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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四川民族学院唐卡画艺术协会
释义

四川民族学院唐卡画艺术协会是在学校有关领导和组织的指导下,根据学生自己的兴趣爱好自发组成的群众性艺术团体。本协会通过学生自发自主的艺术实践活动和对自身民族的认知,积极开展有关宣传及活动,不但能够有效展现大学生的艺术形象和文化风采,更成为我院校园民族风情的主要载体和独具特色的民族性文化艺术的中坚力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延续和拓展艺术教育、课堂教学的重要流程,强化了高校的素质教育,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及民族风情进一步的认识。

协会简介

二十一世纪的世界,是经济、科学飞跃发展的世纪,也是各国各民族文化在世界大舞台上广泛交流、相互传播、彼此渗透融合的世纪。

四川民族学院唐卡画艺术协会在这一历史机遇下应运而生,它是热爱民族文化及藏族唐卡艺术的在校学生自发组成形成的,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民族文化交流,传承藏民族唐卡艺术”为宗旨,集教授唐卡绘画技巧、唐卡艺术画赏析和藏语言文学研究、交流、传播于一体的社会性联合体,(学校注册号:2010260000)。唐卡画艺术协会是学校内外所有热爱中华文化和唐卡艺术的广大文艺工作者与专家、学者参与的艺术殿堂,进行学术交流的桥梁。

五千年的华夏文明,博大精深,中华民族灿烂的优秀文化,源远流长,藏民族唐卡绘画艺术更是独具风格。如何传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艺术,以及我们在与外界社会及其他大学的交往中如何向社会、学校展示和传播中国优秀的藏族文化唐卡艺术,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如何创造出具有校园一流竞争力的民族文化艺术,这是我们这一代和未来四川民族学院学生所共同肩负的重大责任,也是我们唐卡画艺术协会的重要历史使命。经过我们的努力,协会必将在学习和借鉴美术界其他优秀文化艺术成果,弘扬和传播中华民族藏民族的文化艺术,推进我院各民族文化艺术交流,广泛提供我院各系优秀学生间的文化交流与增进友谊共同建设和谐校园。唐卡画艺术协会与包括弦子锅庄协会、民族研究协会、邓研协会、书丛文学社、应用数学研究协会、法学协会、心理协会、文艺创作表演协会、就业创业协会、英语沙龙协会、普通话协会 、演讲与交际协会 、环保协会、计科协会、旅游协会、书法协会、武术协会、足球协会、弈海棋苑、乒乓球协会 、篮球协会、KBA动漫协会 、摄影协会 、日语交流协会等学院各个协会的广大同仁一道,在稳定现有唐卡艺术队伍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我们的文化艺术事业,结合本协会油画、国画、设计、藏语言文学、彝语言文学和音舞等各个专业的学生共同肩负继承和繁荣中华民族优秀绘画艺术及民间歌舞文化,共同建设和谐、健康、时尚、优秀的大学校园。对于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艺术成果,弘扬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先进的文化艺术,推进各民族文化艺术交流,增进各民族优秀文化共融入于我院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唐卡画艺术协会自成立以来,按照学校有关组织和部门关于社团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绘画和文化艺术研讨交流活动并与校内大中型各个协会、团体进行友好合作等多项工作,在校内外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和崇高的声誉,真正成为四川民族学院热爱艺术热爱民族文化的同学展示自身风采的平台、走出大学的桥梁和纽带。

协会会长:洛吒·充翁贡布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四川民族学院唐卡画艺术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由四川民族学院在读学生自愿联合发起成立。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严格学校规章制度,美术系的社团管理规定筹办成立,不折不扣地执行我校社团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宣传民族文化、讲解唐卡绘画技巧、丰富我校大学生对民族文化的认识而努力,配合美术系共同增强同学们对美术的热爱与激情,让同学们更好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接受唐卡艺术绘画的技术付诸行动。我们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提高大学生对民族文化的认识,加强大学生对唐卡绘画技术的理解及促进民族文化交流”为宗旨。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四川民族学院校团委和校社团联合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校团委下发的学校社团活动;

(二)每学期社团举行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四川民族学院在校就读学生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领域内具有奉献意识。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累计3次及以上不参加社团会议、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团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 (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 (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一般情况下只设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两层为宜)。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及系部处分的。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会长) 、副理事长(副会长)任期不超过2年,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秘书处)

本团体设监事会一般由三(或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校团委下拨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15元/1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学校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团成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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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7: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