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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太原市民政局
释义

摘要

太原市民政局成立于1949年,是市政府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组成部门,2002年政府系统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我局有22项主要职责。太原市民政局-主要任务 按照2002年5月召开的全国民政会议最新提法,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管理专项社会事务四个方面。

编制和机构设置

按照民政主要职责,2002年政府机构改革时核定局机关行政编制57名,事业编制3名,工勤人员9名,共有编制6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6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正副处长24名。

局机关共有在职人员60名,其中,男性45人,女性15人。离退休人员28名。

局机关设置16个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民间组织管理处、优待抚恤处(含双拥办公室)、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市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市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救灾救济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管理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离退休人员管理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监察室、工会。

直属机构

29 个直属事业单位共有在职职工696名,离退休职工216名。

我局现有直属事业单位29个,分别是:太原双塔革命烈士陵园、太原市军用饮食供应站、太原市光荣院、太原市救助管理站、太原市殡葬管理处、太原市龙山殡仪馆、太原市龙山墓园、太原市永安殡仪馆、太原市永安园、太原市社会福利院(太原市儿童福利院)、太原市精神病疗养院、太原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太原市社区服务管理处、太原市老年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太原市救灾捐赠中心、太原市盲人按摩医院(太原市康复医院)、太原市救济分会保健站、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太原市福利生产管理处、太原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太原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太原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太原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太原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五休养所、太原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六休养所、太原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七休养所、太原市民政信息中心、太原市慈善总会、太原市老年公寓。

我局现有9个直属福利企业,分别是:太原市电线一厂、太原市电机五金厂、太原市磁材电机厂、太原市机电配件厂、太原市宏音印刷厂、太原市精良矿用支护材料厂、太原市工艺厂、太原市民政福利焦炭运销部、太原市民政工业供销经理部。除太原市工艺厂、太原市民政福利焦炭运销部是集体性质以外,其余7个直属福利企业均全民事业单位,成立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9个直属福利企业现有在职职工872名,其中,有在职残疾人392名。 离退休职工549名,其中,休残疾人248名。

职责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组成部门

(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定全市民政工作有关规定、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规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负责对不服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县(市、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主管全市优待抚恤工作,负责优抚标准的提高和落实工作;负责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

(四)制定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相关政策和实施意见,组织指导开展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军民关系。

(五)负责移交地方政府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军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指导协调军供工作和各干休所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管理和安置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的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县(市、区)的安置工作。

(七)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与落实。

(八)负责全市灾情考察,主管救灾捐赠工作,拨发救灾款物;指导生产自救及扶贫,对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进行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主管全市的社会救济工作。

(九)负责社会弃婴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县(市、区)社会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

(十)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殡仪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对城市流浪乞讨、流落街头生活无着落人员的收容、管理、教育、遣送工作;负责对城市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全市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的发行和福利基金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社会孤残老人的收养、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服务工作。

(十五)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乡(镇)长、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十六)指导全市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制定社区建设的扶持政策,规范社区行业管理,探索发展社区建设及城市管理的新模式。

(十七)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办理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查处违法婚姻,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婚姻介绍所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和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九)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及标准化处理工作,指导城镇路标、门牌编码和农村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专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基建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局直属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活动。

(二十一)负责全市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县 (市、区)民政工作;指导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离退休千部管理工作。

(二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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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