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深圳企业家摄影协会 |
释义 | 成立于2004年3月20日,现有会员一千余人,经学会推荐其中有20多人加入了世界华人摄影学会,30多人加入了中国摄影家协会,20多人加入了广东省摄影家协会。协会会员累计荣获国际、全国的摄影奖项(金奖、银奖、铜奖、入选奖)近400个。 协会概况学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活动,联络企业界摄影爱好者,以影为媒,以影会友,开展摄影创作活动,活跃企业文化生活,建设现代企业精神文明,取得很好的成绩。 协会的活动特点是:结合企业、反映深圳、追求艺术、志在参与。 一、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凝聚力。 二、通过摄影宣传企业和产品,培育企业品牌。 三、用摄影精品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提高文化品味。 四、发展摄影艺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企业间的沟通。 五、加强与国际、国内摄影界的联系,扩大深圳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深圳企业家摄影协会主席团 主席 曾石泉 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 王 琛 副主席 万 捷 王 石 王纪言 张明鸣 吴建斌 何博均 房凤堂 宫少林 副秘书长 刘冀民 范宣平 彭学运 吴明军 深圳企业家摄影协会主席团委员 丁福源 王 岩 李 锋 沈汝铭 余海波 张 晖 徐晓阳 彭 东 傅 殷 蔡国强 任树录 吴旭韬 高建南 朱科勇 深圳企业家摄影协会理事 丁福源 王 岩 李 锋 沈汝铭 余海波 王 凡 张 晖 徐晓阳 彭 东 傅 殷 蔡国强 胡正刚 任树录 吴旭韬 高建南 朱科勇 笪 卫 南 江 于建武 于 天 马武忠 王玉洋 王隆祥 欧阳宏生 王荣坚 王孟德 陈 春 陶 军 文剑波 文建军 文锡泉 邓琼南 邓 彬 韦建诚 冯念文 冯 东 李怀宇 李 远 李 强 李 毅 李永洲 刘 军 朱其广 吕 峰 吕 哲 许广群 刘佳佳 刘松楠 吴功成 吴 轶 吴中坚 吴国薪 吴学东 陈春明 陈胜洪 陈劲松 陈广任 张 力 张宏纲 张来兴 张路林 徐小丹 屈红兵 杨贤飞 赖 渭 杨建军 林齐勇 林敏明 郑伟南 郑海天 郁 亮 赵艳志 赵和平 郭兆斌 郭 勤 贺震阳 段大波 姚晓明 黄继伟 曾 杰 曾玉兰 梁 强 贾建武 梁展聪 欧阳彬 解 冻 廖学斌 释延豹 粟 艳 温坚兵 黎振羽 张肖平 汪 建 刘晓宏 叶 莎 罗松龙日 廖德贤 詹培明 廖学文 陈志列 张升明 黎晓阳 周卫军 钟 宏 罗 琳 副秘书长 刘冀民 范宣平 吴明军 张路林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企业家摄影协会(简称:深企摄协),英文译名SHENZHEN ENTREPRENEUR PHOTOGRAPH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深圳企业家及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中摄影爱好者组成的群众组织,是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的民间社会团体,是摄影家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以及和平发展、和谐社会的崇高理念为行动指南,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和谐、发展、创新”为主题,广泛开展摄影创作活动,活跃企业文化生活,建设现代企业精神文明。协会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建设和谐社会作为最核心的内容,以和谐促进发展、以和谐促进进步,立足企业,面向全国,面向世界,更好地将企业文化和摄影艺术有机结合,为发展经济和繁荣摄影艺术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文化局,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705单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企业家及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中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为己任,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二)采取多种方式,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深入群众,深入生活,纪录伟大的时代和历史,纪录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纪录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企业的拼搏和发展,纪录各民族人民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三)积极推动和支持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开展摄影创作,展出摄影作品,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对优秀的企业家中的摄影家和摄影作品给予表彰、推荐和奖励。力争多出精品,出人才。为发展摄影教育,培养摄影人才和摄影后备力量,为繁荣广东乃至中国的摄影事业作出贡献。 (四)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摄影活动,培养和发掘企业家摄影新生力量。重视和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摄影组织的联系,促进企业家摄影技艺的普及和提高,丰富企业职工的文化生活,推动企业文化发展,为深圳文化建设作出贡献。 (五)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培育、发展、推动摄影产业,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在创造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争取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努力增强本会的核心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进一步促进广东摄影事业的繁荣提供物质保障和坚实基础。 (六)积极与国内、国外摄影家及摄影团体建立联系,开展各种摄影文化交流活动,发展友好与合作关系。 (七)加强协会内部管理和会员的摄影职业道德建设;建立会员权益保护组织机构,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摄影领域内(包括创作,组织,教育,理论等)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平,作出一定的成绩,并在摄影领域有一定影响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及5R作品五幅; (二)本会两名理事或会员介绍推荐; (三)经会员资格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履行手续后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会成员应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贡献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若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权;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文化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收纳和除名; (六)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 主席团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团任命。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须有1/2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或专职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或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相关活动可采取轮值主席(执行主席)制度,根据协会工作计划,由轮值主席及其单位按要求组织,活动的方式可由轮值主席及其单位创意发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文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