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天津市浙江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天津市浙江商会(天津浙江经济建设商会),始建于1998年,由当时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天津办事处牵头,会同部分在津企事业单位,发起成立“天津浙江经济建设促进会”。2005年正式增名“天津浙江经济建设促进会·天津浙江商会”,上级主管单位(行政)天津市社团管理局、(业务)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 2003年1月,天津浙江商会适时进行换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商会领导集体,当选的核心领导集体成员中都是浙籍优秀民营企业家,也是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截至目前,在津浙商已达20万人,5000余家企业,所涉行业横跨房地产、轻工业、商贸物流、高新技术等多个领域,累计投资额730亿元,解决就业40万人。2006年创利税50亿元。2004/2006年浙商累计投资占我市引进内资额的15%。2004年天津市十大商业重点工程就有5个是浙商投资的项目。我会连续三年被市政府授予“国内招商引资特别奖”。 浙促会自成立以来,受到天津市和浙江省党政领导的亲切关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天津市委书记张立昌亲笔为本会题词:“加强合作? 共同发展”。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黄兴国为本会题词:“服务津浙? 共图发展”。 2003年商会打基础、攻难关为各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04、2005年定目标、分步骤展开了一系列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沟通政府、服务企业的工作。被天津市政府评为“2003、2005年度双向服务先进单位”、“2003、2006年度天津市先进社会社团”、“2004、2005年度国内招商引资工作特别奖”。我会在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的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果,多次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得好评。 商会切实为会员服务,创新服务方式,沟通政府,接待并解决上访工作,聘请资深的专业律师为会员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学习性创新团队,并与北京大学企业家联合会联系,组织专题研修学习,拓宽了学习交流方式。商会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创刊《天津浙江商会简报》,并创刊《天津浙商》杂志;为向广大在津浙籍人士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以及津浙建设发展战略和部署计划,宣传理事单位、树立并提升理事单位的企业形象,更好地为会员企业服务。 浙促会不断壮大会员队伍, 2005年浙促会申请成立乐清分会,06年成立了台州分会,壮大了我会的企业家队伍,对加强在津浙籍工商界人士的联络、沟通,对天津的改革开放和招商引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天津浙江商会将站在浙津两地前沿,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桥梁纽带、牵线搭桥的作用,利用滨海新区的政策和环境优势,适应新形势、抓住新机遇,再上新水平,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天津贡献力量!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称为:天津市浙江经济建设促进会.天津浙江商会。TIANJIN ZHEJIANG ECONOMIC DEVELOPMENT ASSOCIATION.TIANJIN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由浙籍在津机构、企业及关心、支持津浙经济建设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团结在津浙籍各界人士,爱国爱乡,广交朋友,增进友谊,维护促进会及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发动全体 会员,献计献策,为促进浙津两地的经济联系,共同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宣传浙江远期建设发展战略和近期发展部署计划,通报浙江经济建设成就和浙江经济建设的需求信息。 2. 听取在津浙江的各界人士对建设天津、浙江的建议和意见。 3. 协调浙籍在津企业的工作,加强津浙两地的横向经济联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4. 为天津、浙江两地的经济建设提供咨询服务,牵线搭桥,多办实事。 5. 开展津浙两地信息交流活动,不定期的出版刊物,介绍津浙两地的经济建设的发展情况。 6. 发扬互助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的优良传统,切实维护促进会及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活动,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 可适量发展为促进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3 获得本会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会员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6 会员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活动,可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7. 选举产生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审批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月12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