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随附单据 |
释义 | 报检单随附单据(一)含义报检企业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报检单据 (二)填报要求在填报时应根据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方框内打勾或不填。 报关单随附单据(一)含义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在“许可证号”栏填报的进口许可证以外的监管证件。填报其代码及编号。 (二)填报要求1 合同、发票、装箱单、进出口许可证等随附单证不在“随附单据”栏填报。 2 填报纸质报关单时,本栏目填报监管证件的代码及编号,格式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编号。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一个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填报在“随附单据”栏,其他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则填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 3 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本栏填写内销征税联系单代码(C)及编号。 4 含预归类商品的报关单,本栏填写“r”+“:”+“××关预归类书××号”。 5 其他填报要求 (1)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在本栏中填报“Y:<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同时将原产地证书编号填报在“备案号”栏,格式为:“Y”+原产地证书编号。比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的商品,应填报为:“Y:<03>”。 (2)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本栏填报“Y:<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但“备案号”栏免于填报。 (3)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本栏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和编号。 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享受协定税率和减免税的商品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在一票进口货物中,对于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监管的,如涉及多份原产地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删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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