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沈丘义工联合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沈丘义工联合会是一个民间团体,有沈丘县第三高级中学杨依森老师发起,广大爱心人士自发组成,以“奉献爱心,乐他人”为宗旨,传播沈丘新形象,开创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沈丘义工联合会致力于开创一个“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环境,传播义工文化。 沈丘义工联合会标志由全国著名设计师张埂设计,它的寓意是“义”形象为一个舞蹈的人,快乐成型为心,解释义工的核心思想,付出爱心是快乐的,色为红色;“工”顶天立地撑起爱心;中间一个书或翅膀,解释了爱心需从书本走向实践,也预示爱心必翱翔华夏大地,色为红色;最下方为四字“沈丘义工”,色为绿色,解释了沈丘义工的生命力。主要职能是助老抚弱、扶贫济困、关注留守儿童和孤寡老人、文化下乡、组织开展力所能及的环保、维持交通秩序、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公益性活动,以民间公益组织形式关注弱势群体,践行一个普通公民的责任,弘扬友爱、互助、奉献、责任的义工精神。 机构发展沈丘义工联合会筹建于2008年5月27日,有当初志同道合的4个人发展到现在(2011年1月17日)的注册义工130多人,自由义工1500多人。 沈丘义工的事迹得到沈丘电视台《绝对视线》专题栏目的两次介绍,同时2010年12月13日《沈丘义工:用温暖诠释爱》在《周口日报》头版刊发,孙智主编配发短评《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周口市刘宝仓副市长看到事迹后,亲自做出批示。2011年1月20日沈丘义工大型送温暖活动“共享阳光,分享温暖”得到“县长热线”栏目组的跟踪报道,《周口日报》头版刊发新闻图片。 沈丘电视台报道节目近10个小时,《河南日报》(农村版)把沈丘义工定义为“学雷锋”先进代表,沈丘义工被沈丘县宣传部评为“百优十杰”先进团体。 沈丘义工联合会的管理是会长制,会长1名,副会长2名,制订协会发展规划、协调部门工作,以理事会为中心,名誉会长有翁凯龙、李永清、程成、孙智、海振华。理事会下级分1室8部:办公室、宣传部、摄影部、培训部、网络部、法律部、外联部、助学助助残部、财务部。以上1个室8个部分别由理事监管。成员与理事都是平等的,无上下级之分,都是传播爱,弘扬正义的使者。 主持活动沈丘义工联合会作为公益民间团体,不断履行自己的职责,深入街头、校园、社区和敬老院等需要关爱的地方。自协会成立以来,举行了一下几个方面的活动: 1、关爱留守儿童。六一儿童与留守儿童在一起,留下关爱和欢笑。长期对部分留守儿童进行心理咨询和辅导。 2、助残助学。积极帮助残疾人,向助残基金会申请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调查贫困学生,积极帮扶,当地企业家一对一帮扶。 3、环保活动。沙颍河是淮河最大之流,淮河水质涉及千家万户,定时关注沙颍河水质状况,积极发动组织环保人士查看水质,及时处理问题。 4、扶贫济困。走访贫困家庭,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长期帮扶计划,推行20帮1计划,寻找20户爱心家庭帮助一个家庭 5、社区服务。设立爱心服务台,同时深入社区,了解社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沈丘义工徽章2012年有中华槐园支持,在“雷锋月”植树节前夕建立了“义工林”,全民义务植树三百多棵,充实了沈丘生态园的人文气息。 每位义工选一种树:爱心树、感恩树、许愿树、希望树,写上自己的名字,把卡片挂在树上,每年维护3次,掀起了全县学习雷锋的高潮,真正激发了全民的公益热情。县办公室副主任张启龙说,义工林将成为沈丘县中小生的教育基地,民间公益能激发普通公民的慈善热情。 协会章程沈丘义工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沈丘义工联合会(简称沈丘义工) 第二条 本组织的性质:本组织是由我县义务工作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通过组织义工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改善社会风气。本组织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沈丘委宣传部、沈丘县慈善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沈丘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组织的处所:沈丘县西关健康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组织的业务范围:助老抚弱、扶贫济困,宣传推广环境保护和交通知识,组织开展力所能及的环保、维持交通秩序、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社会益性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组织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备与所参加的义务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能从事一定时间的义务服务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含注册信息); (二)经理事会确认通过; (三)进行义工宣誓,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阅读义工联合会的各种资料,接受义工会的培养和训练; (三)参与本组织义工干部岗位的招聘及常务工作; (四)有向本组织推荐会员和请求本组织维护其在组织及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请求本组织帮助解决公益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七)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义务服务承诺,完成本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参加本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义务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义务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向义务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义务服务证和义工标志;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组织可考虑对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 (一)不遵守本组织纪律造成服务对象受损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义工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二)利用本组织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组织宗旨的活动; (三)年服务小时数不满50小时 (四)其他违反组织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等会员身份凭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及其他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组织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提前7天在本组织网站及相关论坛公告通知会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县社科联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有权建议召开临时全体会员大会,就组织重大事宜讨论表决;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组织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组织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理事长(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理事长(会长)任期两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有关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发起人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理事长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基本费用(会员证工本费等);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企业赞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组织活动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所有财务管理事宜有专人负责,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2/3会员大会人员赞成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组织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组织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组织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沈丘县社科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组织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23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标志具有唯一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义”形象为一个舞蹈的人,快乐成型为心,解释义工的核心思想,付出爱心是快乐的,色为红色;“工”顶天立地撑起爱心;中间一个书或翅膀,解释了爱心需从书本走向实践,也预示爱心必翱翔华夏大地,色为红色;最下方为四字“沈丘义工”,色为绿色,解释了沈丘义工的生命力。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成员沈丘义工联合会的成员来自于各行各业的爱心人士,有老师、医生、警察、公务员、农民等他们无偿奉献自己的爱心,付出了时间和精力。一部分爱心企业家也加入进来,积极捐助善款,在助残助学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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