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深圳市律师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深圳市律师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成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是由深圳市全体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受深圳市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依法对深圳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深圳市注册的执业律师为深圳律协的个人会员;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协会宗旨提高律师的执业素养,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律师业发展规划和律师执业规范,支持律师依法执业;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和督查,开展律师的交流培训活动;协调律师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宣传律师工作、举办律师福利事业等。 律师代表大会是深圳律协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协会机构设置深圳律协下设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公共关系委员会、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业务发展、执业培训与青年律师成长指导委员会、规划规则委员会/律师发展战略与制度建设委员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港澳台业务委员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执业纠纷调处委员会、文体委员会、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律师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律师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十六个专门委员会,作为履行协会职责的专门机构。此外,协会还设有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组织专业交流研讨及指导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机构。 律师协会设有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 截至2011年1月31日,深圳市现有执业律师6317人,实习律师1180人。其中男性律师4628人,女性律师1689人;全市共有律师事务所360家,其中,本市所297家,外地分所63家;普通合伙所300家,个人所60家。 协会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层 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执业三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一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深圳执业律师。 个人会员代表由律师事务所律师选举产生。拥有二十名律师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选举一名代表,每增加二十名律师可以多选举一名代表。 个人会员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大会行使表决权,经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可委托其他代表行使。 团体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推举产生。每个团体会员推举一名代表。团体会员代表因转所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代表大会时,该团体会员应当另行推举代表出席会议,并将推举的代表名单在接到会议通知后三日内以文件形式通知本会秘书处。 律师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审查委员会 律师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由理事会确定。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确定理事、监事、副会长和会长的候选人。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会章程;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范;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表决会长代表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表决监事长代表监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和表决理事会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制定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 (八)审议和表决预算外单项支出五十万元以上费用或处置相应价值的固定资产; (九)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和会长; (十)审议和表决由主席团提交的其他事项。 律师代表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律师代表大会期间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和提案权; (二)提议罢免理事、监事和会长; (三)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章程规定或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大会,且未委托其他代表行使表决权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律协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大会的决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副会长; (四)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五)经会长提名,决定聘用秘书长; (六)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审议秘书处的机构设置; (八)制定行业管理规则、律师执业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推选及提议罢免省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本市代表和理事; (十)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十一)组织实施下一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与选举事宜; (十二)向大会提交对理事、监事和会长罢免提案; (十三)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 (十四)审议和表决预算外单项支出五万元以上费用或处置相应价值的固定资产; (十五)提议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大会负责。 理事应当从具有较强议事能力、热心律师公益事业、业内声誉良好、专职执业六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且并无不良记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 理事会由二十三名理事组成。由大会主席团从其中确定不多于三十名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 律协监事会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大会负责。 监事应当从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专职执业六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且无不良纪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五)组织对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 (六)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实施专项审计,经费由本会承担; (七)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八)全体理事及正副会长辞职后,代行其职责,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及正、副会长; (九)监事会可以派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十)选举或罢免监事长; (十一)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十二)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协会会长深圳市律师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四名。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会长应当从本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执业十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五年以上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会长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职责: (一)代表本会从事对外活动; (二)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检查督促理事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 (四)提出秘书长人选; (五) 签署律师协会有关文件; (六)答复监事长提出的监督意见; (七)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责; (八)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协会秘书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和岗位责任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和执行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 (六)提请会长聘任和解聘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七)完成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完成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工作; (九)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协会秘书处秘书处为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常设工作执行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并承担市律协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律协秘书处坚持忠诚、勤勉、高效、精简的原则,提供“专业、成熟、亲和”的服务,全体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为深圳律师服务的意识和观念,全面、正确、及时地贯彻、执行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策,切实承担起各项工作职责。 秘书处下设机构有: 1、办公室:负责行业管理综合服务保障,秘书处人事、财务、资产、文秘、印章、规章制度、来访接待和会务方面的管理及日常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协助资产与财务管理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文体委员会开展工作。 2、维权工作部:负责具体落实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秘书处的有关决定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权益的保障与服务、律师的保险与救助工作;协助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律师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4、会员工作部:办理全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日常变更、变动以及年检注册工作;负责全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日常管理及备案工作;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登记、备案以及变更、变动、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协助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5、业务工作部:负责各专业委员会的组建;督促、组织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参与社会热点问题研讨;全市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律师接受培训情况的审核;实习人员岗前培训;组织安排实习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参与接访值班安排;协助业务发展、职业培训与青年律师成长指导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律师发展战略与制度建设委员会开展工作。 6、宣传工作部:负责协会的对外宣传、编辑出版协会内部刊物《深圳律师》杂志、建设和管理深圳律师网站,协会信息采写、编辑和向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协会汇报等工作;协助律师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开展工作。 7、党委办公室:负责党组织各项会议和党课的组织安排、党费收缴、党员发展、党员信息采集、党员教育管理、民主评议、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 8、工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工会会员文艺和体育活动,慰问生病住院及有困难的工会会员,收缴工会会费,传达市总工会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专门委员会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律师协会设置若干由律协理事会领导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律师业自律受理的议案和规则,履行律协各项职能,办理相关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参加或主持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受理和调处本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经常性联系;根据律师协会授权和各专门委员会特点及需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深圳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律师纪律与惩裁委员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青年律师成长扶助基金)、律师文化建设与发展战略、制度建设委员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执业纠纷调处委员会、文体委员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与服务中心)等十六个专门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律协各专业委员会是律协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情况设置的负责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和交流,指导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机构。其宗旨是发动会员积极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深圳律师的整体实力。 律协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专门委员会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律协秘书处业务部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目前,深圳市律师协会共有如下十六个专业委员会: 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 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 行政法律业务委员会 金融保险法律业务委员会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委员会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 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法律业务委员会 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业务委员会 文化产业法律业务委员会 公司法律业务委员会 涉外法律业务委员会 海商海事与物流法律业务委员会 公平交易法律业务委员会 税务法律业务委员会 人权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 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业务委员会 协会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 (2005年8月27日深圳市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七章 会长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九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一章 经 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律师管理体制,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体执业律师和律师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自律性行业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深圳市律师协会; 英文名称:SHENZHEN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SZLA。 第四条 本会宗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养;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致力服务全体会员;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为社会文明和进步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体会员和本会设立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受深圳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职责: (一)制定本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和律师执业规范; (二)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指导检查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 (四)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开展律师业务研讨,总结和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六)对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并拟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进行执业前培训; (七)受理对会员的投诉; (八)调解处理会员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九)制定并实施会员行业奖励与处分办法;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开展文体活动,举办福利事业,组织实施同业互助; (十三)制定律师行业收费指引; (十四)协调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十五)深圳市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且已在本市注册的律师,必须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及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军队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向本会申请登记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代表处向本会申请登记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 在办理重大或复杂疑难案件时,可获得本会援助; (四)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五) 参与本会公共事务管理; (六) 参加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 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 (八) 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九) 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十) 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计划;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团体会员推举的代表有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五)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六)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八)参加本会举行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决议; (三) 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 监督本所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五) 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六) 为本所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 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和代收个人会费;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因转所等原因不在本市执业的; (三)不再从事执业律师工作的; (四)未办理年度注册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会员资格的。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本会办理并公示。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含分支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注销或被吊销后丧失,并由本会公示。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执业三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一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深圳执业律师。 本会可以邀请上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方面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列席大会。 个人会员代表由律师事务所律师选举产生。拥有二十名律师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选举一名代表,每增加二十名律师可以多选举一名代表。 个人会员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大会行使表决权,经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可委托其他代表行使。 团体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推举产生。每个团体会员推举一名代表。团体会员代表因转所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代表大会时,该团体会员应当另行推举代表出席会议,并将推举的代表名单在接到会议通知后三日内以文件形式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其成员由理事会任命,任期两年。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对律师代表的提案进行审查,其成员由理事会任命,任期两年。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召开。理事会可以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大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召开。 出席大会代表人数未过二分之一时,由大会主席团宣布本次大会延期召开,并决定下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如延期召开的大会代表人数仍未过二分之一时,可按实际到会人数召开。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大会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由理事会确定。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确定理事、监事、副会长和会长的候选人。 大会主席团候选人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深圳市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二)本会正、副会长; (三)本会监事长; (四)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任职的本会会员代表; (五)在广东省律师协会任职的本会会员代表; (六)部分律师代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理事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一)十分之一以上的律师代表联名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 (三)会长办公会议提议; (四)全部监事联名提议。 第二十三条 有十名以上的律师代表提议,并征集到二分之一以上的律师代表书面同意,可以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提议人应当将大会议题、时间和地点提前五天报理事会备案。大会由提议人主持,全体理事应当出席,大会费用由本会承担,大会通过的决议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理事会应当执行。 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召开不成的,筹备大会的费用由提议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应当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律师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大会议程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十名以上的律师代表联名,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第二十六条 提案应当向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提交。大会期间的提案,至迟在大会分组讨论结束前提交。 第二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大会议程且需要表决的提案,在交付会议表决前应当提交代表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理事、监事和会长提出罢免提案: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在参选时有舞弊行为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六)工作失职丧失公信力的; (七)其他应罢免的行为。 罢免提案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的律师代表联名提起。 罢免提案及相关证据至迟应当于大会召开三天前,送达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案审查委员会应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罢免提案经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作出如下处理: (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况,交由大会表决; (二)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四、五、六、七项所列情况,表面证据不成立的,不提交大会表决; (三)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四、五、六、七项所列情况,表面证据成立的,提交大会表决成立专项调查委员会,由专项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在下一次大会或临时律师代表大会上公布调查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将调查报告提交大会表决。 第三十条 在调查期间,被提议罢免人应当暂停履行职务。如罢免提案涉及主席团成员,该成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会章程;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范;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表决会长代表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表决监事长代表监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和表决理事会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制定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 (八)审议和表决预算外单项支出五十万元以上费用或处置相应价值的固定资产; (九)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和会长; (十)审议和表决由主席团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会长代表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未获得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时,大会主席团应征询律师代表的意见,要求理事会作出解释和说明,再次进行审议表决。如仍未通过,全体理事会成员包括正、副会长应当即时辞职,由本届监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责。 监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责后,应在三个月内召开律师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和正、副会长。 第三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对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分别进行表决。 财务预算报告未获通过,可按上年度每月平均开支水平执行,三个月以内由理事会作出新的预算,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进行审议。仍未获得通过,依照前两年律协预算的平均数执行。 财务决算报告未获通过,应由监事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如发现有违法犯罪情况,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律师代表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律师代表大会期间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和提案权; (二)提议罢免理事、监事和会长; (三)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章程规定或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大会,且未委托其他代表行使表决权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第三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大会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会表决除一般程序性事项外,其他事项表决均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可设立律师旁听席,旁听人员的人数和报名办法由理事会决定,并于大会召开前十日公布。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大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理事应当从具有较强议事能力、热心律师公益事业、业内声誉良好、专职执业六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由二十三名理事组成。理事候选人由五名以上的律师代表联名从大会代表中推荐,但每位律师代表推荐的理事候选人不得超过二十三名。由大会主席团从其中确定不多于三十名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以获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最后一名理事票数如果相同,由大会就票数相同者再行选举,票数多者当选。 理事候选人应当在投票选举前向大会代表发表参选演说。 第四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大会的决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副会长; (四)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五)经会长提名,决定聘用秘书长; (六)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审议秘书处的机构设置; (八)制定行业管理规则、律师执业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推选及提议罢免省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本市代表和理事; (十)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十一)组织实施下一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与选举事宜; (十二)向大会提交对理事、监事和会长罢免提案; (十三)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 (十四)审议和表决预算外单项支出五万元以上费用或处置相应价值的固定资产; (十五)提议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并将会议议程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监事会。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监事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派人列席。 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 第四十二条 理事应当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接受会员监督,不得利用在本会担任的职务谋求个人利益。 第四十三条 理事一年内连续二次、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议的,其职务自动丧失,并由理事会公示。理事缺位由未当选的理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大会负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从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专职执业六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且无不良纪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 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监事候选人由五名以上的律师代表联名从大会代表中推荐,但每位律师代表推荐的监事候选人不得超过七名。由大会主席团确定九名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以获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最后一名监事票数如果相同,由大会就票数相同者再行选举,票数多者当选。 监事候选人应当在投票选举前向大会全体代表发表参选演说。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五)组织对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 (六)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实施专项审计,经费由本会承担; (七)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八)全体理事及正副会长辞职后,代行其职责,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及正、副会长; (九)监事会可以派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十)选举或罢免监事长; (十一)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十二)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从当选监事中确定二名候选人,提交监事进行差额选举,得票过二分之一且排名首位者当选;如均未过二分之一,应进行第二次选举,由获得相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 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及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始得举行。 监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五十条 监事一年内连续两次、累计三次不参加监事会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其职务自动丧失,并由监事会公示。监事缺位由未当选的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 第七章 会长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四名。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第五十二条 会长应当从本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执业十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五年以上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会长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十三条 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条 会长候选人由十名以上的律师代表或五名以上的理事联名从理事中推荐,由大会主席团从其中确定不多于三名,交大会进行选举。 会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票始得当选。 三名会长候选人得票均未过二分之一时,从其中淘汰得票最少的一位,进行第二次投票,由获得相对多数票的当选。 两名候选人得票均未过二分之一时,直接进行第二次投票,由获得相对多数票的当选。 会长候选人应在投票选举前向大会全体代表发表参选演说。 第五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代表本会从事对外活动; (二)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检查督促理事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 (四)提出秘书长人选; (五) 签署律师协会有关文件; (六)答复监事长提出的监督意见; (七)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责; (八)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缺位达六个月时,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出新的会长。 第五十六条 副会长候选人由理事从理事会成员中推举八名候选人,会长和大会主席团确定其中五名,提交理事会进行差额选举。副会长候选人应在理事会上发表参选演说。 副会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票始得当选副会长。当选副会长不足额时,应当就未过二分之一票的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由获得相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 副会长每年应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的考评。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对述职报告投不信任票,该副会长必须辞职。 第五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组织落实理事会决定、决议;讨论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五十八条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工作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并承担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两人。秘书长人选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条件由理事会拟定,会长在应聘人员中推荐二名候选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聘任。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六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和岗位责任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和执行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 (六)提请会长聘任和解聘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七)完成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完成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工作; (九)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九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本会设立下列专门委员会作为本会专业管理和研讨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一)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二)律师纪律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三)公共关系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对外交流、联络、宣传、总结和推广律师工作经验; (四)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开拓律师业务,指导律师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岗前培训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五)规划规则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律师事业发展规划、行业管理规范和执业规则; (六)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协会的资产经营管理及会费收支; (七)港澳台业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与港澳台律师界的交流与合作; (八)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团结女律师,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地位,推动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九)执业纠纷调处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调解和处理会员之间 在执业和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具体调处规则另行制定; (十)文体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律师的文化、体育活动, 丰富律师业余生活,增强律师体质。 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发展需要可以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开展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起草有关业务规范。本会可以在会员以外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担任本会有关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六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选任办法和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制定。 理事会换届后,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由会长提名并报请新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和社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处分。 第六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在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办理在国际及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或案件,成绩显著的; (三)热心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社会效果良好的; (五)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 (六)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被表彰的; (七)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五)拒不执行本会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六)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七)其他本会权力机构认为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本会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第六十八条 会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六十九条 对会员奖励、处分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制定。 第十一章 经 费 第七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会员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七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上缴会费。 第七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上缴上级律协会费; (二)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 (三)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律师舆论及宣传; (六)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 (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八)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开展业务培训和出版刊物; (九)特殊困难会员补助; (十)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一)秘书处办公经费及人员开支; (十二)经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十四条 秘书处应将每月开支的明细帐报司法行政机关和监事会备案。 第七十五条 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建立年度预决算制度, 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收支情况及审计结果向大会报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律师代表大会修改。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所规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数量以上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注册登记统计数字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所列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不包括本数在内,其他所列数字,应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报广东省律师协会和深圳市司法局备案。 (五)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 (六)提请会长聘任和解聘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七)完成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完成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工作; (九)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九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本会设立下列专门委员会作为本会专业管理和研讨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一)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二)律师纪律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三)公共关系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对外交流、联络、宣传、总结和推广律师工作经验; (四)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开拓律师业务,指导律师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岗前培训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五)规划规则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律师事业发展规划、行业管理规范和执业规则; (六)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协会的资产经营管理及会费收支; (七)港澳台业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与港澳台律师界的交流与合作; (八)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团结女律师,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地位,推动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九)执业纠纷调处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调解和处理会员之间 在执业和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具体调处规则另行制定; (十)文体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律师的文化、体育活动, 丰富律师业余生活,增强律师体质。 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发展需要可以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开展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起草有关业务规范。本会可以在会员以外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担任本会有关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六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选任办法和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制定。 理事会换届后,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由会长提名并报请新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和社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处分。 第六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在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办理在国际及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或案件,成绩显著的; (三)热心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社会效果良好的; (五)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 (六)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被表彰的; (七)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五)拒不执行本会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六)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七)其他本会权力机构认为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本会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第六十八条 会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六十九条 对会员奖励、处分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制定。 第十一章 经 费 第七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会员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七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上缴会费。 第七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上缴上级律协会费; (二)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 (三)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律师舆论及宣传; (六)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 (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八)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开展业务培训和出版刊物; (九)特殊困难会员补助; (十)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一)秘书处办公经费及人员开支; (十二)经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十四条 秘书处应将每月开支的明细帐报司法行政机关和监事会备案。 第七十五条 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建立年度预决算制度, 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收支情况及审计结果向大会报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律师代表大会修改。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所规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数量以上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注册登记统计数字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所列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不包括本数在内,其他所列数字,应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报广东省律师协会和深圳市司法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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