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深圳市南山区建设局 |
释义 | 简介根据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市辖区及街道党政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意见》(深编[2002]8号),设置区建设局。区建设局是主管城市建设、安居房的建设与售租管理和物业管理行业管理的政府工作部门。 实施条例(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建筑业、住房发展与住房制度改革、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规章和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参与编制全区城市基本建设规划以及各个专项规划。 (三)负责全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核发《开(施)工许可证》。 (四)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区内工程验收、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负责工程竣工档案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造价等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区内旧城旧村改造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按政策规定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和收取地价。 (六)推广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指导和协调解决有关工程技术问题。 (七)负责区政府安居房及配套设施建设计划立项及前期工作,包括落实土地、规划设计、工程验收等工作。 (八)负责区政府安居房的分配租售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安居房、直管公房的产权、产籍管理。 (九)负责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全区各房改单位的房改工作。 (十)依法对全区物业管理市场的管理及其行业的管理。 (十一)负责全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查处工程建设、建筑业、房改、物业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负责全区住房基金和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的管理。 (十四)负责管理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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