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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释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桐梓县实际,对2009年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农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我县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300元)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13200元以上33000元以下;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各按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26400元以上66000元以下。

城镇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我县200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8000)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32000元以上64000元以下;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各按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64000元以上128000元以下。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和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我县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00元)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64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各按8倍以上2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128000元以上320000元以下。

二、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六十五条规定执行。

(一)非婚生育,按生育双方距小孩出生后与法定结婚年龄相差的月份各自征收社会抚养费,每月按280元征收。

(二)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同类人员违法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违法怀孕后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预征夫妻双方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其他各类人员分别按照其社会抚养费应征收金额的50%预征。

终止妊娠的,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在扣除终止妊娠所需的手术费用后全部退还;造成生育事实的,冲抵社会抚养费。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一)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审批、送达告知书、决定书、结案报告,一案一卷归档。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含两人),并出示《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确因家庭困难的应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协议。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使用《贵州省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使用其它票据的,应追究经办人和领导责任。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违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依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由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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