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台州市体育总会章程 |
释义 | 台州市体育总会是台州市体育社团的联合组织,是浙江省体育总会团体会员,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台州市体育总会章程概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台州市体育总会(TAIZHOU SPORTS FEDERATION)简称:市体总(TSF)。 第二条 本会性质:台州市体育总会是台州市体育社团的联合组织,是浙江省体育总会团体会员,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体育工作者和一切热心支持体育事业的各界人士;致力于发展体育事业,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体育强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到政治坚定、依法管理、制度完善、业务精通、服务社会,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与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州市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州市民政局,并在其业务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地址:台州市东海大道680号;邮编:318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积极推进小康健身工程的实施,不断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整体素质; (二)配合市体育局加强运动训练和竞赛工作,推进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努力提高我市各项运动技术水平,为国争光,为我市争光; (三)积极参与培育体育市场,努力开发体育无形资产,促进我市体育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大力推进体育改革,对体育事业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五)团结全市体育工作者和 体育爱好者,共同为发展我市体育事业,把我市建设成为体育强市而努力; (六)通过体育活动,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教育,培养奋勇进取、顽强拼搏、团结友爱等优良品德和遵纪守法观念; (七)承办由省级以上体育部门委托我市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体育竞赛和其它活动,组织参加省级以上组织的体育竞赛及其它活动; (八)积极协助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体育科学化; (九)加强体育社团建设,对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和体育协会、市级行业体育协会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配合市民政局办理市级体育社团的审批和注册登记工作; (十)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体育交流活动,加强与港、澳、台同胞和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承认本会章程,市级各单项运动协会、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以及各县(市、区)体总,经申请并经本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或分支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获得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服从本会的管理,接受本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研究和制定全市体总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属于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根据需要可设立专职副主席。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决定和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荣誉委员(荣誉委员在担任本会常委以上并对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老同志中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协会部、活动部、外联部。各处(部)设负责人1名,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社会赞助; (三)政府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市体育局财务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活动日常开支由常务副主席审核、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行政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实施。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名称及与本会名称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旗、会徽、会歌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 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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