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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宋晨光
释义

宋晨光,江西高安人,曾在部队服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原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2011年7月,中共中央纪委决定给予宋晨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2年4月,宋晨光受贿案一审开庭。

中文名:宋晨光

国籍:中国

民族:汉

出生地:江西省高安

出生日期:1952年12月

毕业院校:中国政法大学

主要成就:江西省政协副主席

雷人之语:宜春,一座叫春的城市……

个人履历

1969年至1989年,部队服役,曾任团政委、师政治部副主任。

1989年至1994年,在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工作。

1994年至1996年,江西省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1996年至2002年,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厅长、党组书记。

2002年至2003年,宜春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3年01月,任宜春市委书记、市长。

2003年09月,任宜春市委书记.

2008年01月,任江西省第十届政协副主席。

2008年04月,任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

2010年07月10日,据中央纪委有关责任人证实,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宋晨光涉嫌严重违纪,被双规。

2011年07月,中共中央纪委决定给予宋晨光被双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犯罪之路

雷人之语

“宜春,一座叫春的城市……”宜春市旅游政务网这句雷人的宣传标语,曾经引发网友热烈讨论。宋晨光的主要贪腐问题,就是发生在这座“叫春的城市”。

“什么是市委,市委就是我,我就是市委。”这是飞扬跋扈的宋晨光在宜春官场留下的“名言”。他主政宜春长达6年,对人事权绝对把控,曾使得宜春官场有“高安帮”一说,意指其多青睐高安同乡。

培养情妇

对于情妇,军人出身的宋晨光更是表现出“铁汉柔情”,不顾非议,将她们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演官场丑剧。

其中之一为原在宜春市精神文明办任职的赵姓女子,2006年由副科长扶正后,次年7月宋晨光即安排市委组织部对其进行考查,拟提拔为副处长。

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由下级正职升任上级副职需满3年,而此时赵担任科长不过一年半。宋的决定遭到多人反对,市委常委会上13名常委中7人反对。宋晨光当场表示不满,“条例是死的,人是活的。”不久,赵得到升迁。

“80后”的高水根,1981年8月出生,毕业于宜春师范学校,原来是一名小学女教师,颇有几分姿色,被宋晨光看中,就重千百计将她“培养”成为领导。2004年,高水根被安排到宜春市审计局上班,随后又在江西财经大学脱产进修一年,获得学士学位,2007年出任宜春市袁州区科技局副局长。

迷信大师

其一位前下属透露,在调任宜春后不久,宋晨光称自己经常失眠,安眠药无济于事,认为自己是“鬼魂附身”,让这位下属无论如何要找一位“大师”给他驱鬼。

后者找来宜春袁州区三阳镇的民间风水师吴某,在市委大院宋的住处,吴大施法事,宋则称“确实好了很多”。

江西籍“气功大师”王林更是宋晨光的高级顾问。宜春锦绣山庄一位前负责人透露,宋遇官场事务甚至人事任免时多与王林交流,甚至靠王林算卦提供依据。并数次叮嘱,若王大师前来山庄须以最高规格接待。

敛财之路

2006年,宋晨光拍板对市委管理的锦绣山庄进行改制,将它贱卖给富豪李义海控制的江西济民可信集团接盘。李义海仅支付1600万元后即入主锦绣山庄,并且获得山庄西侧的650亩土地。这桩倍受诟病的交易随后屡被举报,成为牵出宋晨光灰色交易的一个重要线索。

宋晨光与李义海的另一桩“生意”是,曾以8万元/亩的价格,将宜春机场规划地与城区之间近千亩土地售予李,而该片土地时价超过80万元/亩。这块土地后被宜春收回。

宋晨光官商勾结的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将市政工程转包至熟悉人士名下,进而收受“好处费”。宜春市内的宜春大道、泸州大道、城南工业园道路和绿化等众多项目中,宋晨光及其指定商人的身影随处可见。

多行不义必自毙。今年初宜春房管局局长王重华、宜春袁州区公安局原局长徐序和宜丰县公安局原局长胡旭军先后被带走,最终成宋晨光落马导火线。

接受调查

被双规

2010年7月,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证实,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宋晨光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同月19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中共中央纪委对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省委统战部原部长宋晨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宋晨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物;生活腐化。

根据中共中央(中委[2010]16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赣委[2010]118号)通知精神,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政协江西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免去宋晨光的政协江西省第十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提请政协江西省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备案确认.

一审开庭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宋晨光受贿案。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至2010年,宋晨光担任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厅长、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春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中共江西省委统战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西济民可信集团有限公司、徐涛等18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获取商品销售代理权、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有关人员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63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宋晨光的刑事责任。

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对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晨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0年,宋晨光利用担任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厅长、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春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中共江西省委统战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徐涛等18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获取商品销售代理权、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有关人员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63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宋晨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宋晨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部分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宋晨光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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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6:5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