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深圳市常州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深圳市常州商会是在深圳的常州籍工商企业法人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该会自2010年开始筹办,在筹办过程中,得到了江苏省人民政府驻深办、常州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得到了常州籍企业家及社会各界精英的积极响应。经过9个多月的努力,于2010年11月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正式成为一个合法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社会团体。目前,深圳市常州商会有会员单位一百余家,会员企业涉及电子、纺织、化工、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建筑、建材、金融证券、医疗器械、法律咨询、广告传媒、装潢设计、生物科技等多种行业。 机构设置秘书处 秘书处是深圳市常州商会常设机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主要负责维护商会各种活动的统筹安排、档案管理、会议记录、协调联络等日常工作;会员的服务与联络;会员的发展和管理等。秘书处内设机构有:办公室、会员部和宣传部。 办公室 负责秘书处行政事务、内部综合文秘事务的管理;来宾接待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规范;各项办公用品的采购;行政管理、人事管理与后勤保障工作;协调商会各部门、办事机构之间的关系;各类会议的计划安排、会务准备,编写会议纪要。 会员部 负责会员的服务与联络、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收集、掌握有关会员工作和商会组织建设的各种政策规定和信息,建立会员工作和组建工作信息库;组织开展会员联谊活动;负责对外联络、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源的作用;了解会员对商会最新看法,保持与会员之间良好紧密的联系;拟定、修改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并负责会费征收工作。 宣传部 主要负责商会网站的建设、完善及运作;负责商会的对外宣传;负责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宣传资料;与兄弟商会的联络、联谊工作等。 经济合作部 主要负责拓展商会发展渠道。 投资部 选取、评估、确定投资项目;组织投资考察、投资洽谈、提供投资立项建议;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投资融资、贷款担保咨询;引进知名金融机构,为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商会章程深圳市常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常州商会。 英文译名:Shenzhen Chang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SC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常州籍人士在深投资创办的工商企业法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广大会员,使商会成为深圳常商之家,成为会员与商会、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两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沟通、商情互动的纽带,推动深、常两地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商会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南,江西世纪豪庭27C-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利用商会整体优势及会员单位的特点,积极协助会员单位整合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努力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积极向会员提供项目以及人力资源、资金、产品、技术、市场、法律等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培训以及与外界的交流、考察和学习,促进会员间的合作,增进相互间了解,增强凝聚力,拓宽会员视野,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四)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商会和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做好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开展常州与深圳两地经济互动活动,为两地政府和其他相关业界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协作牵线搭桥。 (六)开展与当地政府及其他相关业界、兄弟社团组织的交流、协作,拓展合作与经营渠道,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七)建立信息平台等,传播常州文化,为商会、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多方面的需求和服务。 (八)承办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只要是常州籍人士在深圳投资创办的工商企业法人,承认商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可以成为本商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 (三)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能主动热心为本商会服务; (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简介等);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全额缴纳本年度会费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商会的帮助和支持,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积极参加本商会活动,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六)主动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商会会费标准如下,会费标准的调整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一般会员及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中途退会,所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对自愿申请退会或自动退会的,须在退会两年以后才能重新入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商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本商会邀请热心于本商会工作,有一定影响力、对商会工作开展有帮助,对商会能够作出一定贡献的在深的常州籍领导、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担任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颁发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商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并通过秘书处工作报告;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研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十二)聘任或解聘商会荣誉职务; (十三)决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商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能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商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其工作直接向会长汇报。 第三十条 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长办公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只研究秘书长提出的需紧急讨论和通报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薪酬建议,报会长批准; (六)提出需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或问题)的意见草案; (七)协调处理会员单位之间业务往来和发生的业务纠纷,组织法律咨询服务; (八)组织收集与传递各种信息,并组织信息咨询服务;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未经本商会批准或授权,本商会成员在外的活动不代表本商会。如对本商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商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商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商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一年四月十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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