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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顺德青年企业家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顺德青年企业家协会是由顺德全区优秀青年企业家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顺德青企协于1998年9月成立以来,坚持“共建平台、共享未来”的发展目标,以服务青年企业家学习成长和事业发展服务为己任,积极引导青年企业家为顺德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目前,协会已形成“创意创业大赏”、“非常对话”、粤苏“4+4”青商合作联盟等活动品牌,积极组织各类高端论坛、主题讲座、互动交流、运动俱乐部等活动,为会员与政府、社会各界及各地企业家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成为顺德众多商会中最年轻、最活跃、最具凝聚力的社团之一。

在各级领导的关心、爱护下,顺德青企协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协会已建立起以理事会负责制为核心的运作机制,会员管理制度、理事会制度、各运动俱乐部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不断完善;拥有会员326名,会员从事行业涉及家电、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纺织服装、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家具、汽车、通信、金融、钢铁、物流、建筑等各个领域。经过多年磨砺,顺德青企协逐步打造成规范型、活跃型、服务型社团,协会建设取得丰硕成果:2004年11月,被顺德区工商联(总商会)评为“先进协会”;同年12月,荣获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颁发的“2004年度协会建设优秀奖”。

踏进新的发展征程,顺德青企协将继续担当推动地方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的使命,怀着“互动、共享、合作、共赢”的信念,与全体会员共建平台、共享未来,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理事会

顺德青企协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期间行使协会职权。为更好地发挥理事会作用,制定如下规章:

一、理事会成员条件

每届理事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推荐,征得区青联同意,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2、为青企协正式会员;

3、按时缴纳会费;

4、关心青企协的发展,热心协会事务,积极献计献策,议事能力强;

5、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协会大力支持,曾获突出贡献会员、积极参与会员、热心公益会员荣誉。

二、理事会主要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领导协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6、行使会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日常制度

(一)理事会会议制度

1、会议形式: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会长召集开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2、会议任务:

(1)传达贯彻国家、政府有关政策法规;

(2)研究、讨论决定协会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3)听取工作汇报,沟通信息,交流情况;

(5)决定发展会员及其奖惩等事宜;

(6)审议通过有关协会事务。

3、会议纪律:

理事会成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守时守纪,不无故缺席,因生产经营不能出席会议,需事先向会长或秘书处请假。若不请假并经常缺席会议的,经理事会讨论可免去其理事会成员职务。

(二)增补理事会成员制度

在会员大会期间,因特殊情况需增补理事会成员,候选人要符合理事会成员条件,经3名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推荐,并召开理事会会议讨论确定候选人,征得区青联同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正式当选理事会成员。

(三)轮值主席制度

为充分调动理事会成员的积极主动性,增强理事会凝聚力,协会实行轮值主席制度,采取自愿申请、理事会推荐等形式,由理事会成员轮流承办青企的各项活动。轮值主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活动的统筹策划、沟通协调、组织推进;

2、负责筹措活动资金;

3、指导青企协秘书处人员完成各项任务。

四、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理事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经会员大会向会员公布。

秘书处

秘书处是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人员组成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聘请秘书3人。

二、主要职责

1、制定贯彻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理事会决议和会员大会决议;

2、制订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3、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4、负责各种会议、活动的会务、组织工作;

5、负责会员发展及会费收缴工作;

6、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7、负责协会文件档案管理;

8、编印协会会刊、画册、通迅录;

9、负责会员的日常联络工作;

10、负责接待各地、各行业协会的来访和交流工作;

11、负责处理协会内其他日常事务。

三、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理事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经会员大会向会员公布。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佛山市顺德青年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顺德青年企业家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着眼经济建设大局,为青年企业家学习成长和事业发展服务,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促进社会进步,引导青年企业家为顺德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三条 协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解决生产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以及全国各地相关协会的沟通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等服务;

(三)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企业进行交流,促进经济技术合作;

(四)反映青年企业家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合法权益;

(五)宣传、评选、表彰优秀青年企业家。

第四条 协会接受顺德青年联合会领导,并接受佛山市顺德工商联(总商会)的指导。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分为正式会员与名誉会员,其中正式会员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名誉会员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名誉会员。

第六条 入会条件:

(一)正式会员

1、拥护协会章程;

2、自愿加入协会;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成绩突出的顺德籍青年企业家或在顺德注册经营的非顺德籍青年企业家,现任企业副总经理以上职务;

5、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按章纳税。

(二)名誉会员

1、特邀现任镇(街道)团委书记作为会员;

2、年龄超过45周岁,自愿继续留在协会的会员;

3、年龄超过45周岁,强烈要求加入协会的人员。

第七条 入会程序:

1、推荐:申请人需经协会1名会员或区青联委员推荐,并由2名副会长以上人员作为担保人;

2、申请:申请人收到会员申请表后15天内填写好并与其他相关资料一起交给协会秘书处;

3、通过:协会秘书处对申请人情况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交由理事会会议讨论。先由担保人介绍申请人情况,再由理事会成员发表意见,最后参会的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到会人数2/3同意即通过。

4、入会:由秘书处正式通知新会员办理相关手续、缴纳本届会费。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除名誉会员外,在协会中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与协会活动;

(三)自觉按时足额交纳会费,多缴不限;

(四)维护协会社会声誉。

第十条 凡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会员,一律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和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正式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正式会员4/5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宜;

(三)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第十三条 特邀与协会关系密切,现任科技、经贸、行政执法、规划、国土、税务、工商、银行、工商联等部门及单位的有关领导作为顾问,特邀现任团区委书记、副书记及协会历任会长作为名誉会长。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推荐,征得区青联同意,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召集开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会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处理协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部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推荐,征得区青联同意,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协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企业或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协会资金的银行利息;

(五)其他合法经费。

第十八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协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

第十九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坚持量入为出,不能透支,不得在会员中摊派分配。协会的经费收支情况应在每次的会员大会上及时通报,并接受会员审议。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区青联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终止或更名,需经会员大会4/5以上的到会的正式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草案,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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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