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石家庄市丽水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石家庄市丽水商会,是由在石家庄的浙江丽水籍民营工商业者自愿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社团组织。 2010年10月28日,经过三个多月的认真筹备,在浙江丽水工商联和石家庄市工商联两地领导的监督参与下,丽水商会成功的召开了首届会员大会,宣告石家庄浙江丽水商会正式成立。 机构人员石家庄市丽水商会首届常务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会长:陶子林; 常务副会长为: 杨海彪、邱和东、陆美强、林祝良、麻雪刚、廖水荣、蔡陈亮; 副会长:丁金亮、刘万东、李荣海、林会正、罗春伟、涂星卫、谢永平; 理事:吕庆隆、吕武钢、叶世松、叶芳箐、曾长松、陈国火、林威、林强、李菊芬、邱史梁、郑迪友、林志国、应杰。 机构章程在10月28日的会员代表大会上,大会一致审议通过了《石家庄市工商联浙江丽水商会章程》。商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商会的愿景是:凝聚力量,发展壮大,成就辉煌。商会的使命是: 帮助会员企业成就梦想,支持会员成为一流的企业家。商会的议事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是理事会,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石家庄市工商联浙江丽水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浙江丽水商会(简称石家庄市工商联浙江丽水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石家庄市工商联浙江丽水商会,是由在石家庄的丽水籍民营工商业者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方针。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社会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团结、帮助、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商会会员之间、商会与其他机构、团体及政府之间意见和信息的交流与互通,扩大石家庄与丽水之间的商务活动,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本商会遵循自愿参加、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诚信民主的方针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接受丽水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石家庄北三环北侧浙江丽水大厦(待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在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本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1、为本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之间提供交流意见和互通商业信息的平台,促进会员与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友好关系。扩大石家庄与丽水及其它地区之间的商务活动; 2、促进会员与石家庄企业及相关商业机构之间的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和商务交往; 3、收集与商会及会员有关的商业信息,有条件时编印对宣传商会宗旨有关的书面或电子资料。协助会员研究和讨论关于促进丽水与石家庄贸易和投资的课题; 4、为会员与石家庄市商业社团组织之间提供交流、沟通渠道,反映会员的情况及正当意见及建议。 5、为会员排忧解难,弘扬"会员的事情就是大家的事情"的互帮互助精神,提供有关证明,协助调解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团体之间的矛盾、争议; 6、积极为会员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技术推广、创建品牌、人才引进、信息交流等活动提供服务与帮助; 7、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的展览会、文化交流会、发布会、招商会、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8、引导会员"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爱家乡,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扶危救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9、承担政府及市工商联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类型: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是丽水籍人士为所有者的企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是企业中的丽水籍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和经济理论学者、法律工作者及相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丽水籍在石的工商企业,及在冀相关的丽水籍的工商业经营者及浙江籍的参与经营者; (四)非浙江丽水籍有一定经济实力人士如有加入本会意愿,只要拥护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批准,也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建议的权力;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 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 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关心本商会的建设和发展。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石家庄市工商联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会长会议,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委、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会长行使最终决定权; (四)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会长外出由常务副会长负责全面工作。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负责所分工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以自筹为主,主要来源为: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商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经费开支 (一)为会员提供服务所需的各项费用; (二)为会员开展各项会务和联谊活动所需费用; (三)开展对外联络和必要的接待开支; (四)召开各种会议的补贴费用; (五)日常办公费用、租用办公场所和外聘人员的工资与福利开支; (六)其它会务活动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报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机构设置丽水商会将积极引导会员拓宽人脉商圈,增进商机互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商会会员之间、商会与其他机构、团体及政府之间意见和信息的交流与互通,扩大石家庄与丽水之间的商务活动。 在日常工作方面,商会将及时收集会员企业的相关信息,依据实际情况及需求编印与宣传商会宗旨相关的书面或电子资料。积极为会员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技术推广、创建品牌、人才引进、信息交流等活动提供服务与帮助;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的展览会、文化交流会、发布会等一系列活动,并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进行考察调研,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为会员排忧解难,弘扬“会员的事情就是大家的事情”的互帮互助友爱精神,协调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团体之间的矛盾、争议。 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面,秘书处下设六部一室,即维护权益部、对外联络部、经济发展部、会员发展部、财务管理部、网络信息部、综合办公室。这六部一室,从各方面保证了会员企业的良好发展和商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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