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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四等人
释义

“四等人”概念简介

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原先金朝统治地区的金人和汉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最低。 元朝制度基本上沿袭金、宋的旧制,但同时也保存了蒙古的某些旧制,加以变改,在政治、军事、法律、科举、学校等各方面都贯穿着民族等级制的民族压迫的原则,从而使元朝制度又带有许多新特点。

蒙古族在各等人中名列第一等,是元朝的“国姓”。色目人继蒙古人之后名列第二等,主要指西域人,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汉人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被蒙古征服的云南、四川两省人,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南人也被蒙古贵族叫唤为“南蛮”,为第四等,指最后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

范文澜版《中国通史》1的观点

元朝封建国家的建立,从蒙古族来说,是标志着从成吉思汗所建立的奴隶制国家到封建制国家转化的完成。这个转化经历了约六七十年的斗争过程。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起初没有这种适应,那末社会制度形式就应当按照生产力而发生变化”(《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八十一页)。蒙占奴隶主在征服各民族、主要是征服汉族的过程中,不能不适应汉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而逐渐地采纳和保持汉地原有的封建社会制度,同时也不能不采用与此相适应的国家制度、政治制度。但是,元朝封建国家又不可能是中原封建王朝简单的继续。忽必烈和他的继承者同时也把蒙古奴隶制传统的某些统治制度和统治方法纳入元朝的国家制度,从而使元王朝的封建统治表现为更加强烈的专制主义,对蒙、汉及其他各族人民实行着残酷的阶级压迫。元朝多民族的统一国家的建立,加强了各族人民之间的联系,但在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下,各民族之间当然不可能有任何意义的“平等”。

元朝统治者公开地、毫不掩饰地把各民族按照族别和地区划为四个等级。蒙古人为第一等,色目人为第二等,汉人(北方的乣汉,包括契丹、女真)为第三等,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江南人民)为第四等。不同等级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不同的待遇,权利和义务都极不平等。元朝统治者规定蒙古族拥有多种民族特权,从而保证了蒙古贵族优越的社会地位,防止了民族的被同化。元王朝也因此显示出比辽、金等王朝更为浓烈的民族色彩,对各族人民实行着残酷的民族压迫。元朝的政治制度和军事制度,在元世祖忽必烈统治时期,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它既不同于辽朝的“国制”、汉制两个系统并行,也不同于金朝迁都燕京后的全用汉制。元朝制度基本上沿袭金、宋的旧制,但同时也保存了蒙古的某些旧制,加以变改,并且在政治、军事、法律、科举、学校等各方面都贯穿着民族等级制的民族压迫的原则,从而使元朝制度又带有许多新特点。……

一二六五年诏“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府、州、县达鲁花赤也都必须由蒙古人充任。蒙古达鲁花赤官早在成吉思汗时即已设置。窝阔台在各地设达鲁花赤,管理行政。元朝建国后,达鲁花赤在地方官中地位最高,但往往不实际管事,成为高居于地方官之上的特殊官员,因而被称为“监临官”。达鲁花赤制的普遍实行,明显地表现出蒙古统治阶级的特权地位。

白寿彝版《中国通史》2的观点

蒙古统治者仿效金朝在用人方面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的作法,分全国居民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蒙古人为“国族”。色目人在当时是指唐兀人、畏兀儿人及其以西诸族出身的人们。汉人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域内的汉族、女真、契丹、渤海人,四川、云南两省人口,以及高丽人等。南人又称蛮子,指江浙、江西、湖广三省以及河南行省襄、郢、两淮等地的原南宋臣民。迄今所知,元朝政府并没为四等人的划分颁布过专门的法令。但它却反映在有关他们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诸多不平等规定中。忽必烈在位时期,这种民族分化政策已经基本形成,其后构成元王朝统治秩序的一个很大特点。

《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3的观点

色目人是蒙古国法律上承认的第二等人。随着蒙古人对北部中国的兼并和其后对整个中国的占领,又在法律上出现了另外两等人。在蒙古人统治下,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划分在范围上有了定义并被宣布为永久性的,这是在以往征服者的统治下都未曾有过的。在1215年至1234年征服金朝之后的20年内,有两千多万定居人口,主要是华北的汉人,也有西夏的党项人、渤海人、高丽人以及中国北方的其他居民,都处于蒙古人的统治之下。①

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这些新被征服的属民被称为“汉人”。而对于汉人来说,这个词本身指的则是整个汉文化共同体或汉民族共同体;当时在法律上被称为汉人的蒙古属民中的绝大部分当然也是汉人。但是这个词又被用来指所有曾经在中国北方的金朝统治下的属民,不管他们是不是汉族,也不管他们是不是游牧民。②1275年至1279年蒙古人又征服了南宋,第四等人也随之被规定下来,这就是“南人”,它专指5000万以上的南宋遗民。③

注解:

② [674]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9,第205—206页,“汉人八种”,指出在汉人下包括8个种族集团。

这就是著名的法律上的四等人制度。在统治中国的初期,蒙古人试图通过颁布法律来创建一种与汉人的社会结构、社会意识形态的所有特征都相反的社会秩序。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按种族集团分为四等,似乎并没有系统地正式宣布过。但是即使在对人数最多的第四等人征服之前,在忽必烈朝初期,各种机构的设置和为实施文官管理所作的各项规定,都已充分考虑了这些区别,并且从法律上加以强化。它们确实具有法律的效力,一直到一个世纪之后元朝灭亡为止。这些规定被歧视性地用于所有与国家有关的规范人民生活的各项事务中:它们能影响赋役,决定选派官员的资格条件,决定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时的不同权利、特权和量刑轻重,确定可否免除义务,同时,这些规定还可作为授予各种特权的基础。在这个制度中前两等人所得到的某些利益,与以前宋朝文官的地位带给士大夫的特权与优待相当,但文官的地位要经过科举成功才能赢得。元朝的制度是硬性的,不考虑个人成就,它是世袭的,在原则上一切个人或家庭都逃脱不出已被指定的地位。

从统治者的角度来看,四等人制度有它自身的道理。它是维护统治者利益的一种便利方法,可以得到可信赖的合作者的帮助并给其奖励,使他们担当起基本的军政任务,而让被征服者保持服从的地位,不构成威胁。当蒙古人还在把注意力集中在更大规模的征服时,为了处理从未有过的繁多紧迫行政事务,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恰在这个过程中,四等人的制度产生了。因此,在征服是以直接掠夺为目的时,它代表了一种进步,因为它体现了某种感性认识:对组成社会的各个集团,应在作用与义务、奖励与责任等方面给予明确划分。

我们看待四等人这一制度,应将它与蒙古人实行的颇为复杂的户计制度联系起来。①户计制度这一手段既是种族社会四等人制度的补充,又是它的延伸。户计制度是将蒙古人及其所有属民都以一定职业按户划分。最重要的是它将被征服人口,特别是汉族,不管属于汉人还是属于南人,都根据他们对于统治者的重要性而加以分类。有一个学者列出了83种户计的表格。②这些分类标明了特殊的技艺与生产功能,为的是保证这些划定了户计的后代能够继续他们各自的职业。这在中国制度史上是没有先例的。在这儿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游牧的完全军事化的部落社会。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建议与经验,就能够在管理一个全然不同的社会时,创造出一种十分复杂的、有关社会地位与生产功能的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虽然四等级社会阶级制度以及对不同行业户籍的确定在对社会尤其是对社会变革的认识上是短视的,但它们仍代表了一种并非无足轻重的成就。我们应当从蒙古历史的基础以及在中国社会史的范围内对此加以评价。①

陈致平版《中华通史》4的观点

蒙古人是征服者,其他种族作为被征服者,征服者对于被征服者,自然有一种优越感和统治狂,所以元朝对异族的统治,有着严格的种族观念。规定民族有四等,蒙古民族为第一等:第二等为色目人,色目是指蒙古于中国之外的西域诸族(如钦察,阿速,康里,畏兀儿,乃蛮等);第三等是汉人,汉人是指北方黄河流域的中国人,与契丹,女真,高丽,渤海等人。第四等是南人,是指长江流域的宋人。四种人以蒙古最贵而南人最贱。蒙古征服者在统治中国后对汉人,南人加以种种防范与压迫。元朝法律规定诸汉人,南人一律不得充当禁军卫士,民间不得收藏铁器,兵仗,甲胄,凡藏刀枪10件以上者,处于死刑。又规定汉人,南人不得骑马,不得学习蒙古文和畏兀儿文。

四等人制度对于汉族社会流动性的破坏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认为所有影响社会地位升降的阻碍已在宋朝(960—1279年)有相当大的削弱。也就是说,在宋代,较高的社会地位是通过科举或运用其他个人能力而获得的个人成就。以前靠家族的巨大财富和显赫地位来保证世代相传的精英身份与政治地位的模式,到了宋代已让位于更符合儒家开放社会的理想:进入上层社会圈子是通过个人努力,这些人来自更广阔的社会基层,官阶不是世袭的,这在社会上起主导作用。②

更新的学术成果对以上学术观点有所修正,但没有否定它。这一开放社会的理想对社会意识产生的影响是生动深刻的,其影响的程度,比对东、西方其他前近代社会的影响都大。在蒙古征服前的中国社会,已经没有命中注定的贵族,没有法律上享有特权或被剥夺了权利的封闭的阶级,没有哪个阶级的人根本无权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或成为官员,也没有哪一部分人口被系于一定的土地或职业而不得流动。当然,以上是指一般情形,不论是社会顶层还是底层,肯定有少数例外,但不是主要的。人们普遍认为是生活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无论城市还是农村,贫穷还是富贵,官员还是百姓,这一认识都是对社会理想和社会行为的有力推动。

由于宋代的绅士阶层享有国家给予他们的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最大程度的社会声望与利益,因此他们毫不怀疑自己是社会与政府的理所当然的引路人。他们受益于复兴的儒家,即理学;历经三个世纪,儒家战胜了它的竞争对手佛、道两家,确定了自己无可争辩的稳固地位。

参考【3】

四等人制度对刑法判决的影响

在法律上,其条文亦渗透着民族压迫的内容。至元九年(1272年)五月,朝廷颁布了"禁止汉人聚众与蒙古人斗殴"的禁令(《通制条格》卷27《汉人殴蒙古人》)。

后又规定,"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蒙古人扎死汉人,只需仗刑五十七下,付给死者家属烧埋银子即可;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以死刑,并"断付正犯人家产,余人并征烧埋银"(《元典章》卷42《刑部·诸杀》)。

由此可见,"杀人者死"的法令,实际上仅适用于汉人而已。蒙古官吏犯罪由蒙古官审理;四怯薛(禁卫军)及诸王、驸马、蒙古人、色目等人犯奸盗、诈伪,由大宗正丅府审理;汉人、南人犯盗窃罪(已得财者)均要刺字,或刺臂,或刺项,唯蒙古人不在刺字之例。

参考【5】

四等人制度对政府机构(元亡前)的影响

若将世袭的和任命的文武官员及其定编的候补官员都加在一起,妥欢贴睦尔开始时期的元政府约有3.3万人。它是一个多民族的结合体,其中约30%是非汉族人。法律规定某些职位只能由一定民族成分的人担当,但这些规定常常被暗中躲过,有时还遭到公开的漠视或被改变。

大多数政府部门的职位经常由不同民族的人共同担任,为了政府工作能顺利进行,需要创造出相互适应的工作方式。③在汉人关于等级制、个人权利及其责任的观念与蒙古的议政传统之间,官方的工作程序要求的是并不容易做到的妥协。公务活动中使用的文字至少有四种:汉语文言,元代白话,蒙古语,也可能还使用波斯文,因为政府重要部门总是任用回回书吏。①官僚机构中既有笔译,又有口译通事。

.......

在政府中任用外族人造成机构膨胀。举个例子,只负责涉及两都蒙古人或外族人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就有96人,以42名从一品蒙古札鲁忽赤为首,他们享有高薪与特权。③妥欢贴睦尔时期,“冗官”问题偶尔提到朝廷上来,但由于政治原因,尽管财政拮据,元朝统治集团从未能裁减过多的职位。

在元朝晚期有几个渠道可以进入官僚机构。大多数低级官吏以衙门见习官吏或儒学教官的身份任职。征服集团中的年轻人(也有一些汉人)首先做怯薛(宿卫)或皇室的家臣。成吉思汗最亲信的三名功臣的后代掌管怯薛,后来怯薛拥有1.3万名年轻人,被称为“官僚的摇篮”和“元统治阶级的大本营”。①怯薛成员享有“根脚”的称呼,暗示着他们有在其他人之上的贵族出身。

1315年开始实行的三年一次的科举考试,从统计学的意义上说只是进入低级官僚阶层的一个小小入口(到1333年,总共只有550多名进士,最多只占官员人数的2%),但从政治上来讲这却是十分重要的。这一制度十分优待蒙古人(考生不多,供过于求),对南人则不利(极多人应考,求大于供),然而尽管有这些规章上的不公平,这个制度还是在那些考中的人士中创造出了共同的前景并形成了不同民族间的凝聚力。

对四等人制度在政府机构适用范围的再认识

比较早期的一种对元代中国社会的看法是蒙古人对整个社会强加了严格的等级制。③元代社会根据民族成分而划分为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西域人)、汉人(北方中国金朝原来统治下的各族人)以及南人(倒台的南宋统治下的居民),一级比一级低下。在过去的50年中许多学者已经不再认为等级制在元代中国起作用。根据官方规定,汉人是不能担任达鲁花赤等官职的,但事实上却很容易找出汉人当达鲁花赤的例子。元政府曾试图把一些职位专门留给某些民族成分的人,但这些规定却一次又一次地被破例,说明有相当大的政治上的灵活性。当然,在汉人学者看来,当官的途径与传统的方式完全不同了。

然而,这并不是说蒙古统治者不曾试图造成这样一个有等级的社会:他们自己以及在征服中国前就与其结为联盟的色目人将受到最优待遇。虽然由于人口比例的关系,他们不得不在几乎所有各级政府中都任用了汉人,但是蒙古人还是尽力保留了对非汉族人的一定的优待。

参考【3】

四等人制度对色目商人的影响

蒙古人优待西亚商人的组织斡脱,给予他们贸易特权和为国家服务的财政责任。在元帝国范围内,从波斯和地中海一直到中国和高丽都有斡脱商人活动,他们或许为当时的中国长途贸易更加国际化做出了贡献。斡脱特权究竟是扰乱了中国的贸易方式,还是全面发展了中国贸易,增加了中国财富?现在我们还不可能给予完整的回答。①人们普遍认为,元代中国的斡脱是蒙古霸主的一个卑劣共谋者,蒙古霸主把从汉人身上榨取来的资金借给他们,资助其不可告人的、伤害政府与人民的活动。居于高位的蒙古人与色目人确实是把钱借给了斡脱商人,斡脱离人又以高利贷形式转借给地方政府中那些完不成税收任务的部门,或者是转借给有同样经济需求的个人,然后他们又依靠与地方长官的关系收取债款。说斡脱商人们贪得无厌可能有些言过其实,但是一般人似乎把他们看作很多苦难的根源。对那个时代的描述常常指出斡脱商人“熟悉城市的各条道路”,而那里恰恰是经商的场所,他们残酷地运用自己经商的技巧来充实他们自己及其蒙古主子的腰包。

参考【3】

四等人制度对于汉族商人和大地主的影响

但如果仅仅依据民族成分来判断元代中国谁属于上等人是不准确的。有一部分人得宠于蒙古人,似乎主要是由于他们的宗教或者是由于他们在经商方面的作用:穆斯林斡脱就是一个例子。这些商人组织的成员与蒙古皇室形成合作(斡脱)关系。汉文史料仅仅提到他们是穆斯林,但有关他们的民族背景资料则很缺乏。元朝有关赋役的规定力图澄清斡脱商人的纳税类别:如果他们是穆斯林或者是商人,他们的户税并不能免除;只有穆斯林军户或者是居住在清真寺的无其他生计来源的穆斯林(阿訇)能免税。虽然斡脱商人与皇室有优越的共同经商的关系,他们也要和其他人一样交同样的税。①但汉人儒士将斡脱商人看作是很得宠的商业与宗教方面的上层人物,指责他们偷税及放高利贷的做法。在这些方面,肯定有一些斡脱商人是有责任的;但也很可能是蒙古人乐得让穆斯林去承担这类攻击,因为蒙古人自己就可以解脱了。

有一些汉人商人在蒙古人的庇护下也经营得不错。张瑄、朱清这两个海盗在13世纪70年代连同其船队归降了蒙古。他们在从江南到大都的海运中起了很大作用,他们也从中取得暴利。张、朱两人生前不仅有权印钞,而且被授予通常只有蒙古或色目人才能享有的军事头衔,他们也不必服役。虽然最后张瑄被处死,朱清也死得极不体面,但这两个汉人商人的成功表明了蒙古人在中国与他们在欧亚其他地域的统治一样,对那些为朝廷服务的商人是给予重赏的。

除了民族、宗教、商业方面的上层以外,蒙古人对南宋原有的大地主也是优待的。征服中国北方时对女真人及汉人所造成的经济上的混乱远远比征服南宋时对南方大地主造成的损失要大得多。事实上,江南作为税收基地的重要性阻止了蒙古人进一步扰乱这个地区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世袭制的投下分地绝大多数都是在北方分封的。蒙古人充分认识到了江南对于整个中国经济的重要性还表现在他们在忽必烈时期完成了对大运河的修建,大运河是长江流域与首都大都之间极为重要的经济和政治纽带。

在元朝的经济政策下,江南地主受益匪浅,其间惟一的例外,是忽必烈的大臣吐蕃佛教信徒桑哥,于13世纪80年代后期到1291年曾发起一个运动,追缴那些未曾上交的钱谷。桑哥刚被处死,他那很不得人心的经济政策便被纠正,江南不用再被强征繁重的赋税了。所以,江南汉人地主可似被视为经济上的上层,在元代他们总的来说是不受干扰的。①

参考【3】

元代社会奴隶数目增加

元代社会的最底层是各种奴隶。与中国以往各代相比,元代奴隶的数目增加了。为解释这一现象,历史学家们深入研究了蒙古人成为征服者之前其社会内部的发展状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学者倾向于将13世纪初的蒙古社会描述成正经历着从奴隶所有制阶段向封建制早期阶段的转变(他们遵循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历史上所有的社会都必经这些社会经济阶段),但苏联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学者却坚定地认为,蒙古人没有经过奴隶所有制而是直接从氏族社会转变为封建社会。①虽然这些争论与我们这里的讨论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可以充分说明在叙述早期蒙古社会里奴隶的作用这一课题时历史学家们所遇到的困难。13世纪蒙古人确实占有奴隶,这些奴隶常常是战俘而不是蒙古人,但是将奴隶占有说成是蒙古氏族游牧社会经济的一个主要特征就不正确了。

在元代中国,奴隶对于蒙古兵士的经济具有特殊的重要性。②蒙古人在军事征战中获取战俘,很多战俘成了奴隶,即驱口。驱口及其家属分配给兵士,从事耕作,因为蒙古士兵们都厌恶自身从事农耕。很多驱口是汉人。到13、14世纪之交,相当多的驱口逃亡,导致蒙古军户破产。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从13世纪末开始,蒙古男人和女人也开始到印度和穆斯林国家做了奴隶。

虽然元代中国大多数奴隶是13世纪的战俘,但也有证据表明有元一代强迫为奴及买卖奴隶的现象一直存在。有些人是在国内叛乱中被抓为奴,但也有些人只是被强词夺理的官兵强逼为奴的。当时的人曾目睹大都存在奴隶市场,痛惜人被当作牛马一样对待。然而对蒙古人来说,奴隶在概念上与所有权(不管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是相连的。阑遗监的存在就可以表现出这一点,无论是逃跑的奴隶、丢失的物品,还是无主的牲畜,毫无区别均归阑遗监处理。

参考【3】

四等人制度对军事的影响

军户

蒙古制度将军户分为四类。①第一类就是“蒙古”军户,第二类叫做“探马赤”军户,即蒙古草原南方一带的蒙古人以及与他们联系在一起的其他草原游牧民。①另外两类是汉军(基本上是在1250年前那个征服阶段中投靠蒙古一边的汉人)和新附军(在13世纪70年代征服南宋时招附的)军户。这些军户的地位和待遇是不同的。

在强加给中国的军事统治的一个世纪中,蒙古人保持了世袭军户的编制,他们自己社会的大部分人都属于这一编制;在征服过程中所吸收的色目人中,他们也推行了类似的编制,很多色目人都被带到了中国。蒙古人在汉人中也大量征兵,并在汉人人口中组织起类似的军事单位作为他们的补充力量。②

注解:

①陈高华在分析军户的论文中写道:“元朝政府的一条基本方针,便是推行民族歧视,制造民族之间的隔阂和矛盾。蒙古军、探马赤军和汉军尽管都是它的统治工具,但在待遇、使用上,厚薄亲疏是很鲜明的。元朝政府竭力保持蒙古军和探马赤军的特殊地位。”见[793]《论元代的军户》,第78页。

参考【3】

四等人制度对汉族传统精英的影响

儒户

通过考试,1276年在中国北部有将近4000户得到儒户的资。......

到1275—1279年征服南宋的时候,对儒家文人的态度比四十多年前在北部时好多了。明文规定军事将领不得在战场上抓捕和奴役儒士。........在南方有10万儒户,加上北方的4000户,合起来还不到总登记户数的1%。以上是元朝早期这个制度发展的大致情况。

........

另一方面,儒户这一身份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尽管津贴的数量、免除赋役的种类很不相同。那些有限的优遇与宋、金时代做官所带来的经济上的保障当然是不能相比的。儒户比社会阶梯的底层要高得多,但他们比起顶层来却又低得多了。他们对经济上的利益远远不能满意,给予他们的自尊、尊敬以及心理上的满足是相当可怜的。这些就是他们感到苦涩的根源。

......

1315年终于恢复了科举考试(1313年诏行科举后),不论是否属于儒户的文人们都十分兴奋。对于他们,这是一条出路,他们终于有了正当的出路。但是在元朝余下的年代里,从1315年到1366年,科举考试每三年一次,共举行了16次,只取了1139名进士(虽然每年100个名额,可以取1600名)。根据规定,其中一半名额分配给了蒙古人与色目人,他们参加的考试要容易一些,判分标准也低一些。把这些蒙古人、色目人也算进来,平均每年也只有23名新进士,仅为宋、金时期平均数的一小部分。而且,元代的科举被作弊和欺诈行为严重败坏,以致那些自尊的学者有回避的倾向。简言之,无论科举的恢复对把那些有雄心的外族人引入中国文化模式是多么重要,它都没有在实质上改变儒家学者沮丧的前途,尽管它开始时曾带给汉族文人以喜悦,使他们感到文明胜利的希望。所以毫不奇怪,许多在文学和学术上有天才的人到别的地方去寻找他们的事业,常常追求某些在其他时代最不正常的生活方式。

......

必须指出,尽管社会的四等级制度没有消灭以前存在的中国精英阶层,也并不想把所有的中国人都降到一个低下的经济水平上,但这一制度也没有保证所有的蒙古人和色目人都获得优越的经济地位。尽管他们在法律上保有许多种特权,但这两类上等人中的经济地位是高下不等的,很多蒙古人和色目人陷于贫困的境地,甚至不如汉人。他们中的富人自然和与他们相当的汉人结为联盟,而他们中的穷人也像处于低下阶层的汉人那样忍受着同样的贫困。

蒙古人有关民族歧视的规定的一个主要后果(虽然不是有意的),是造成了汉人精英的赋闲或无所事事这样一种大环境,但却没有破坏这个集团的群体意识和内聚力。蒙古人是想将汉人排斥在政府最高职位之外,不让文官系统成为不能控制的汉人行动的舞台。至于这个汉人精英集团在失去了他们社会地位的主要支持之后能否仍旧在社会上作为精英集团而存在,就不是蒙古人的政治策略所关心的了。

有元一代,仅仅有很少的几个汉人曾在政府中任较高的官职。终于,做如此尝试的汉人越来越少了。按汉人的标准有资格做官的那些人中,大多数人对于不允许他们献身于仕途感到泄气。政府的各机构同时设两个长官,较高的职位与权力都给了蒙古人和色目人,对他们并不要求具备实际的资格,而这些资格却是等而下之的汉人通常必须具备的。

参考【3】

四等人制度对南北汉人的待遇差异及其效果

北方汉族作为名义上的“第三等人”,在政治待遇上高出南方汉族一筹,尽管有元一代仅仅有很少的几个汉人曾在政府中任较高的官职。而北方汉族付出的代价却远远高出其政治待遇上的回报。

到了1333年妥欢帖睦尔统治时期,元朝政府的控制,在中国南北两大区域仍旧很不平衡。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华北一带维持了如此密集的地方行政组织,而这一地区在蒙古人的征服中备受创伤,人口由于不断南徙或者迁入城市而进一步下降,并屡遭洪水、地震、干旱、蝗灾、疫病与饥荒。②杨维桢1348年所讲的北方“一邑生灵有弗敌江以南一族之聚”,一点儿也没有夸张。③对于人口众多、更加富庶的南方,政府有意在政策上实行宽松的管理。依人口比例,南方地方官仅是北方的1/5,而南方人所交税也比北方少很多。对于这种差别而给予的心照不宣的补偿,就是北方汉人比南方汉人在官场上更受优待,特别是在官职的任用方面。

参考【3】

四等人制度对乡村生活的影响

对于大多数中国农民、小商贩以及乡村工匠来说,世袭的户籍和社会的四等级制度对于他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可能不如对城市和城郊人口的影响那么强烈。

驱口

元朝统治下,乡村生活最受直接影响的方面,是整个地方人口中被征服者军队的将领们占有的、有时人数可达几千或几万的那一部分人,也包括这部分人经营的农田。蒙古人的做法是将军事行动中俘虏来的被征服民族的人口作为战利品奖给黄金家族的成员或者功臣,这些人口不在正常的户计之内,而处于类似于农奴或奴隶的地位。这类人被称作“驱口”(义近俘虏)。①在征服早期,这一做法在中国北部相当广泛,而在忽必烈统治时期得以一定程度的继续,并扩展到南方各省。②

①关于“驱口”和其他被奴役的人的基本史料,见[759]李干:《元代社会经济史稿》,第38—58页。

.......

可以说明元史中这一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有关元末民间宗教及与之相关的造反运动的大量记载。与摩尼教有遥远的渊源关系的明教教义预言弥勒佛会在世界最黑暗、人民最苦难的时候出世。其大多数来自长江以北的几百万中国农民相信了14世纪中叶的元代中国世界就要接近黑暗的尽头,很快就会转入金色的、极乐的光明之中,天堂会在人间实现。

参考【3】

参考资料:

【1】范文澜版《中国通史》

【2】白寿彝版《中国通史》

【3】费正清、崔瑞德《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

【4】花城出版社 陈致平(台湾)《中华通史》第七卷

【5】内蒙古社科院历史所《蒙古族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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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6:4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