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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四川省安徽商会
释义

概况

2009年4月20日四川省安徽商会在金牛宾馆召开了“四川省安徽商会成立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首届商会顾问、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一、商会成立的宗旨: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本着和谐、诚信、发展、共赢的理念,加强在川徽商的合作与交流、密切企业和政府的联系,维护在川徽商合法权益,促进川、皖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成为川、皖两地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充分利用优秀的徽文化、传统的徽商美德和皖籍人才资源,为家乡作出贡献,为建设更加文明和谐富裕的四川做出贡献。

二、商会的业务范围:

团结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遵守国家法律及四川省地方的法规和政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商、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向会员提供市场信息、产业政策、创业招商项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协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调整经营结构和产品结构,开拓经营领域,拓宽市场渠道,提高核心竞争力。为会员创造联络交流的平台,促进会员间的互学、互助,协调会员之间相互利益和解决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外商外企和新闻媒体间的互动,组织参加政府和其他社团主办的招商、洽谈、展览等活动,协助会员寻求商贸合作机遇。宣传安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成就,引导和协助会员回省回乡投资发展。

三、协会的人员组成情况、活动地域、活动方式、活动经费和资金来源。

商会是由在川安徽籍工商业、教育科技业及其他相关产业的机构、业主和安徽籍人士自愿发起成立,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联合性、地方性及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活动经费和资金来源主要是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四川省安徽商会(英文名:Anhui Merchants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ichuan缩写:AMCCS)。

第二条:性质:商会是由在川安徽籍工商业、教育科技业及其他相关产业的机构、业主自愿发起成立,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联合性、地方性及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宗旨:商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本着和谐、诚信、发展、共赢的理念,加强在川徽商的合作与交流、密切企业和政府的联系,维护在川徽商合法权益,促进川、皖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成为川、皖两地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充分利用优秀的徽文化、传统的徽商美德和皖籍人才资源,为家乡作出贡献,为建设更加文明和谐富裕的四川做出贡献。

第四条: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

第五条:商会的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16号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遵守国家法律及四川省地方的法规和政策;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商、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三)向会员提供市场信息、产业政策、创业招商项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协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调整经营结构和产品结构,开拓经营领域,拓宽市场渠道,提高核心竞争力。

(四)举办联谊活动,为会员创造联络交流的平台,促进会员间的互学、互助,协调会员之间相互利益和解决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维护皖籍在川创业者的整体形象。

(五)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外商外企和新闻媒体间的互动,组织参加政府和其他社团主办的招商、洽谈、展览等活动,协助会员寻求商贸合作机遇。

(六)宣传安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成就,引导和协助会员回省回乡投资发展。

(七)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商会的会员为企业单位会员共同组成(单位会员:在川安徽籍工商业、教育科技业及相关产业的机构、业主及社会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商会,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接受商会管理教育,执行商会决议;

(四)在川安徽籍经商、办企业的人士;

(五)遵纪守法;

(六)相关人士,可被邀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两名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商会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四)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3年,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商会会长为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有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长因故不能主持商会日常时,代其行使权利;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监事长领导监事会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商会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颁授证书和铜牌,对全体会员颁授会员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商会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商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商会的资产。

第四十条: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商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与国家政策相抵之处,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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