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 |
释义 |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是依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要求,于2002年9月成立的。主要任务是:辅助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帮扶和救助,依法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公益活动,募集、管理并使用好公益资金;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社会风尚。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贡献。 简介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是依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要求,于2002年9月成立的。主要任务是:辅助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帮扶和救助,依法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公益活动,募集、管理并使用好公益资金;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社会风尚。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贡献。 几年来,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努力开展多项公益活动: 表彰、奖励、帮扶、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基金会设立了“京华见义勇为奖”,着重表彰、奖励历年评选出的北京市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及为首都见义勇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坚持每年对全市1000多名见义勇为人员普遍进行走访、慰问,对工作和生活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帮扶和救助;依法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募集基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公益性捐赠的有关规定及《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积极争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发展。几年来,我市很多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以及不少市民纷纷慷慨捐款,一些企业还与基金会签订了连续5年的捐赠协议。 基金会建立了严格的财务制度和年度审计及基金使用的公示制度,对社会捐赠资金依据章程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扩大宣传、弘扬正气: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举办见义勇为英模事迹报告会、见义勇为宣传周、演讲比赛等活动;与首都各大新闻媒体配合,组织专题报道和文艺节目,广泛宣传见义勇为英雄事迹。大力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社会氛围,让见义勇为精神深入人心。 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是一件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做出贡献。 理事会名誉理事长: 陈广文 原市政协主席
理事长: 范远谋 原市人大副主任 常务副理事长: 刘宝成 原市民政局局长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张增福 原市委老干部联络室主任 副理事长: 柳传志 联想控股公司总裁、联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理事: 张志国 北京瀚嘉华宝艺术拍卖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监事名单 监事长: 杨宝泉 原市财政局助理巡视员 监事: 师淑英 市财政局社保处处长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秘书长名单 副秘书长(常务): 马五一 现任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处长 副秘书长: 刘金儒 曾任中共朝阳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北京物价杂志社社长、主编 副秘书长: 武明元 曾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委员 副秘书长: 陈敏夏 现任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正处调研员 副秘书长: 佟海生 现任市人大常委会秘书 副秘书长: 燕清 现任北京发展(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 机构设置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办事机构设置 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基金会设置办公室、宣传工作部、对外联络部、基金募集部、项目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 办公室:负责处理基金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宣传工作部:负责基金会的宣传、法律咨询服务 对外联络部:负责对内对外联络和交流工作 基金募集部:负责基金会基金募集工作 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的策划和具体实施工作; 计划财务部:负责基金会基金的管理、统计等工作。 基金会章程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 (2007年4月15日第二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北京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公益资助,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倡导见义勇为精神。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来源于市财政拨款。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朝阳区华严里8号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募集、管理、使用资金,辅助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表彰和保护,开展与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本基金会公益活动; (四)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愿为本基金会提供资金或愿为本基金会工作; (六)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二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利,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理事的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海外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外国友好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二) 开展公益活动所必须的业务经费及人员开支; (三)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有利于发展首都见义勇为事业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面向社会开展的公开募集活动, (二)接受附带条件,对本基金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捐赠, (三)一次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四)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募集、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交由业务主管单位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 (二)捐赠给宗旨和业务范围相近的基金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将上调奖励标准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为吴顺柱、王垂国等9名见义勇为人员各颁发奖金1万元,并对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曾庆香、刘薇各奖励10万元。加上政府、区县等奖金,曾庆香、刘薇2名牺牲人员家属将共获得奖金约36万元。 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处长马五一介绍,今年11月份北京市政府曾对11名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其中,对获得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的奖励1万元,牺牲人员奖励20万元。同时,马五一表示,“十二五”期间,本市将进一步提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一次性奖励标准,目前已写入北京市民政工作的十二五规划。随着北京市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额度提高,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也将上调奖励标准。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11名见义勇为市民日前,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举办第四届“京华见义勇为奖”颁奖仪式,包括已经牺牲的刘薇、曾庆香等11名“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获得表彰。 在市政府“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表彰的基础上,按照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规定,吴顺柱、王垂国、梁红巍、宋晓竹、宁增成、张汉军、柳士普、王意、王俊富等9名见义勇为人员,各获得了1万元奖金;在六环路上遇车祸后因救人牺牲的刘薇、曾庆香两人各获得10万元。为首都见义勇为事业做出贡献的北京海外联谊会,获得了“京华见义勇为特别贡献奖”,基金会为其颁发了荣誉证书和“京华见义勇为鼎”。基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十二五”期间,“京华见义勇为奖”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有望进一步提高。 获得表彰的宋晓竹告诉记者,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表彰,是首都人民对全体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鼓舞,今后要用实际行动继续发扬见义勇为的作风。北京海外联谊会副会长王文杰说,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也离不开社会正气的弘扬,北京海外联谊会今后将一如既往地关心和爱护见义勇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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