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逃人法 |
释义 | 清朝为严禁八旗奴仆逃亡和其它八旗人员逃旗而颁布的法令。天命十一年(1626)始颁﹐中经多次更改。其内容有对逃亡者的处罚规定﹐还有关于惩罚窝主﹑奖励检举﹑奖惩有关官吏和办事人员等的规定。清入关前﹐为了制止农奴逃亡﹐就已陆续制定惩处逃人的法令。入关后﹐清统治者又在所占领的部分地区大量圈占土地﹐强迫汉人投充。沦为农奴的汉人不但遭到残酷剥削﹐从事繁重劳动﹐而且没有人身自由﹐更引起大量逃亡。为了维护满洲贵族的利益﹐清廷进一步制定极其残酷的逃人法。规定凡旗下男妇逃者﹐一次黥其右颊﹐鞭一百归主﹔二次黥其左颊﹐鞭与归主如初。三次则论死归刑部。还规定﹐窝逃正犯﹐照例拟绞﹐妻子家产籍没﹐窝家的邻居流徙边远﹐有司以上各官分别处分。以后﹐又设兵部督捕衙门﹐专掌缉拿盗贼和逃人。逃人法的严厉执行﹐不仅对逃亡者是个严重打击﹐同时也妨碍了汉族地主的利益﹐造成社会上长期动荡不安﹐因而在满﹑汉统治阶级内部引起激烈争论。一部分汉族官吏反对严惩窝主的刑律﹐认为如窝主之罪重于逃人﹐则株连太多﹐用法不平﹐要求修改逃人法。清统治者为了维护满族王公亲贵的利益﹐最初态度顽固﹐坚持逃人法。康熙中期后﹐随着旗地中农奴制经营逐渐被封建租佃关系所代替﹐前此严惩逃人和窝主的法令已不适应新情况﹐于是渐次更订﹑放宽惩罚。康熙二十五年规定﹐改三次逃人给宁古塔穷兵为奴。三十八年决定裁撤兵部督捕衙门﹐把督捕事宜归并刑部办理﹐将逃人案件逐渐与其它刑事案件同等看待。雍正二年(1724)规定﹐逃人在某地居住不到一年﹐窝主等俱各免议﹔超过一年﹐责三十板。干隆八年(1743)﹐大学士徐本等奏准刊布包括一百零三条的《督捕则例》﹐继续贯彻了减轻处罚的精神。此后﹐由于满族内部的阶级分化日益加深﹐一般旗兵与余丁等逃亡严重﹐使清统治者把八旗兵丁逃旗作为督捕重点。干隆四十年曾规定﹐遇有八旗逃人﹐除报刑部外﹐并报步军统领衙门等严行查拿。但因清统治者无法遏止满族阶级分化的趋势﹐用逃人法加强对一般旗人控制的企图并没有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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