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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深圳市民间文艺家协会
释义

深圳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下简称深圳市民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市民间文艺家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协会简介

深圳市民协于1987年8月正式成立。现有会员220人,协会首届主席为苏伟光,2002年8月换届由杨宏海任主席,2008年9月第三届换届杨宏海连任主席。

深圳市民协成立21年来,在市委、市委宣传部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在市文联的领导和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在实践文化创新、积极推进深圳民间文艺的建设方面,充分发挥协会人才荟萃、专业性权威性强的优势,坚持面向社会,深入社区,依靠会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民间文艺活动,为繁荣深圳民间文艺,做了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全市民间文艺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

迄今为止,协会在民间文化资源的整理与研究方面,先后编纂出版了《深圳民间歌谣》、《大鹏所城》、《客家与龙岗》、《客家诗文》、《客家围屋》《中英街情结》、《深圳民俗寻踪》等一批优秀成果;抢救整理了客家山歌、鱼灯舞、水上迎亲舞等本土民间艺术。在申报全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方面,市民协和的民俗学者近几年来做了大量工作,为保存深圳民间文化记忆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创作与演艺方面,民协艺术家屡获市、省、全国各类文艺展演和比赛类大奖;在民间文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方面,深圳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拥有一支德艺双馨且富有创造力的专家队伍,在民俗文化研究方面有黄崇岳、杨耀林、刘丽川、曾祥委、廖虹雷、于爱成等;在民间舞蹈方面有杨素贤、秦健如、谭晓洪、赵艳、邹永演等;在民间音乐方面有饶荣发、赖房千、郑钢坚、李元庆、何穗生、支慧等;在民间收藏和民间工艺方面有吴克顺、孟南、何柏俊、丁维桂、梁冰等。市民协主席杨宏海作为广东省民间文艺界的优秀代表,曾被推荐出席了第五届“全国文代会”,受到邓小平等中央领导的亲切接见。

近年来协会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参加省内外民间文艺学术交流与展演活动,发挥民间文化交流优势,尤其是2006年,协会承办了“两岸一家亲、共叙客家情”的对台文化交流活动,以丰富多彩并为台湾客家同胞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极大地增进了应邀来访的148名胞对祖国的认同与亲情,使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受到中央台办的表扬。与此同时,协会还加大对城市新民俗文化形态的研究力度,努力探索深圳都市民俗学派的建构,取得了系列的成果。

从2006年起,在市委领导和市委宣传部支持下,市民协策划筹办创新内容和形式的“客家文化节”,并列入深圳“创意12月”的重点项目之一。在市民协与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连续两届“客家文化节”都以市民喜闻乐见的客家文艺活动,促进了“老客家”与“新移民”的文化认同,丰富了和谐文化的具体的内容,取得了圆满成功,受到社会广泛好评。特别是民协集中优秀的专家队伍,借助深圳大学的学术力量和学生资源优势,探索文艺界与高校合作双赢的崭新模式,走出了一条优秀民族文化进入高校的创新之路,获得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颁发的“优秀组织奖”,成为深圳颇具本土特色的节庆活动,并已列入深圳市委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及文化产业建设年度专项常规项目。

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深圳市民间文艺家协会。(Folk Artists Association Of Shenzhen,China)。

第二条 本会是深圳市民间文艺家协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文艺学术团体。是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贯彻、执行党的文艺路线、方针和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的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从事收集、整理、研究和开发深圳民间艺术,繁荣民间文艺事业,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间文艺的“文化创新”,为促进深圳文化事业的大繁荣和三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驻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1038号9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对区级民间

文艺家协会及会员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二)鼓励并组织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定期

举办各种方式的研究班和培训班,形成本会会员终身学习的风气和氛围。积极协同各大专院校、文化机构和企业文化团体等,培养和发展民间文艺队伍,有计划地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进一步开展民间文艺各种门类的活动,大力培养各种门类的民间文艺家;

(三)组织会员深入生活,积极开展民间文艺的搜集、整

理、展演和出版工作,并积极承担国家和省市文化部门下达的课题项目。

(四)采取研讨会、展示会等各种形式,开展民间文艺的

研究和探讨,总结创作编排及展演经验,不断提升民间文艺理

论的水平。

(五)创造性地探索和试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间文艺

“文化创新”的各种形式,不断拓展民间文艺的发展空间,盘活并开发优秀民间文艺资源,依法开展产业化的经营活动。

(六)积极发现、培养民间文艺新人,推动民间文艺教育,

壮大民间文艺队伍。重视基层民间文艺组织和群众性的民间文艺活动,促进民间文艺的提高和优秀作品的传播。

(七)积极开展深圳民间文艺的对外文化交流,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民间文艺家的联系,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增进与各国民间文艺家的团结和友谊。

(八)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文艺家的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常的搜集和研究活动的自由,在会员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九)其他协会工作:

1.组织协调各区民间文艺工作。

2.申请、策划、主办、编排各类民间文艺活动,弘扬、传承民间文艺精神。

3.有序完成换届工作。

4.组织联络会员。

5.丰富民间文化生活适应协会发展趋势。

6.做好协会年检工作、年鉴工作。

7.协助各区协会完成民间文艺工作。

8.发现、记录、整理收集各类民间文艺资料,留下宝贵民间艺术。

9.联系各界民间文艺人才,吸收壮大协会队伍。

10.联系全国各地民间文艺组织进行交流、学习、探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文艺评论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具备一定的研究成果并在深圳定居或受聘两年以上的民间文艺家;

(四)港、澳、台和华侨的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符合会员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会,或经主席团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五)在深圳工作的广东省民间文艺家会员经办理登记手续,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由主席团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65岁以上会员免交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主席团(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团(或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其它需要在理事会上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团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正、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由正、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特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正、副主席及秘书长若两年无故不参加主席团会议,当自动辞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如需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会员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荐、聘请。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新当选主席年龄不超过63周岁,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驻会主席或驻会副主席或驻会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与协会法定代表人共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会费20元,一次性交纳五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1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主席团。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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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3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