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宋琏 |
释义 | 宋琏同志生平 (1909-1991)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并兼任法案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顾问(副部级待遇)宋琏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1991年12月2日逝世,终年82岁。 宋琏同志是河北蠡县人,1909年11月出生。她在青年时期,接受马列主义、共产主义思想,1929年在保定第二女子师范学校和天津女子师范学院参加学生运动,为受伤工人义演募捐,在集会上发表演讲,散发纪念五四运动的传单,被学校开除。于1930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参加革命工作。1930年9月到天津女子师范学院学习,并作学生工作,因散发革命传单而被学校开除。1931年1月在北平(今北京)女子师范大学任党支部书记,从事革命活动,在学生中建立党的组织。1931年7月在北京被捕,被关押在南京监狱、苏州反省院,在狱中,在帅孟奇和钱瑛的领导下,多次与敌人展开绝食斗争,遭受了酷刑的折磨。她对共产主义事业坚贞不渝,始终没有暴露自己的身份,严守党的机密,表现了共产党员的坚定立场。1934年3月出狱,她继续从事革命活动,在天津河北省委机关工作。1935年9月到达延安,曾任陕北省委秘书处秘书长,1937年在抗大学习,后任陕北公学队主任、党总支书记,为培养一批优秀妇女干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1938年受党组织派遣到湖南从事党的地下工作,曾任中共长沙市委宣传部长、市委书记,湖南省委机关总支副书记,衡阳中心县委书记,湖南省委妇女工作组组长等职。 1940年10月返回延安,任中央管理局工作,任保育委员会主任、总务处和秘书处协理员。抗日战争胜利后,于1946年6月带领一个家属队赴东北,任队长兼党支部书记,冒着国民党军队的轰炸、炮火,辗转几千里,到达哈尔滨。1947年6月至1949年5月,历任东北局财贸委员会银行工业室主任,东北粮食总局油脂厂经理兼支部书记,东北纺织局经理、处长。 1949年6月以后,先后任湖北省委妇委会书记,中南局妇联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副院长。1954年4月调到北京,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常委、副书记,为北京市检察工作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 “文化大革命”中,宋琏同志遭到“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迫害,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但她坚信党,表现了一个老共产党员的坚定信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宋琏同志衷心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病坚持工作,直至1985年12月离职休养,她为北京市检察院的重建做出很大贡献。 宋琏同志在60余年的革命生涯中,一贯忠于党,忠于人民,严于律己,不计名利,勤奋工作,鞠躬尽瘁,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无私奉献了一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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