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个政府职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此时的代理即为署理行政长官,履行行政长官职责,对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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