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同知 |
释义 | 名词释义明清时期官名。同知为知府的副职,正五品,因事而设,每府设一二人,无定员。同知负责分掌地方盐、粮、捕盗、江防、海疆、河工、水利以及清理军籍、抚绥民夷等事务,同知办事衙署称“厅”。另有知州的副职称为州同知,从六品,无定员,分掌本州内诸事务。 康熙后,一些派驻在外分管某一事务的同知,逐渐成为主持当地政务的实际长官,此区域递为“厅”,是为“散厅”。这些散厅级别等同于州县,同知视如州县官,不再是副职。 历史沿革(1)宋初,枢密院有同知枢密院事,简称同知院,为知院的副职。南宋有同知閤门事官,为官示至右武大夫而为閤门司主官者。 (2)辽南面官有同知府事、同知节度使事与同知州事,皆地方副长官。金各总管府与诸州皆有同知,掌通判府、州事。元各州、府亦有同知。明、清沿置。分掌巡捕获、粮务、屯田、水利、江海防务等。清各州同知称州同,同知与通判并右为地方政权厅一级长官。 (3)元朝廷各院如宣徽院、太禧宗禋院、太常礼仪院等等,多数总管府、招讨使司、宣抚使司等等属官绵有同知。 (4)元两准、两浙、福建等处都转运盐使司盐运使的佐官有同知。明朝时,都转运盐使司都转运使的佐官亦有同知。清代的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有佐官同知,俗称运同,掌分司产盐处所,辅助盐运使与盐法道管理盐政。 (5)州同知,清朝地方各州之副职。明朝称州同知,清沿置,改称州同,以别于各府之同知。无定员,从六品。与州判分掌督粮、捕盗、海防、水利诸事。 (6)清朝的地方机构是省、府、县三级。“府”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地市级,府的首长就是知府,副职就是同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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