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释义 | 单位概述一、依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沈委发[2001]20号)精神,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于2001年12月11日召开了全局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对局机关机构改革工作进行总体部署。之后,根据市委、市政府赋予我局的管理职能,结合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确定了我局机构设置及职能定位,并报市编办核准。 在此基础上,我局科学设定职位,实行了处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人员双向选择,至12月26日止,全部上岗。 二、2002年1月8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正式启用新公章,并于1月9日印发《关于废止沈阳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印章启用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印章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2]2号)。 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和测绘管理政策。 (二) 组织编制市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由国家、省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 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建设项目的验收,发放验收合格证;负责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四) 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 负责全市勘察测绘行业、规划设计行业与矿产资源行业的行政管理。 (六) 管理全市土地资产;编制和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开发年度供应计划;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和出租,培育规范土地市场;管理城乡地籍,负责土地登记、核发土地证书工作;负责集体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 (七) 管理全市土地资源,编制、下达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复垦计划和占用耕地控制指标。 (八) 组织制定基准地价,管理全市地价评估工作。 (九) 管理全市矿产资源,负责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评估、核算工作;负责采矿登记发证;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负责古生物化石资源(地质遗迹)的保护、监督、管理。 (十) 负责对全市规划、国土资源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全市违反测绘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一)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指导区、县(市)及开发区的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 (十三)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部门设置(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 (二)行政审批办公室(综合技术处)。 负责行政审批及政务公开工作;协调、管理审批业务运转并进行综合业务统计。 (三)法规监察处。 负责法制工作;组织起草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的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测绘、地质勘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资料的收集、编纂;依法对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负责行政审批及政务公开工作;协调、管理审批业务运转并进行综合业务统计。 (五)总规划师办公室。 负责全局业务工作综合协调;负责城乡规划及国土资源管理政策研究,拟订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相关规定;负责局系统科研课题计划拟订和成果鉴定的报批;负责局技术委员会的日常组织工作和有关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参与制定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局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组织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监测与分析。 (六)城乡规划管理处。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详规划及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编制下达市规划设计和勘测生产任务计划;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初审;负责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七)建设用地管理处。 负责研究确定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和规划设计要点;负责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规划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各分局审批项目的协调指导及规划方案审核。 (八)建设工程管理处。 负责审核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重大公共公益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征集、招标;负责组织违法建设认定及规划核实的指导协调工作。 (九)建筑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处。 负责审核新建建筑整体立面的设计方案(含造型、色彩和所用建筑外型材料)和环境景观的设计方案;负责审核对原有建筑整体立面进行改建、装修的设计方案(含造型、色彩和所用建筑外型材料);负责组织建筑立面及环境景观的竣工验收,并对建筑整体立面及环境景观实施规划管理。 (十)市政规划管理处。 负责各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的管理工作,核准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协调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参与编制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市政工程竣工的规划验收,核准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一) 国土规划发展处。 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国土资源调查,综合国土资源的各类政策、计划、资料、信息,协调处理国土资源工作中的重点问题;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协调编制并下达土地开发年度供应计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复垦规划,监督检查有关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研究工作。 (十二) 征转用地管理处。 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审核报批;负责用地及征地管理;核发国家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 (十三) 耕地保护处。 组织编制耕地保护、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有关规划、计划;负责全市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参与编制土地开发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十四) 土地开发整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及复垦政策,拟订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相关配套政策;组织指导全市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新增耕地的验收确认;负责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工作的项目申报、方案编制和审核等工作;参与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查及土地开发复垦及整理专项规划和编制工作。 (十五) 地籍管理处。 负责城乡地籍管理工作;拟订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土地开发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土地权属的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确定各类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权属、界址、面积;负责土地抵押等他项权利的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十六) 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和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拟订政府收购土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土地储备库建设,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拟订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工作;确定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指导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确认土地价格;组织编制土地开发年度供应计划,参与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十七) 矿产管理处(地质环境处)。 起草全市地矿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采矿登记、发证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参与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地质勘察工作的行业管理,调处地质勘察纠纷;负责矿产资源的审核、审批、统计、评估及核算;负责古生物化石资源(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八) 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全市中长期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及实施;负责编制基础测绘计划;负责驻沈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负责统一组织各种地图的编制,监管测绘市场;负责审查、发放及管理沈阳市测绘资料;组织全市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和保护。 (十九) 区域规划协调处。 负责涉及重点区域规划协调工作。 (二十) 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直属机构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直属机构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十一)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二) 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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