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设权证券 |
释义 | 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权利的,为设权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 设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件的。而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作为权利的载体,权利是已经存在的。例如,股票是证权证券,它代表的是股东权利,它的发行是以股份的存在为条件的,股票中介把已存在的股东权利表现为证券的形式,它的作用不是创造股东的权利,而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可以不随股票的损毁遗失而消失,股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公司补发新的股票。 设权,是与“证权”相对而言。有价证券中的提单、仓单、记名股票等,属于证权证券,如提单证明由运输合同所发生的物品返还请求权。票据则是为持票人创设了一个新的金钱债权而不是证明原有之债权。 票据签发前,当事人之间虽可有债权债务,但是,出票人签发票据,为持票人设定了一个请求票据上载明的债务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此种权利,与签发票据前的债权债务彻底独立,是“新生之权”,故是设权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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