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审刑院 |
释义 | 宋官署名。宋太宗淳化二年(991)置。掌覆查大理寺所断案件,由知院官与详议官提出意见后,报告中书,奏请皇帝决断。宋神宗元年三年(1080)并归刑部。即1080年终止。存在期间,其权势高于大理寺和刑部。 这是宋朝初期的一种审判复核机关,同时享有部分的审判权。审刑院也称“宫中审刑院”。它的设立是宋朝初期皇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而在司法领域采取的措施。审刑院的职权原来都属于大理寺和刑部,现在剥夺了这两个司法机构的权利,目的也是为了加强对这两个司法机关的监督。 审刑院长官为知院事,需要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先由大理寺审理,再报到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其他属官商议,定出处理意见再由中书呈报皇帝决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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