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发布信息法规名称: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修改日期: 法规文号:水国科[2003]387号 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国家和部门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高水平的水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水利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水利中心工作,针对水利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增强水利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提高水利科技水平。 第四条 实验室主要依托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水利部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建设,鼓励与高校等联合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部科技主管司局是实验室的归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关政策办法,对实验室的布局、规模进行总体规划和统筹安排,组织实验室认定和考核评估,多渠道争取项目和经费支持实验室建设。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组建实验室领导班子,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组织年度考核,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 第八条 依托单位聘请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按照“自愿申请、专家评议、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第十条 实验室认定主要内容包括研究方向和意义、条件建设情况、任务承担及完成情况、成果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开放程度和管理水平等。 第十一条 部组织制订《水利部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体系》,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部分。认定指标体系、计分规则和实验室认定申请书格式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申请实验室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符合水利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研究目标明确,研究特色鲜明,能满足当前水利科技工作的实际需求。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和部(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有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创新思维活跃的学术带头人和知识结构合理、团结合作的科研队伍,有良好的硕士、博士点支撑或培养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的能力。 (四)具有较先进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管理先进,开放使用,资源共享。 (五)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支持等配套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实验室,由依托单位填报实验室认定申请书报部。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经部机构管理部门认可后报部审定,发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编制。其他研究人员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作为流动编制聘任。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创造条件,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要加大开放力度,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提高使用效率,专管共用。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多渠道筹集运行经费,加强科研设施和科研条件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依托单位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部备案。部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实验室,责成限期改进,直至撤消。 第十九条 对纳入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的实验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管理。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水利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Key Laboratory of x x x of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依托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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