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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沈阳市农产品物流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沈阳市农产品物流协会,是2009年11月经沈阳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目前,协会现有会员近百家,涉及冷链物流类、肉类及其制品类、果品蔬菜类、水产海鲜类、粮油及综合市场类、糖酒茶及乳制品类、农药兽药及饲料类、经济合作社组织等八大类企业。 协会自成立以来,设立了主题活动,最大限度地贴近会员,服务会员。创办会刊引领行业研讨,提升企业形象。开展调研,为政府部门提供了规划依据,提交了沈阳彗星港计划等调研。8月23日至24日,协会与最主要发起人沈阳副食集团共同承办,由中国仓储协会和沈阳市人民政府主办的“第四届全国冷库建设与运营研讨会暨全国冷藏企业家大会”,会议邀请了商务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沈阳市人民政府、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等相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参会代表400余人,会议对于沈阳地区冷藏业未来的发展,提升冷藏企业运营管理与服务水平起到了重大作用。

协会服务

沈阳市农产品物流协会秉承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的宗旨,为确保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实现会员满意100服务目标,自觉接受监督,现向广大会员庄严承诺:

一、信息服务

(一)定期开展相关行业调查,为会员提供准确的行业信息;

(二)全方位收集有价值的信息,及时通过邮件的方式提供给会员;

(三)通过网络等媒体,发布会员单位的各项信息,搭建会员内部信息平台。

二、宣传服务

(一)编制协会内部期刊,为会员单位提供广告宣传平台;

(二)根据会员需求不定期举办展会,推广会员企业及其产品;

(三)订制、发放统一的协会会员标识,增强企业的辨识度,提升企业形象。

三、专业咨询服务

(一)根据政府需求,提供相应服务;

(二)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根据会员的需要,可介绍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三)开通免费会员热线,服务会员。通过会员热线,了解会员需求,反映会员呼声,咨询相关业内专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联合高等院校以及科研所等机构,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如管理方案的制定、各种软件的设计等等;

(五)携手北京掌观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为企业宣传提供专业策划方案,提升企业形象,推广企业品牌。

四、交流服务

(一)每年不定期举办1—2次会员联谊活动,凝聚行业力量,了解会员需求,增进会员交流,同心协力推动自身发展、带动行业进步。

(二)不定期举办行业研讨会、高峰论坛等交流活动,使会员了解行业发展趋势,为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提供准确依据。

(三)通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挑选会员代表到行业发展的前沿城市或国家有关单位,学习先进的理念,借鉴成功经验。

五、会员互助帮扶服务

(一)促进协会各个会员单位之间资源利用,加强合作。

(二)帮助、扶持困难会员,解决会员实际问题,首批减免各区县农业合作社会员会费。

(三)组织会员开展互助活动,为困境中会员争取优惠政策。

协会作为农产品物流行业的专业组织机构,必将以坚持服务会员为己任,切实为广大会员单位办实事、谋实利。协会将与会员单位共同努力,促进会员单位健康成长,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协会接受广大会员监督,会员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其它方式来提出意见或建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沈阳市农产品物流协会”,英文名为:“ Shenyang Agriculture Products Logistics Association”,缩写为:“SAPLA”。

第二条 沈阳市农产品物流协会是全市性社会团体,由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的各类企业,中介组织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为农产品生产提供服务的企业为主,自愿参加、经费自筹、人员自聘、工作自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连接企业、市场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会员资源,拓展协会功能,提升农产品物流的业态;全力打造东北冷链物流集散地,推进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发展;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推动批发市场的超市化进程;借助品牌会展,提高农产品及其相关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沈阳市农产品物流协会接受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沈阳市农产品物流协会的会址设在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沈阳市农产品物流协会的主要职责及业务范围是:

(一)指导农产品物流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时收集、反映会员合理的意见和要求,取得政府支持,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

(二)参与全市性的农产品物流发展规划、农产品连锁配送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对行业内的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三)对农产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保护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利益,参与制定、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等。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评行检。对不符合质量及其他标准的商品和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整改,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四)引导企业积极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和流通渠道。帮助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强企业管理,完善经营机制,搞好规范化服务,促进农产品物流现代化,引导有关企业及农户发展订单农业和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

(五)以副食集团等会员的大型批发市场为依托,打造农产品物流行业的“名牌产品”和“名牌市场”;

(六)将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模式运用到农产品的物流领域,实现农产品行业的信息化和产业化;

(七)凝聚行业力量,发挥联合优势;

(八)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理论研讨、学习交流、业务培训、企业文化和咨询服务活动,搜集国内外市场信息、产业政策、经营策略、科学技术等,向会员单位传递信息,引导会员单位确定经营战略;

(九)大力开展会展活动。积极参与相关品牌展会,同时举办以农产品物流企业为核心,上下游企业为依托的新型会展,促进行业整体发展;

(十)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农产品物流行业管理任务,承办政府交办的任务和接受会员委托的事项;

(十一)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服务,参与认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十二)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举办或组织会员参加展会,帮助会员单位寻找合作伙伴,为会员单位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十三)联合中国仓储协会、全国城市贸易中心联合会等专业组织协会,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沈阳市农产品物流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

申请范围包括:

1.本市区域内各种经济成份、各种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农产品物流企业以及农与产品流通联系密切的贮藏企业、加工企业等;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包括产地批发市场和销地批发市场)和各类农产品集贸市场;

3.各种农产品专卖店以及销售农产品的超市、商店等零售机构;

4.各种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5.各种农产品物流中介服务组织以及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企业;

6.有关院校、新闻单位和科研单位;

7.有关综合管理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

热爱农产品物流工作,在农产品物流经营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有重要贡献的企业家、专家学者以及司法、新闻、科研人员以及从事农产品物流行业相关工作的人员,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农产品物流及相关领域工作或对本协会有浓厚兴趣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兼);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沈阳市农产品物流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也可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并制定《会费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沈阳市民政局和市服务业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 本会终止前,须在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沈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 本办法经沈阳市农产品物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 本章程自沈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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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