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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泰顺县风景旅游管理局
释义

泰顺县风景旅游管理局,于1998年12月成立, 2000年1月经温州市编委(20001号)文核准,为泰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主管全县风景名胜和旅游业,内设办公室、风景旅游资源科、旅游行业管理科三个科室。

简介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风景名胜和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制定全县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2、负责全县旅游业的宏观管理,指导旅游产业结构调整、市场体系培育、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负责旅游交通、食宿、娱乐等配套设施网络的规划以及指导旅游项目建设。

3、负责编制申报全县旅游发展投资计划,建立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库,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做好旅游专项资金和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

4、研究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统一组织全县风景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和旅游商品的生产销售;负责收集研究旅游市场动态信息,并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归口管理旅游涉外事务。

5、负责全县各级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开发和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管理(除城市、集镇规划区外);参与风景名胜区内城市、集镇规划的编制及调整;负责全县风景旅游资源的调查建档和规划开发利用,并协调资源保护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的申报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初评推荐;指导全县各级旅游度假区、旅游主题公园和各类旅游区(点)的管理。

6、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的管理,负责旅游行业标准、服务规范的推广实施,负责审核旅游企业、宾馆饭店、特种旅游项目和核准旅游推荐单位工作;负责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旅游业的统计工作。

7、承担《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管理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8、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投诉;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交通、旅游价格、旅游安全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旅游娱乐工作。

9、管理和指导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和岗位资格考试认证工作,指导和协调旅游行业人才交流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评工作;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风景旅游协会的工作。

10、负责全县风景旅游业的票务管理工作。

11、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风景旅游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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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8: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