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石正镇 |
释义 | 石正镇,是广东省268个中心镇之一,下辖19个村委会1个居委会,面积98平方公里,人口32000多人。石正有丰富的煤炭、石灰石、瓷土、铜、水晶石、水力等自然资源和中东温泉、富石水库、南台山等旅游资源。 交通运输距平远县城12公里,西与江西寻邬县接壤,南与兴宁市、梅县交界,省道S225线环圩镇通过,交通十分便利。 经济状况工业发达,有年产30万吨的水泥生产线,年产30万吨的石灰石场,装机2000千瓦年发电600万度的水电厂等。 全镇国内生产总值10657万元,农村经济总收入20295万元,工农业总产值16396万元。其中,工业总产值9840万元;农业总产值6556万元。镇级财政收入189.7万元,农村人平纯收入3955元。 2007年全镇完成生产总值1.75亿元;工农业总产值1.78亿元,全年镇财政收入127万元,全镇上缴各项税收300万元。 基础设施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全镇70%的村道实现硬底化,城区面积2.5平方公里,肉菜市场、成衣百货市场,生猪、三鸟、竹木市场合理布局,固定电话、移动通讯覆盖全镇。近年来,积极实施外向带动战略,以“优惠的政策,热诚的服务,文明法治的环境,低成本投入高效益回报”吸引外来投资者,现有外资企业16家。 重点项目1、富石水库灌区东、西、中三圳道三面光工程; 2、石正连接206国道长田段公路工程; 3、大东坪工业区土地平整和水、电、路基础设施改造工程; 4、富石水库库区观光农业、娱乐休闲综合开发; 5、南台山自然保护区道路改造、景点建设、绿化等工程; 6、环圩镇大道2.75千米路两旁商住开发和圩镇老城区改造; 7、中东温泉资源开发。 改造“四个一”工程,即是: 一场:采取资产置换和招商引资的办法,把原粮所粮仓旧址及周围空地建设成为供群众休闲、娱乐的圩镇中心广场;同时对粮所沿街门店实施改造。 一园:通过招商引资,把原723地质大队部址建设成休闲公园。 一区:通过招商引资,把该工业集中区建设成为强镇带村富民的项目。 一路:对圩镇内环路实施硬底化改造。 领导分工丘锦乾同志负责党委、人大全面工作。 姚文东同志负责政府全面工作。 饶耀辉同志负责政法、维稳工作,分管招商引资、民营经济、综治、工会、侨统、派出所、司法、信访、精神文明建设、机关作风建设等工作。 秦秀珠同志负责党群工作。 涂欢同志负责城镇建设工作,分管教育、公路建设、环保、旅游、国土、供销社、新农村建设等工作。 王兴连同志分管企业、水利、安全生产、上丰村民安置、关闭煤矿监管等工作。 沈燎原同志分管计划生育、卫生、妇幼、农业、食品安全、畜牧、兽医等工作。 刘逢春同志分管人大日常工作和依法治镇工作。 钟小平同志分管武装、民兵、林业,协管综治、派出所、司法、信访等工作。 王超群同志分管党廉、纪检、监察、党政办、机关后勤,协管招商引资等工作。 李新兰同志分管组织、人事、共青团、妇联、老干、关工委等工作。 王云峰同志分管农业办、劳动保障统计、农机、科技,协管计划生育、林业、关闭煤矿监管。 谢远崧同志分管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民政、残联、扶贫、政务公开、信息等工作。 谢岳远同志分管财贸(含生猪办)、环卫、居委会、经济发展办、农村合作医疗、村镇建设等工作。 马志军同志协管林业、民政等工作。 外商投资广东省平远县石正镇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外商(指非石正镇本地,包括港澳台地区及外国公司及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镇投资,扩大利用外资的领域和规模,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1、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设立石正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商引资办公室,抽调精干、得力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和全面协调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问题,为投资者的创业和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2、实行专人负责协助办理项目审批。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准备有关材料,并到各级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实行“一条龙”受理投诉。成立石正镇投资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公布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电话,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全方位“保姆式”个性化服务。 4、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行政规费。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具财政收据,镇财政所统一收取,经镇政府批准后再由财政所分流给有关单位和部门。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向投资者直接收费。 二、实行地价和土地、厂房租价优惠。 5、在大东坪农场设立工业园区,镇政府出资解决好“三通一平”。在工业园区兴办生产性项目投资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建设用地,镇政府无偿划拨或以每平方米1元出让所需已“三通一平”的工业用地(原则上每100万投资给予1000平方米用地)。工业园区以外的生产性项目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出让。 6、投资者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取得的土地,一般不能改变用途。连续生产经营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免收土地出让金。 7、按优惠政策取得的土地,在签订合同后原则上半年内动工建设,2年内仍未建设使用的,由镇政府收回,3年内实际投资额未达合同投资额的,按投资比例收回优惠地价的差价。 8、租用土地实行低价收费。兴办生产性项目租用土地建厂房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取0.12元。 9、租赁厂房实行最高限价。兴办生产性项目赁闲置厂房,月租金每平方米3元以下。 三、实行税收优惠 10、镇政府负责出面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将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给企业。 11、投资生产性项目,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镇政府协助向税务部门申请继续减免。 12、投资生产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按县返还总额的50%奖励给企业。 13、投资农业开发项目,自有收益时起3年内,按其缴交的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附加额,按县返还给予同等数额的奖金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实行减免规费。 14、对兴办生产性项目的企业,原则实行“只收税不收费”、“只服务不干扰”的政策,即是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原则上不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规费。 (具体按市、县规定执行) 15、工业项目使用自来水,日用水量达3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0.80元,经批准,允许用水量较大的企业使用自取水。 16、工业用电每千时0.59元(与县优惠价相同),经批准,允许企业从电厂直接购电、用电。 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7、对企业实行保护牌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除向县申请保护牌外,镇政府统一发给合法权益保护牌。实行“四不准”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持牌企业未经批准不准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从事其他有碍企业正常生产的活动;不准无故随意断水、断电、封帐;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不准索、拿、卡、要。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六、提供生活方便。 18、镇引进办负责为企业代办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小汽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证照。 19、投资者的子女在本县、本镇公办学校读书的,一律免收择校费。 七、本规定所指的投资者包括镇内一切企业和个人。规定中的有关优惠政策适合本规定正式执行后的新增投资生产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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