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释义 | 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前身为天津边检站,始建于1952年,先后经历十次体制和隶属关系的变更。1998年7月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等九城市边防检查职业化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国函[1997]76 号)文件要求,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作为全国九边检总站实行职业化改革的试点单位正式挂牌成立。 总站为正厅级单位,下设办公室、政治处、督察处、后勤处、边检处、技术处6个正处级处(室)和滨海新区办事处。下辖天津机场、天津、南疆、东港、塘沽、东疆6个正处级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为一支代表国家行使出入境边防检查职权的职业化行政执法队伍,天津边检总站担负着天津口岸42条国际空中航线、187条国际海上航线以及渤海湾6个海上原油交货点的出入境边防检查任务。 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主要职责: 对出境、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一)对出境、入境人员及其所持护照、证件的检查。我国法律规定,凡经我国对外开放的口岸入出我国国境的中外籍人员,均需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其中包括:中国公民出入境(因公、因私出入境人员,台、港、澳同胞往来大陆和华侨回国、出国人员),外国人出入境(因公、因私出入境人员);中外航空公司机组人员,中外航运公司船员。 (二)行李物品检查。口岸边防检查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对一定范围的出入境人员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所载运的货物实施检查,防止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爆炸器材、情报、机密文件等出入国境。 (三)交通运输工具检查与监护。在我国开放口岸由边防检查机关对入境、过境、停留、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查与监护的行为,打击偷渡、走私、贩毒、贩枪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对口岸限制区域进行警戒。在国家开放口岸为保障边防检查机关正常执行公务,特划定口岸管理区域,在管理区域内由边防检查机关进行警戒,以维护口岸出入境秩序。 (五)对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的人员的处罚。边防检查机关在实施检查中,对违反我国出入境法律、法规中禁止性条款,或不履行我国出入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人依法实施处罚。 (六)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载和人员携带的枪支弹药实施检查管理。 (七)对上下外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依法进行管理。 (八)参与处理口岸突发事件。 (九)制发、管理出入境边防检查专用印章、文书。 (十)其它任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边防检查机关实施边防检查中,查控、查询出入境人员记录;对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及所查处的违法案件进行统计;签发边防检查相关的证件;办理口岸签证;实施边防检查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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