫生间自缢身亡。 童兆洪同志生前因身体不适已休假数周,当日在办公桌上给齐奇院长留的遗书如下: “齐院长: 我得抑郁症数月,实在不堪忍受,难受至极,失去信心,特别是不能工作了,真遗憾添乱了,谢谢您的关心。 我妻子和儿子都是很好很好的好人,我的行为使他们不幸,希在可能情况下予以帮助。 我骗妻子到外散步走出来,我想工作我真想去办公室办公。 希望大家都要保重身体!” 事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尸体解剖,并经询问浙二医院精神病科医生,查阅浙二医院病历,证实童兆洪同志1997年曾患抑郁症,经服药治疗,两年后渐趋稳定。今年7月,童又感不适,遂到浙二医院精神病科求治,经医生诊断,其患有抑郁症伴随焦虑,建议住院治疗,但未被童采纳。 当日,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洪祝,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浙江省委副书记夏宝龙等省委领导分别致电齐奇院长,要求转达对童兆洪同志家属的慰问。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辉忠,浙江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宋光宝同志闻讯先后赶到院机关指导处理有关事宜,王辉忠同志还看望了童兆洪同志妻子。会后,浙江高院成立了童兆洪同志治丧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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