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绥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释义 | 为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构建和谐绥阳提供气象保障,特制定本预案。受暴雨、雷雨大风、冰雹、干旱、低温雨雪冰冻(雪凝冰冻)、寒潮、高温、大雾等天气事件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工作。 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主要职责 2.3 应急指挥场所) 第四章监测、预警机制(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2预警 4.3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4.4预警支持系统) 第五章应急响应(5.1 分级响应 5.2 基本应急程序 5.3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5.4扩大应急 5.5信息共享和处理 5.6 应急通信方式 5.7新闻发布 5.8应急结束) 第六章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 6.2灾害评估 6.3应急工作总结) 第七章应急保障(7.1应急队伍建设 7.2通信保障 7.3 经费保障 7.4 技术支持与保障 7.5 宣传、培训和演习) 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构建和谐绥阳提供气象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遵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遵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绥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1.3.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3. 2坚持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影响范围、所需动用的资源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3.3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防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3.4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发挥各有关部门、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的作用,实现统一指挥和调度,形成应急合力。 1.3.5 坚持快速反应、及时有效的原则。及时收集和掌握气象信息,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1.4 适用范围1.4.1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受暴雨、雷雨大风、冰雹、干旱、低温雨雪冰冻(雪凝冰冻)、寒潮、高温、大雾等天气事件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1.4.2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2.1.1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绥阳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是在绥阳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领导下,应对全县气象灾害的领导机构。气象灾害发生后,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县气象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以及有关单位组成。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武装部副部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2.1.2办公室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气象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主管业务副局长担任。 2.1.3成员单位 县气象局、县发展改革计划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广播电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粮食局、县供电局、县教育局。 2.2 主要职责2.2.1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按照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配合县应急办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县特别重大和重大气象灾害的处置工作;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县较大和一般气象灾害的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与相关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处置气象灾害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县气象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气象灾害专家咨询组,负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工作;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2.2.2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气象灾害的损失和影响作出评估,为县应急办和县气象应急指挥部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制订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县气象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测、预警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以专报的形式,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管理。 县发展改革计划局:负责协调安排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抢险救灾资金和物资计划。 县经贸局、县粮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抢险救灾中调集、供应和管理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粮食、衣物、帐篷等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同县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查灾、核灾和报灾,组织指导灾后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救济,负责组织协调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及时提供水文、干旱、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县建设局:负责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指导组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灾后城政公用设施建设。 县交通局:尽快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及时组织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灾民的疏散。 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组织协调及时排除通信设施故障,确保气象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县卫生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等。 县广播电视局: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警信息,确保公众提前采取防灾措施。灾情发生后,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县供电局:负责协调电力系统应急工作和电力供应保障。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灾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2.2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驻绥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中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2.3 应急指挥场所2.3.1 基本指挥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县气象局。在县气象局建立指挥系统,通过气象通信网络指挥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3.2 机动指挥所 机动指挥所设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上。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 第三章信息处理3.1信息平台3.1.1以“绥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建立“绥阳县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管理系统”。 3.1.2各地、各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气象灾害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应通过县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传输和处理。通过该信息系统,联接县、乡镇二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实现全县气象灾害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3.2信息来源和处理3.2.1气象灾害信息主要来源于乡镇及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所提供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测预报、气象灾害情况;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气象灾害情况也是气象灾害信息来源渠道之一。 3.2.2县气象应急办负责全县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发生、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2.3县气象应急办按照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办报送气象灾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2.4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县气象应急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第四章监测、预警机制4.1信息监测与报告气象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测、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气象信息。通过常规气象信息监测、气象灾害易发地信息重点监控、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气象信息的分析研判、准确监测和及时报送工作。 4.1.1 常规气象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部门是监测和报告气象灾害信息的主管部门。气象部门依托自身建立的基础气象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气象信息监测,并按规定将监测结果报告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办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4.1.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告 气象部门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监测到有灾害天气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按规定将预报信息报告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办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并通报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其它有关部门和组织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气象部门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由气象部门及时报送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办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4.2预警一旦发现气象灾害征兆或气象灾害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气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研判结果报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办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4.3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4.3.1预警级别的确定 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根据气象灾害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4.3.2预警的发布 根据气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气象台站预报的气象灾害强度、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级别分为:一般(Ⅳ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较大(Ⅲ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特别重大(Ⅰ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较大气象灾害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一般气象灾害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具体预警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录9.1” 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由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报经县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发布相关预警信号。 4.4预警支持系统4.4.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4.4.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第五章应急响应5.1 分级响应5.1.1发生气象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根据气象灾害强度、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因灾死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气象灾害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具体灾害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录9.2”)。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气象灾害,启动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由县应急办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发生较大或一般气象灾害,启动本预案,由县气象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5.1.2 发生跨区域气象灾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2 基本应急程序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县气象应急办,县气象应急办立即向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气象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气象应急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办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气象灾害基本应急程序见本预案“附录9.3”。 5.3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发生气象灾害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气象应急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县气象应急指挥和县应急办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现场指挥部及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5.3.1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5.3.2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并及时将事发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天气气候上下游地区通报。 5.3.3及时向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办、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 5.3.4根据天气状况和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3.5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5.3.6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5.3.7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5.3.8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5.3.9根据县气象应急指挥部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5.4扩大应急当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县应急办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县应急办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并向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处置情况。 5.5信息共享和处理5.5.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5.5.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6 应急通信方式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报告。 5.7新闻发布5.7.1 气象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5.7.2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县气象台统一发布的信息。 5.8应急结束特别重大或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办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应急办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和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章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现场清理,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灾害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群众,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2灾害评估发生气象灾害后,县气象局要对气象灾害进行评估,其它相关部门要提供因气象灾害和衍生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应急办。 6.3应急工作总结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对应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向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县气象应急指挥部组织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应急办。 第七章应急保障7.1应急队伍建设为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按照“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发挥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处置气象灾害中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2通信保障县气象应急办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气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气象台站要建立畅通的通信网络,县气象应急办负责网络的维护、更新。在本预案启动时,县电信局、移动公司和联通公司等单位要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硬件保障,确保县气象应急办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上级和下级气象主管部门之间、县气象应急办与灾害应急现场之间的联络畅通。 7.3 经费保障处置气象灾害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照《绥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筹措,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7.4 技术支持与保障县气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以灾害性天气探测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指标体系和气象灾害专家评估系统,为气象灾害信息研判、预警、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7.5 宣传、培训和演习7.5.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7.5.2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7.5.3县气象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第八章附则8.1 奖励与责任追究8.1.1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1.2责任追究 气象主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或个人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绥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县气象局进行管理、实施。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经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发布生效。 8.3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章 附录9.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2 气象灾害级别标准 9.3 气象灾害基本应急程序 9.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预警级别 颜色标识 划分级别标准 特别重大(I级) 红色 ●7个乡镇以上范围内强降水达50毫米,或4个乡镇达100毫米以上强降水,或3个乡镇达200毫米以上强降水。 重大 较大 一般 9.2气象灾害级别标准灾害级别 划分级别标准 特别重大(I级)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60天以上,10个乡镇农作物受灾或绝大多数乡镇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重大(Ⅱ级)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41~60天,7个乡镇农作物受灾或多数乡镇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较大(Ⅲ级)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21~40天,2个乡镇农作物受灾或个别乡镇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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